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6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关于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4月3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4月30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工银瑞信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资产净值连续低于5000万元的提示性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工银瑞信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就工银瑞信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连续3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工银瑞信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能源ETF工银
  基金代码:561260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年7月27日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第三条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截至2026年4月29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已连续3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特此提示。
  三、其他提示的事项
  1.若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约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不再开放办理申购、赎回、二级市场交易等业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妥善做好投资安排。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icbcubs.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4月30日
  工银瑞信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关于2026年3月主要运营数据的公告
  一、公募REITs基本信息
  ■
  二、不动产项目2026年3月主要运营数据
  2026年以来,不动产项目整体运营情况良好,通行费收入来源分散,无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外部管理机构未发生变动。不动产项目2026年3月主要运营数据如下:
  ■
  备注:①日均收费车流量(不含节假日免费通行车)计算方法:当月总断面自然车流量/当月自然天数;其中断面自然车流量指每个区段(门架)自然车流量按区段公里数加权平均后得出全程的断面自然车流量;
  ②收费车流量口径说明:均为自然车流(veh)口径;
  ③以上数据系根据河北睿通高速公路联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河北省稽核管理系统下载数据计算得出,未经审计,因此各月加总与定期报告披露数据可能存在细微差异,以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2026年3月份日均收费车流量、日均路费收入环比增加的主要原因是: 2026年2月15日00:00至2月23日24:00春节假期期间小型客车(7座及以下)免征通行费,2026年3月份无免征通行费假期。此外,春节假期结束后,货运需求逐步恢复。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上述不动产项目运营数据等相关披露内容已经过本项目的运营管理机构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确认。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基金投资运作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icbcubs.com.cn)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做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4月30日
  工银瑞信国证石油天然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工银瑞信国证石油天然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将于2026年5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6年4月30日在本公司网站(www.icbcubs.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11-9999)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4月30日
  工银瑞信国证石油天然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年4月3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本公告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见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见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申购、赎回应遵守相关《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由登记机构在T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更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及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及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反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3%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四)其他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场内份额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工银瑞信国证石油天然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工银瑞信国证石油天然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ubs.com.cn
  3、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