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25年度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25年度 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二)财务报表附注。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财政部于2020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本集团于2024年度提前执行了该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四项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6月22日下发《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0号)(以下简称“过渡办法”)。财政部于2020年12月31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进一步通知”)。根据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进一步通知,符合过渡办法中关于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日期允许暂缓至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财会〔2020〕20号)的日期。本集团于2024年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2.会计政策变更。 于2025年度,本集团未发生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3.子公司及合并结构化主体 (1)于2025年12月31日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 (2)于2025年12月31日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 于2025年12月31日,纳入本集团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主要包括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等。本集团基于决策范围、持有的权力和面临的可变动收益风险敞口等因素来判断是否需要纳入合并。 财务报表附注完整内容参见公司互联网网站披露的2025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网站地址为www.bocommlife.com/101843/index.html (三)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承担本公司2025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毕马威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交银人寿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 (一)保险合同负债评估方法说明。 1.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 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是指因销售、核保和承保已签发或预计签发的合同组而产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其对应合同组合的现金流量。 如果保险获取现金流量可直接归属于合同组内的单个保单或保险合同组本身,则本集团在计量该保险合同组时将包括该保险获取现金流量。 如果保险获取现金流不归属于某一个合同组,但可以直接归属于合同组合,本集团将上述保险获取现金流量采用系统及合理的分摊方式分摊至新签发及续期的合同组。 2. 履约现金流和合同边界。 履约现金流量包括下列各项: (1)与履行保险合同直接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 (2)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调整; (3)非金融风险调整。 非金融风险调整,是指本集团在履行保险合同时,因承担非金融风险导致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金额和时间方面的不确定性而要求得到的补偿。履约现金流量的估计不考虑本集团自身的不履约风险。 本集团采用合同边界这一概念确定计量保险合同组时应考虑的相关现金流。保险合同组的计量中包括该组内每一项合同在合同边界内的所有未来现金流,不包括保险合同边界之外的预期保费或预期赔付确认的负债或资产。 3. 一般方法。 初始计量 本集团以合同组作为计量单元。 本集团在合同组初始确认时按照履约现金流量与合同服务边际之和对保险合同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合同服务边际,是指本集团因在未来提供保险合同服务而将于未来确认的未赚利润。 本集团采用适当的折现率对履约现金流量进行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调整,以反映货币时间价值及未包含在未来现金流量估计中的有关金融风险。 本集团在合同组初始确认时计算以下各项之和,包括:履约现金流量、在该日终止确认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如有)以及其他相关资产或负债对应的现金流量及在该日发生的合同现金流量。 上述各项之和反映为现金净流入的,本集团将其确认为合同服务边际;反映为现金净流出的,本集团将其作为首日亏损计入当期损益。 后续计量 本集团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未到期责任负债与已发生赔款负债之和对保险合同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未到期责任负债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分摊至保险合同组的、与未到期责任有关的履约现金流量和当日该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 已发生赔款负债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分摊至保险合同组的、与已发生赔案及其他相关费用有关的履约现金流量。 对于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以期初账面价值为基础,经下列各项调整后予以确定: (1)当期归入该合同组的合同对合同服务边际的影响金额; (2)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计提的利息,计息利率为该合同组内合同确认时、不随基础项目回报变动的现金流量所适用的加权平均利率; (3)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金额,但履约现金流量增加额超过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所导致的亏损部分,以及履约现金流量减少额抵销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除外; (4)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产生的汇兑差额(如有); (5)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的摊销金额。 本集团按照提供保险合同服务的模式,合理确定合同组在责任期内各个期间的责任单元,并据此对根据上述(1)至(4)项调整后的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进行摊销,计入当期及以后期间保险服务收入。 与当期及过去服务有关的履约现金流量变动,按下述规定确认进当期损益: (1)因当期提供保险合同服务导致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的减少额,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 (2)因当期发生赔案及其他相关费用导致已发生赔款负债账面价值的增加额,以及与之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后续变动额,确认为保险服务费用; (3)在确认保险服务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时,不得包含保险合同中的投资成分。 本集团将合同组内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随时间流逝进行系统摊销,计入责任期内各个期间的保险服务费用,同时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以反映该类现金流量所对应的保费的收回。 本集团将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变动额,作为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本集团在合同组合层面对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按下列会计政策处理: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在合同组剩余期限内,采用合同组初始确认时确定的、反映不随基础项目回报变动的现金流量特征的折现率,确定计入各个期间保险财务损益的金额,其与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4. 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的计量。 本集团按照基础项目公允价值扣除浮动收费的差额,估计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的履约现金流量。 浮动收费,是指本集团因代保单持有人管理基础项目并提供投资相关服务而取得的对价,等于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本集团享有份额减去不随基础项目回报变动的履约现金流量。 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以期初账面价值为基础,经下列调整后予以确定: (1)当期归入该合同组的合同对合同服务边际的影响金额; (2)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本集团享有份额的变动金额,但主要除外情形如下: (i)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本集团享有份额的减少额超过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所导致的亏损部分; (ii)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本集团享有份额的增加额抵销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 (3)与未来服务相关且不随基础项目回报变动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金额,但主要除外情形如下: (i)该履约现金流量的增加额超过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所导致的亏损部分; (ii)该履约现金流量的减少额抵销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 (4)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产生的汇兑差额(如有)。 (5)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的摊销金额。 本集团按照提供保险合同服务的模式,确定合同组在责任期内各个期间的责任单元,并根据上述(1)至(4)项调整后的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进行摊销,计入当期及以后期间保险服务收入。 对于持有基础项目的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本集团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的金额等于其持有的基础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5. 亏损保险合同组的计量。 (1)初始确认为亏损合同 合同组在初始确认时发生首日亏损的,或合同组合中的合同归入其所属亏损保险合同组而新增亏损的,本集团确认为亏损部分并计入当期保险服务费用,同时将该亏损部分增加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初始确认时,亏损保险合同组的保险合同负债账面价值等于其履约现金流量。 (2)盈利合同组转为亏损合同组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组在后续计量时发生亏损的,本集团确认亏损并计入当期保险服务费用,同时将该亏损部分增加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 (i)因与未来服务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或非金融风险调整的估计发生变更,导致履约现金流量增加额超过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 (ii)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其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本集团享有份额的减少额超过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 (3)亏损合同组亏损减少或转为盈利合同组 本集团将因与未来服务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或非金融风险调整的估计变更所导致的履约现金流量减少额,以及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的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本集团享有份额的增加额,减少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冲减当期保险服务费用;超出亏损部分的金额,确认为合同服务边际。 (4)亏损合同组的后续计量 本集团在确认合同组的亏损后,将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变动额,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至未到期责任负债中的亏损部分和其他部分。需要分摊的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变动额包括:因发生保险服务费用而减少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因相关风险释放而计入当期损益的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金额;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摊至亏损部分的金额不计入当期保险服务收入。 6. 保费分配法。 对于本集团签发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分保险合同组,本集团自初始确认时采用保费分配法简化合同组的计量: (1)本集团能够合理预计采用简化处理法与根据前述规定计量合同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结果无重大差异。 (2)该合同组内各项合同的责任期不超过一年。 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合同组时,初始确认时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等于已收保费减去初始确认时发生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减去(或加上)于合同组初始确认时终止确认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如有)以及其他相关资产或负债的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等于期初账面价值加上当期已收保费,减去当期发生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加上当期确认为保险服务费用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金额和针对融资成分(如适用)的调整金额,减去因当期提供保险合同服务而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的金额和当期已付或转入已发生赔款负债中的投资成分。 本集团将已收和预计收取的保费,在扣除投资成分并根据上述规定对融资成分进行调整后,分摊至当期的金额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本集团随时间流逝在责任期内分摊经调整的已收和预计收取的保费。 本集团根据与已发生赔案及其他相关费用有关的履约现金流量计量已发生赔款负债。 7. 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的计量。 非保费分配法计量的分出再保险合同 本集团在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时,按照履约现金流量与合同服务边际之和对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进行初始计量。 分出再保险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是指本集团为在未来获得再保险分入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服务而产生的净成本或净利得。 本集团在估计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采用的相关假设与计量所对应的保险合同组保持一致,并考虑再保险分入人的不履约风险。本集团根据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转移给再保险分入人的风险,估计非金融风险调整。 本集团在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时计算下列各项之和: (1)履约现金流量; (2)在该日终止确认的相关资产或负债对应的现金流量; (3)在该日发生的合同现金流量; (4)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的金额。 本集团将上述各项之和所反映的净成本或净利得,确认为合同服务边际。净成本与分出前发生的事项相关的,本集团将其确认为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与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之和对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分摊至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与未到期责任有关的履约现金流量和当日该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 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分摊至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与已发生赔案及其他相关费用摊回有关的履约现金流量。 对于签订时点不晚于对应的保险合同确认时点的分出再保险合同,在初始确认对应的亏损合同组或者将对应的亏损保险合同归入合同组而确认损失时,根据下列两项的乘积确定分出再保险合同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的金额: (1)对应的保险合同确认的亏损; (2)预计从分出再保险合同组摊回的对应的保险合同赔付的比例。 本集团按照上述亏损摊回部分的金额调整分出再保险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同时确认为摊回保险服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在对分出再保险合同组进行后续计量时,调整亏损摊回部分的金额以反映对应的保险合同亏损部分的变化,调整后的亏损摊回部分的金额不超过本集团预计从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摊回的对应的保险合同亏损部分的相应金额。 本集团资产负债表日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以期初账面价值为基础,经下列各项调整后予以确定: (1)当期归入该合同组的合同对合同服务边际的影响金额; (2)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计提的利息,计息利率为该合同组内合同确认时、不随基础项目回报变动的现金流量所适用的加权平均利率; (3)对于订立时点不晚于对应的保险合同确认时点的分出的再保险合同,将对应的亏损保险合同归入合同组而确认亏损时计算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的金额,以及与分出再保险合同组的履约现金流量变动无关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的转回; (4)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金额,但分摊至对应的保险合同组且不调整其合同服务边际的履约现金流量变动而导致的变动除外; (5)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产生的汇兑差额(如有); (6)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的摊销金额。 本集团按照取得保险合同服务的模式,合理确定分出再保险合同组在责任期内各个期间的责任单元,并据此对根据本条(1)至(5)调整后的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进行摊销,计入当期及以后期间损益。 保费分配法计量的分出再保险合同 本集团对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的分出再保险合同组与上述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组采用相同原则。 本集团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分出再保险合同组时,计算的亏损摊回金额调整分出再保险合同组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摊回保险服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主要评估假设说明。 资产负债表日,会计估计很可能导致未来期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作出重大调整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性主要有: 1. 履约现金流量的估计。 于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在计量保险合同负债过程中须对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金额作出合理估计,该估计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 本集团对估值过程中所采用的假设会进行定期的分析和复核,所采用假设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计量这些负债所需要的主要假设如下: 折现率假设 对于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预计现金流量,在确定折现率假设时,本集团考虑以往投资经验、目前和未来投资组合及收益率趋势。折现率假设反映了对未来经济状况和本集团投资策略的预期。过去2年的即期折现率假设如下表所示: ■ 对于不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预计现金流量,本集团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时,以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公布的1个工作日国债收益率曲线为基础,同时考虑流动性溢价、税收和其他因素等确定折现率假设。过去2年的即期转远期折现率假设如下表所示: ■ 死亡率和发病率假设 本集团根据实际经验、行业经验和预期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确定保险事故发生率假设的合理估计值,如死亡发生率、疾病发生率、伤残率等。 死亡率假设是基于本集团以往的死亡率经验数据、对当前和未来的预期等因素,同时考虑一定的风险边际确定。死亡率假设采用中国人寿保险行业标准的生命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的相应百分比表示。 本集团以《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为基础,结合对历史经验的分析和对未来经验的预测来确定重大疾病保险的发病率假设。 死亡率及发病率假设受社会进步和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退保率假设 本集团根据实际经验和预期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确定退保率假设的合理估计值。 退保率假设根据产品类型和销售渠道等的不同分别确定。退保率假设受未来宏观经济及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费用假设 本集团根据定价假设、费用分析结果和预期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确定费用假设的估计值。未来费用水平对通货膨胀反应敏感的,本集团在确定费用假设时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保单红利假设 本集团根据分红保险账户的预期投资收益率、监管要求、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等因素,确定合理估计值,作为保单红利假设。 2. 已发生赔款负债的计量。 本集团计算已发生赔款负债所使用的主要假设为预期赔付率水平和未来赔款发展。各计量单元的预期的赔付率和未来赔款发展以本集团的历史赔款进展经验和赔付水平为基础,并考虑核保政策、费率水平、理赔管理流程等公司政策的调整及宏观经济、监管、司法等外部环境的变化趋势。 3. 计量非金融风险调整使用的方法。 非金融风险调整系指本集团在履行保险合同时,因承担非金融风险导致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金额和时间方面的不确定性而要求得到的补偿。由于风险调整反映的是对不确定性的补偿,因此需要估计因风险分散而获益的程度以及预期有利和不利结果,以体现本集团的风险规避偏好程度。本集团单独进行非金融风险调整的估计,与所有其他估计分开。 风险调整在合同签发主体层面计算,然后根据风险概况分摊至各合同组。本集团使用置信水平法得出对于非金融风险的总体风险调整,风险调整是采用75%的置信水平计算得出的(2024年:75%)。 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2025年,公司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持续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不断优化,风险管理数字化水平提升,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和案件风险。 (一)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