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12 证券简称:中新集团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6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叶晓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海粟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倩 合并利润表 2026年1一3月 编制单位: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叶晓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海粟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倩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6年1一3月 编制单位: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叶晓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海粟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倩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6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叶晓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海粟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倩 母公司利润表 2026年1一3月 编制单位: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叶晓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海粟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倩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6年1一3月 编制单位: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叶晓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海粟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倩 (三)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1512 证券简称:中新集团 公告编号:2026-030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4月29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5号中新大厦4802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鉴于副董事长因公无法出席并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陆海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列席6人,董事傅美晶、李绍强因公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补选中新集团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施熠文、张志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