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8日,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芜湖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与交通银行芜湖分行于2026年4月27日至2029年4月27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14,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自本《保证合同》生效日起,公司与交通银行芜湖分行于2025年9月签订的《保证合同》(编号:C250925GR3429963)(详见公司2025年9月3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25-049))自动解除。 截至本公告日,鑫科材料实际为鑫科铜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48,576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14,000万元),鑫科铜业其他股东未向鑫科铜业提供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事宜已经公司2026年3月30日召开的十届五次董事会和2026年4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名称: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3.债务人名称: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14,0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限:三年 7.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8.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签名;(2)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十届五次董事会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30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鑫科材料为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提供担保人民币14,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36,475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162.0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30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额度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205.57%。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