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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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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75 证券简称:香农芯创 公告编号:2026-046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合计人民币9亿元计算,公司累计为子公司担保(含反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下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38.16亿元(美元合同汇率按照2026年4月29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6.8608元人民币计算,不含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下同),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86.47%。
  其中,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119.96亿元,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联芯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芯”)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13.79亿元。
  2、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风险。
  一、审议情况概述
  (一)担保审议情况概述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香农芯创”)分别于2026年3月20日、4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为联合创泰、宁国聚隆减速器有限公司、联合创泰(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新联芯、深圳市聚隆景润科技有限公司等全资子公司新增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62.4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其中,为联合创泰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143.36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为新联芯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15.99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担保、连带担保等。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担保对象(含上述被担保对象的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孙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对于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1日、4月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 。
  (二)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审议情况概述
  2026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接受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增信措施,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反担保等措施。公司及子公司无需向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支付本次增信费用,也无需提供反担保。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2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
  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合同一》,公司、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建设银行申请的人民币5亿元授信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订完毕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二》”),根据《保证合同二》,公司、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民生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亿元授信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3、前期,公司、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原保证合同》”,根据《原保证合同》,公司、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向中国银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借款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31)。
  近日,由于申请的授信额度增加,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中国银行签署了新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为“《保证合同三》”),根据《保证合同三》,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根据相应主合同向中国银行申请授信的担保本金最高额提高到人民币3亿元。
  公司上述事项在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范围之内。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范围内。
  三、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一》主要内容
  1、保证人:香农芯创、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联合创泰
  债权人:建设银行
  2、担保金额:本金最高额人民币5亿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担保范围: 本金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香农芯创、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联合创泰
  债权人:民生银行
  2、担保金额: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1亿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5、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三)《保证合同三》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务人:新联芯
  债权人:中国银行
  2、担保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叁亿元整。(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主债权范围:主合同下所有债务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合计人民币6亿元计算,公司累计为子公司担保合同金额为138.16亿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86.47%。
  其中,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119.96亿元,为全资子公司新联芯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13.79亿元。
  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
  五、累计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数量
  本年年初至目前,黄泽伟先生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0.69亿元。截至本公告日,黄泽伟先生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金额为201.45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彭红女士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2.57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彭红女士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金额为193.45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公告日的对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的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建设银行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民生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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