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
|
证券代码:600635 证券简称:大众公用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杨国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蒋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胡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6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杨国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蒋贇 会计机构负责人:胡军 合并利润表 2026年1一3月 编制单位: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司负责人:杨国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蒋贇 会计机构负责人:胡军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6年1一3月 编制单位: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杨国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蒋贇 会计机构负责人:胡军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6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杨国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蒋贇 会计机构负责人:胡军 母公司利润表 2026年1一3月 编制单位: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杨国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蒋贇 会计机构负责人:胡军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6年1一3月 编制单位: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杨国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蒋贇 会计机构负责人:胡军 (三)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35 证券简称: 大众公用 编号:临2026-018 债券代码:240539 债券简称: 24 公用 01 债券代码:244523 债券简称: 26 公用 01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议案于2026年4月15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并进行了电话确认。会议于2026年4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当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鉴于1)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任期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应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新一届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三名,非执行董事二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四名;2)刘峰先生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中被提名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之一,现刘峰先生因个人其他工作安排原因不再继续接受提名,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对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郑伟先生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并征询相关股东及郑伟先生本人意见后,认为其符合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确定提名郑伟先生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简历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见附件)。新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在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前,第十二届董事会将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公司衷心感谢刘峰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规范治理与稳健发展所作出的辛勤付出与重要贡献。 3、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2026-019《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售后回租服务。 鉴于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长杨国平先生、董事梁嘉玮先生同时兼任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故2名关联董事杨国平先生、梁嘉玮先生按规定予以回避。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二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外,董事会还确认了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第十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 备查文件 1、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 附件 1、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简历(郑伟) 2、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郑伟) 3、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郑伟) 附件: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简历 郑伟先生简历 郑伟,男,1955年出生,德国帕桑大学法学博士,美国罗格斯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002454)独立董事。 附件: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现提名郑伟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与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非执行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 附件: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郑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非执行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伟 2026年4月 证券代码:600635 证券简称: 大众公用 编号:临2026-019 债券代码:240539 债券简称: 24 公用 01 债券代码:244523 债券简称: 26 公用 01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含义如下: 本公司: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众融资租赁: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租人) 大众企管: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人)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售后回租服务。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过去12个月未与同一关联人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26年4月29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大众融资租赁与大众企管在上海签署《所有权转让协议》及《融资租赁合同》,大众融资租赁提供总金额人民币59,000,000元(人民币伍仟玖佰万元整)的融资租赁服务用于受让承租人的出租车(含营运证)等租赁物,承租人同时租回使用,并承担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等义务。 2、鉴于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长杨国平先生、董事梁嘉玮先生同时兼任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交易有助于子公司大众融资租赁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获取持续稳定的收益。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的承租方资信状况良好,整体风险可控,租金回款具有可靠保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由于涉及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2名关联董事(杨国平先生、梁嘉玮先生)回避表决,由其余7名非关联董事表决并获一致同意通过。 5、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长杨国平先生、董事梁嘉玮先生同时兼任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住所:上海市青浦区盈顺路715号3幢1层A区1940室 法定代表人:赵思渊 注册资本:人民币15900.0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1995年03月10日 主要经营范围:出租汽车企业及相关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企业管理,投资管理,物业管理,投资咨询,商务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室内装潢,经营出租车汽车业务,销售汽车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大众企管公司最近三年的业务:出租汽车营运,3家专业4S店、汽车修理公司的汽车销售服务、公用事业、酒店服务及房产物流等多家股权投资。 3、关联方与本公司及大众融资租赁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2025年度:大众企管总资产151304.51万元;资产净额73890.81万元;营业收入2038.20万元;净利润605.64万元(以上均为未审计数据)。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名称: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329辆出租车及营运证。 2、类别: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3、权属状态:在实施售后回租业务前,标的物归大众企管所有。标的物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亦不涉及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4、所在地:上海青浦区 5、租赁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485.69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肆佰捌拾伍万陆仟玖佰元整)(不含税)。 四、交易的定价依据 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拟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委托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交易涉及的部分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如下: 1、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资产。 2、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的评估机构为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该机构具有资产评估资格(沪财企备案[2017]7号)及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财企[2009]23号)。按照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拟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所涉及的部分资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字(2026)第0199号】评估范围为评估对象涉及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329辆出租车及营运证。与委托人委托评估时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评估基准日为2026年2月28日,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评估方法为成本法、收益法。 3、评估结论 经评估,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6年2月28日的评估价值为6,485.69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肆佰捌拾伍万陆仟玖佰元整)(不含税)。(具体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6年2月28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五、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根据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大众融资租赁与大众企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约定如下: 1、协议主体:大众融资租赁为出租人,大众企管为承租人。 2、租赁标的物:出租车及营运证。 3、租赁物转让价款:59,000,000元(人民币伍仟玖佰万元整)。 4、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36个月,自起租日起算。起租日为出租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日。 5、租金:每期租金人民币5,287,728.62元(伍佰贰拾捌万柒仟柒佰贰拾捌元陆角贰分,含本息),共计人民币63,452,743.44元(陆仟叁佰肆拾伍万贰仟柒佰肆拾叁元肆角肆分),手续费人民币1,239,000元(人民币壹佰贰拾叁万玖仟元整),具体以《融资租赁合同》为准。 6、支付方式:保证金及支付方式:人民币5,900,000元(人民币伍佰玖拾万元整),放款前,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一次性支付;手续费及支付方式:RMB1,239,000元(人民币壹佰贰拾叁万玖仟元整),放款前,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一次性支付;租金支付方式:每季度末支付,共12期。 7、租赁物的转让:承租人将自有租赁物出售给出租人,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同时承租人再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自行承担其所选定的租赁物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8、租赁物的交付与所有权转让:出租人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向承租人支付转让价款之日,承租人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向出租人完成了租赁物的交付,租赁物所有权从承租人处转移至出租人。 9、违约责任:如有承租人未按时向出租人支付任何租金或其他款项的情形,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逾期罚息。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为:自承租人中断或延迟履行支付义务之日起至实际恢复履行支付义务日止,以应付而未付的款项为基数,按年化百分之二十四(24%)计算逾期罚息,直至全部付清之日为止。出租人就逾期罚息可以选择从承租人每次支付的款项中先行抵扣或另行扣收,也可以从保证金中抵扣。由于承租人中断或延迟履行支付义务,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有权另行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若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补足保证金,承租人应就未补足部分按年化百分之二十四(24%)(自《补足保证金通知书》要求的补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保证金实际补足之日止),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六、进行该项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1、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子公司大众融资租赁扩大业务规模、增加稳定收益,且承租方资质良好,本次融资租赁业务风险因素较小,租金回款能够得到保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关联交易,对承租人用于融资租赁业务资产的正常运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且回购风险可控。 七、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由于涉及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2名关联董事(杨国平先生、梁嘉玮先生)回避了表决,由其余7名非关联董事表决并获一致同意通过。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认可本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全体委员认可本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备查文件: 1、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4、《所有权转让协议》及《融资租赁合同》; 5、《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拟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所涉及的部分资产评估报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