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盛屯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锂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牵头行、代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副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组成的银团贷款人(以下简称“银团贷款人”)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3.56亿元(含33.56亿元)借款,期限不超过10年。近日,公司与银团贷款人签署了《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盛屯锂业以其持有的四川启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成矿业”)全部股权为上述借款事项提供质押担保,公司控股孙公司雅江县惠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绒矿业”)以其持有的木绒锂矿采矿权证为上述借款事项抵押担保。 公司分别于2026年2月4日、2026年2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在下属子公司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及类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担保,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对外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其中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10亿元。 盛屯锂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低于70%,公司本次为盛屯锂业提供33.56亿元的担保额度后,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的可用担保额度为74.44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盛屯锂业的担保总额(不含本次担保)为0元。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四川盛屯锂业有限公司 住 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迎春桥社区成双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伟新 成立日期:2007年11月19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矿石销售;货物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金属制品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电池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盛屯锂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80,000万元,公司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2026年3月27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盛屯锂业增资220,000万元,其中115,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目前该增资事项正在办理工商变更) 盛屯锂业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盛屯锂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银团贷款人签署的《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牵头行、代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副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借款人:四川盛屯锂业有限公司 保证范围: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金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金额: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3.56亿元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情况。 (二)盛屯锂业与工商银行签署的《银团贷款质押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出质人:四川盛屯锂业有限公司 质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质押物:四川盛屯锂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启成矿业有限公司70%股权。 (三)惠绒矿业与银团贷款人签署的《银团贷款抵押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抵押人:雅江县惠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牵头行、代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副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权(证号:C1000002024105218000723) 此外,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出具了《承诺函》,在本笔银团并购贷款本息偿付资金出现缺口时,须对盛屯锂业提供足额流动性支持,确保银团并购贷款本息偿付;盛屯锂业后续还将以四川启成矿业有限公司30%股权进行质押,为上述贷款事项提供质押担保。 四、本次担保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盛屯锂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盛屯锂业本次向银团贷款人申请借款系用于支付收购木绒锂矿相关股权的价款,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相关财务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为人民币464,714.76万元(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45.3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银团贷款人签署的《银团贷款保证合同》; 2、盛屯锂业与工商银行签署的《银团贷款质押合同》; 3、惠绒矿业与银团贷款人签署的《银团贷款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