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6〕591号,以下简称“《处分决定》”)和监管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分决定》内容 “当事人: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69号碧桐园1号楼; 徐明波,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冀莉,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梁淑洁,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徐明波、梁淑洁、冀莉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57号)查明的事实,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鹭药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双鹭药业存在通过信托产品对外提供资金的情况,截至目前,合计7.64亿元本金未收回且存在较大损失,上述业务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及时对外披露,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相关资金支出、公章审批、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双鹭药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6.1.9条的规定。 双鹭药业董事长、总经理徐明波,财务总监冀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第一款及第4.3.5条的规定,对双鹭药业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双鹭药业董事会秘书梁淑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第一款及第4.3.5条的规定,对双鹭药业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明波,财务总监冀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梁淑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双鹭药业、徐明波、冀莉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双鹭药业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对于双鹭药业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以上为《处分决定》的全部内容。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纪律处分决定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深刻反思、积极整改,充分汲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关于公司存在通过信托产品对外提供资金的具体情况是公司原财务人员隋某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公司利益,该侵害公司利益事项公司已于2026年2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3月10日公司已收到立案告知书,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该案发生后公司管理层存在处置失措责任,也暴露了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维护公司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徐明波董事长自愿承诺该投资理财无法挽回的差额部分最终确认后由其补足。徐明波董事长目前已先行将 5000万现金上缴公司。 3、本次收到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将继续有序开展。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