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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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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26-026
  债券代码:127095 债券简称:广泰转债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实际控制人李光太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为进一步保持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威海广泰”)控制权的长期稳定性,同时出于家庭财富传承和管理之目的,2026年4月29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光太先生、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广泰投资”)、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威海广拓”)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李光太持有的威海广泰14,336,193股股份、广泰投资持有的威海广泰12,273,807股股份转让给威海广拓。
  李光太先生为本次受让方威海广拓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光太先生为本次转让方之一广泰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持有广泰投资44.02%的份额,李文轩担任广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持有广泰投资10.05%的份额,李光太、李文轩系父子关系,李光太、李文轩为广泰投资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因此,威海广拓、李光太先生及广泰投资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接到实际控制人之一李光太先生及控股股东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通知,为进一步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长期稳定性,同时出于家庭财富传承和管理之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光太先生、广泰投资、威海广拓于2026年4月2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李光太持有的威海广泰14,336,193股股份、广泰投资持有的威海广泰12,273,807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威海广拓,转让价格为8.63元/股,转让总价款为229,644,300.00元。
  因威海广拓、李光太先生及广泰投资为一致行动人,因此本次权益变动系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的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转让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光太、李文轩父子。
  本次内部转让股份前后,李光太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权益变动相关方基本情况
  (一)出让方
  1、李光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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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广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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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泰投资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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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李光太与李文轩系父子关系,李光太与李荀系父女关系,李文轩与李昊彦系父子关系。
  李光太担任广泰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持有广泰投资44.02%的份额。李文轩担任广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持有广泰投资10.05%的份额。李光太、李文轩系父子关系,李光太、李文轩为广泰投资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二)受让方
  1、威海广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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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广拓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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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光太为威海广拓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普通合伙人,根据威海广拓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威海广拓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以合伙企业之名义,在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的前提下,为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合伙企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威海广拓的有限合伙人为中信信托?信福传世【15】号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中信信托,李光太为中信信托?信福传世【15】号家族信托之委托人,中信信托根据家族信托委托人李光太的指令认缴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并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威海广拓的目的为根据威海广拓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直接投资并长期持有威海广泰股份,以期通过威海广泰股份的分红及卖出收益支持家族信托目的的实现,除该约定目的以外,威海广拓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投资活动。
  李光太管理和运营威海广拓及其事务,李光太为威海广拓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转让的转让方广泰投资、李光太及本次转让的受让方威海广拓均直接持有威海广泰股份,李光太与广泰投资、威海广拓为一致行动人。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权转让双方
  转让方:李光太、广泰投资
  受让方:威海广拓
  2、标的股份:威海广泰26,610,000股股份
  3、转让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4、转让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
  5、股份转让价格与支付安排
  转让价款:22,964.43万元
  支付方式:现金
  受让方资金来源:家族信托的自有资金(信托委托人李光太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
  支付安排:(1)《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并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本次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的30%;(2)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过户登记确认书后1个月内支付全部转让款。
  6、合同生效的条件日期:股权转让协议于2026年4月29日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所涉及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转让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之间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内部转让股份,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转让不会对公司经营战略、业务模式、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6日
  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26-027
  债券代码:127095 债券简称:广泰转债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免于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为进一步保持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威海广泰”)控制权的长期稳定性,同时出于家庭财富传承和管理之目的,威海广泰实际控制人之一李光太作为委托人出资设立中信信托?信福传世【15】号家族信托,中信信托?信福传世【15】号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中信信托与李光太共同出资设立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威海广拓”)。李光太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威海广拓0.01%财产份额,中信信托?信福传世【15】号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中信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威海广拓99.99%财产份额。
  2026年4月29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光太先生、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广泰投资”)、威海广拓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李光太持有的威海广泰14,336,193股股份、广泰投资持有的威海广泰12,273,807股股份转让给威海广拓。
  李光太先生为本次受让方威海广拓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光太先生为本次转让方之一广泰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持有广泰投资44.02%的份额,李文轩担任广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持有广泰投资10.05%的份额,李光太、李文轩系父子关系,李光太、李文轩为广泰投资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因此,威海广拓、李光太先生及广泰投资为一致行动人。
  威海广拓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李光太持有的威海广泰14,336,193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广泰投资持有的威海广泰12,273,807股股份,合计受让26,610,000股股份,实现对该部分股份长期持有、传承和管理,并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威海广拓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威海广泰股份后,直接持有威海广泰36,61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88%,威海广拓、李光太、李文轩合计控制威海广泰40.02%的股份。
  本次转让事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内部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
  二、关于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免于发出要约情形的说明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转让的受让方为威海广拓,李光太为威海广拓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普通合伙人,根据威海广拓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威海广拓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以合伙企业之名义,在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的前提下,为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合伙企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威海广拓的有限合伙人为中信信托?信福传世【15】号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中信信托,李光太为中信信托?信福传世【15】号家族信托之委托人,中信信托根据家族信托委托人李光太的指令认缴威海广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并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威海广拓的目的为根据威海广拓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直接投资并长期持有威海广泰股份,以期通过威海广泰股份的分红及卖出收益支持家族信托目的的实现,除该约定目的以外,威海广拓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投资活动。
  李光太管理和运营威海广拓及其事务,李光太为威海广拓的实际控制人。
  威海广拓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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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转让的转让方为李光太和广泰投资。李光太担任广泰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持有广泰投资44.02%的份额。李文轩担任广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持有广泰投资10.05%的份额。李光太、李文轩系父子关系,李光太、李文轩为广泰投资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广泰投资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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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李光太与李文轩系父子关系,李光太与李荀系父女关系,李文轩与李昊彦系父子关系。
  因此,本次收购前后,李光太、李文轩父子合计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发生变化;本次收购完成后,威海广泰的控股股东仍为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光太、李文轩父子。
  本次收购系李光太为实现家族信托计划而进行的持股架构调整,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次交易相关程序的实施进展情况,威海广拓编制了《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摘要,此次收购事项具体内容可以查看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或后续披露的《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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