|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
|
|
|
证券代码:301628 证券简称:强达电路 公告编号:2026-030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7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7日(星期四)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展城社区福园一路3号福发工业园A2栋厂房4楼强达电路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祝小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2人,代表股份51,108,88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0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47,520,9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4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2人,代表股份3,587,98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0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8人,代表股份5,032,88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444,9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6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2人,代表股份3,587,98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01%。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006,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6%;反对1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6%;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30,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54%;反对1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8%;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议案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006,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6%;反对1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6%;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30,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54%;反对1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8%;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议案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00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87%;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6%;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29,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54%;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68%;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议案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00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87%;反对1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6%;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29,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54%;反对1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8%;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议案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99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5%;反对1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7%;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20,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07%;反对1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14%;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议案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00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87%;反对1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6%;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29,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54%;反对1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8%;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议案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999,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3%;反对10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8%;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23,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03%;反对10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00%;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议案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47,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33%;反对10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8%;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499,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741%;反对10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66%;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议案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003,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8%;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6%;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27,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57%;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67%;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6%。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议案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席位、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004,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7%;反对1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6%;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28,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56%;反对10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8%;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005,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77%;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6%;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29,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55%;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67%;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刘璐、左浩池 (三)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7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095号 致: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6年4月10日及2026年4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及《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暨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以下合称“会议通知”)。2026年5月7日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会议通知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展城社区福园一路3号福发工业园A2栋厂房4楼强达电路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10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47,520,9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453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12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3,587,98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01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除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委托代理人(网络及现场)共 118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5,032,88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6771 %。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议案10及议案11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51,006,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6 %;反对 10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6 %;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54 %;反对 1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68 %;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 2.《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51,006,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6 %;反对 10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6 %;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54 %;反对 1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68 %;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 3.《关于<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51,005,9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7 %;反对 10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6 %;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2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54 %;反对 10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68 %;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8 %。 4.《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51,005,9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7 %;反对 10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6 %;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2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54 %;反对 1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68 %;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 %。 5.《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 50,996,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5 %;反对 11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7 %;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20,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607 %;反对 11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14 %;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 %。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51,005,9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7 %;反对 10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6 %;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29,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54 %;反对 1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68 %;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 %。 7.《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50,999,6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3 %;反对 10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8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23,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03 %;反对 10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00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7 %。 8.《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8,247,6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33 %;反对 10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68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9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99,6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41 %;反对 10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66 %;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3 %。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51,003,9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8 %;反对 10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6 %;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27,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57 %;反对 10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67 %;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6 %。 10.《关于调整董事会席位、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 51,004,9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67 %;反对 10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6 %;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28,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56 %;反对 10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68 %;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6 %。 11.《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 51,005,4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7 %;反对 10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6 %;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29,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455 %;反对 10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67 %;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 %。 本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刘 璐 左浩池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