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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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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根据总经理的授权代行职务;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公积金后可以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当年的利润实现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现金分红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不得违反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过程中,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分别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公告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应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五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或电话方式进行,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以及其他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零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二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工商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内”都含本数;“低于”“以外”“多于”“过”都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证券代码:688793 证券简称: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6-026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除陈晓峰以外的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股东会有关情况
  1.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5年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5月20日
  3.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马学军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6年4月30日公告了股东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37.51%股份的股东马学军,在2026年5月7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召集人。股东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2026年5月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马学军先生发出的《关于向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请增加2025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在2026年5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中增加四项临时提案,提议审议《关于独立董事辞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股份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2026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6年5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2026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6年4月30日公告的原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6年5月20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19楼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开始时间:2026年5月20日
  网络投票结束时间:2026年5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2026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3、4、6、8、11、12、1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4、6、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需回避表决议案6;与议案4所涉及关联交易对手方及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需回避表决议案4;参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及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需回避表决议案12。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5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793 证券简称: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6-022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未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除陈晓峰以外的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未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股份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2025年1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3、2025年1月22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4、2025年3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5235510)所持有的94.23万股公司股票已于2025年3月17日非交易过户至“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号码:B887090518),过户价格为32.92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完成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5、2026年5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未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股份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未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股份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和解锁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存续期满且未展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锁定期满后,一次性解锁本持股计划相应标的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内,对于持有人实际可解锁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进行权益处置和分配。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期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一)公司层面绩效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以2025年作为业绩考核年度,以2024年为业绩基准年,具体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2025年度营业收入(A)达到业绩目标值(Am),即2024年营业收入的12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本持股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或未全部达成,则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的部分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自有出资部分以原始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达标,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所示:
  ■
  持有人当期实际归属标的股票权益数量=持有人当期计划归属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若考核期内,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达到C或以上的,对应标的股票按可归属比例归属。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归属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自有出资部分以原始出资金额与售出金额孰低值(扣除分红款(如有))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根据《草案》相关规定,解锁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触发值为:2025年度营业收入≥(2025年营业收入达到2024年营业收入的120%)×85%。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3-392号),公司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778,975,808.69元,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成就。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的后续安排
  根据《草案》相关规定,若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或未全部达成,则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的部分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自有出资部分以原始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综上,本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部分将提请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对应份额。
  五、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证券代码:688793 证券简称: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6-025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除陈晓峰以外的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5月6日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26年5月7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19楼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为紧急会议,经全体与会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的期限要求,并已在董事会议上就豁免通知时限的相关情况做出说明。会议由董事长马学军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独立董事陈晓峰先生因个人身体原因暂时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故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独立董事无法履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辞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全体与会董事一致通过。
  本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独立董事辞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未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董事刘志华、李华因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未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
  (三)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股份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董事刘志华、李华因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股份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全体与会董事一致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4)。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证券代码:688793 证券简称: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6-021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任暨补选独立董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除陈晓峰以外的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独立董事陈晓峰先生的辞职报告。陈晓峰先生因个人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独立董事无法履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 刘春芳女士因个人工作原因已于2026年3月19日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相关委员会委员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 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辞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提名李俊峰先生、杨红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李俊峰先生将同时担任公司第六届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杨红艳女士将同时担任公司第六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一、独立董事离任情况
  (一)离任的基本情况
  ■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陈晓峰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但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规范运作,陈晓峰先生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陈晓峰先生自2023年11月开始担任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不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公司职务,不参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目前,公司已对相关工作进行妥善安排,陈晓峰先生的辞职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的正常运作。
  二、补选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辞任暨补选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李俊峰先生、杨红艳女士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李俊峰先生将同时担任公司第六届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杨红艳女士将同时担任公司第六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李俊峰先生、杨红艳女士均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独立董事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李俊峰先生、杨红艳女士的任职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附件
  李俊峰先生简历
  李俊峰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2006年7月至2011年12月,担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2011年12月至2019年12月,担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2019年12月至今,担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2022年8月至今,担任唐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3月至今,担任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8月至今,担任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李俊峰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俊峰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附件
  杨红艳女士简历
  杨红艳女士,1972年生,中国国籍。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1995年12月至2005年7月,担任郑州市供销社会计;2005年7月至2015年9月,担任河南诚裕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5年10月至2020年8月,担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审计;2020年9月至2024年12月,担任河南信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25年1月至今,担任河南捷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杨红艳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杨红艳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688793 证券简称: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6-023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股份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除陈晓峰以外的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未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股份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的94.23万股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人民币32.92元/股。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5年1月20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3日、2025年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5年3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5235510)所持有的94.23万股公司股票已于2025年3月17日非交易过户至“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号码:B887090518),过户价格为32.92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完成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根据《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已于2026年3月16日届满。同时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3-392号),公司2025年业绩考核未达标,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未解锁。
  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未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股份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本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的94.23万股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人民币32.92元/股。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日,本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94.23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10%。
  二、本次回购注销相关股份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以2025年作为业绩考核年度,以2024年为业绩基准年,具体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2025年度营业收入(A)达到业绩目标值(Am),即2024年营业收入的12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3-392号),本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未解锁,因此,拟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未能解锁的94.23万股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数量及价格
  公司“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5235510)所持有的94.23万股公司股票已于2025年3月17日非交易过户至“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号码:B887090518),过户价格为人民币32.92元/股。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本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人民币32.92元/股。
  综上,本次需回购注销股票总数为94.23万股,本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人民币32.92元/股。
  (三)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注:公司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未解锁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公司章程》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证券代码:688793 证券简称: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6-024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除陈晓峰以外的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股份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将注销回购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未能解锁的股份,注销回购股份将涉及注册资金的减少等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8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除下列修订内容外,因条款新增、删减导致部分条款序号内容变更。其他非实质性修订,例如目录、条款编号、标点的调整等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的,不再单独作一一对比。本次修订章程内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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