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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301282 股票简称:金禄电子 公告编号:2026-026 |
|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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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麦睿明先生和叶劲忠先生保证其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分别持有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股份14,890,000股和7,480,300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9.85%和4.95%,分别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公司总股本的9.96%和5.00%)的股东麦睿明先生和叶劲忠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均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600,000股(均占公司总股本的2.38%,均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公司总股本的2.41%)。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麦睿明先生和叶劲忠先生分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一)麦睿明先生 1、股东姓名:麦睿明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截至本公告日,麦睿明先生持有公司14,89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9.85%(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的9.96%)。 (二)叶劲忠先生 1、股东姓名:叶劲忠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截至本公告日,叶劲忠先生持有公司7,480,3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95%(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的5.00%)。 叶劲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叶庆忠先生(其兄弟)合计持有公司19,500,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0%(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的13.0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麦睿明先生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自公司披露其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6年5月26日至2026年8月25日。 5、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预计在减持期间内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3,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的2.41%),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1,4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6%,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的0.97%);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2,1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的1.44%)。 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的,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6、减持价格:视减持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不低于除权除息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二)叶劲忠先生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自公司披露其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6年5月26日至2026年8月25日。 5、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预计在减持期间内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3,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的2.41%),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1,4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6%,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的0.97%);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2,1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的1.44%)。 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的,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6、减持价格:视减持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不低于除权除息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三、股东关于减持承诺履行情况的说明 (一)麦睿明先生关于减持承诺履行情况的说明 麦睿明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承诺如下: 1、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免除此项承诺的履行义务。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人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承诺在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票时,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同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除前述承诺外,本人承诺相关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或新的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麦睿明先生已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本次减持计划与其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二)叶劲忠先生关于减持承诺履行情况的说明 叶劲忠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承诺如下: 1、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人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承诺在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票时,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同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3)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除前述承诺外,本人承诺相关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或新的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叶劲忠先生已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本次减持计划与其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股东关于不存在限制减持情况的说明 (一)麦睿明先生关于不存在限制减持情况的说明 麦睿明先生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原一致行动人(已于2025年8月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1、麦睿明先生不存在下列情形: (1)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2)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3)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4)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二)叶劲忠先生关于不存在限制减持情况的说明 叶劲忠先生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原一致行动人(已于2025年8月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1、叶劲忠先生不存在下列情形: (1)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2)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3)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4)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五、相关风险提示 1、麦睿明先生和叶劲忠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数量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麦睿明先生和叶劲忠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鉴于公司将于2026年5月8日实施完毕每10股转增4股并派1.50元(含税)的2025年度权益分派,麦睿明先生和叶劲忠先生本次减持期间内累计减持数量均将由不超过3,600,000股调整为不超过5,0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9%,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的2.41%),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数量均将由不超过1,450,000股调整为不超过2,0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6%,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的0.97%);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数量均将由不超过2,150,000股调整为不超过3,0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的1.44%)。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麦睿明先生和叶劲忠先生分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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