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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暨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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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68 证券简称:杰恩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8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暨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投资标的名称:成都简阳朝晖壹号未来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朝晖壹号”)。 2、投资金额:公司拟以自有资金2,021万元受让北京朝晖远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晖远景”)持有的朝晖壹号13.89%份额(对应认缴出资额为2,500万元,实缴出资额为2,021万元)。同时,公司拟与北京朝晖同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朝晖同创”)、四川简州空港雄州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雄州”)签署《成都简阳朝晖壹号未来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公司拟以自有资金2,345万元对朝晖壹号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朝晖壹号注册资本由18,000万元增加至31,000万元,其中,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0,000万元;朝晖壹号实缴资金由14,143万元增加至25,366万元,其中,公司实缴出资额为4,366万元,占总实缴出资比例的17.21%。 3、本次投资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指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交易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6、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投资标的容易受所处行业的市场情况变化、行业政策监管等各因素影响,进而影响合伙企业份额价值,甚至面临投资失败及亏损风险;本次投资过程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竞争、政策环境、拟投资项目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投资的后续进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投资后续相关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2,021万元受让北京朝晖远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晖远景”)持有的朝晖壹号13.89%份额(对应认缴出资额为2,500万元,实缴出资额为2,021万元)。同时,公司拟与北京朝晖同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朝晖同创”)、四川简州空港雄州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雄州”)签署《成都简阳朝晖壹号未来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公司拟以自有资金2,345万元对朝晖壹号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朝晖壹号注册资本由18,000万元增加至31,000万元,其中,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0,000万元;朝晖壹号实缴资金由14,143万元增加至25,366万元,其中,公司实缴出资额为4,366万元,占总实缴出资比例的17.21%。 (二)关联关系及其他事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参与所投资合伙企业份额认购,也不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三)审议程序 202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暨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议案》,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北京朝晖远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9801886B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王帅 6、成立日期:2015年05月06日 7、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水园3号楼3层302 8、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 ■ 经查询,交易对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成都简阳朝晖壹号未来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ETB5KE4R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注册资本:18000万人民币 5、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朝晖同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张越 6、成立日期:2025年08月04日 7、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凯力威工业大道757号18栋1层6号附2号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备案情况: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基金编号为SBGH86。 经查询,朝晖壹号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朝晖壹号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二)本次交易前后的份额结构变化 1、本次交易完成前 ■ 2、本次交易完成后 ■ 注:本公告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均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普通合伙人 1、企业名称:北京朝晖同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9MACNWWTKXF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张越 6、成立日期:2023年06月28日 7、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北京基金小镇共享中心2号楼F座11室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 ■ 10、备案情况: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编号为P1074732。 经查询,朝晖同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朝晖同创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四)其他合伙人 1、企业名称:四川简州空港雄州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CDJY4Q5L 3、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张德亮 6、成立日期:2023年03月27日 7、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凯力威工业大道北段120号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企业形象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 ■ 经查询,空港雄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空港雄州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五)权属状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各合作方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以任何方式参与合伙企业的份额认购,也未在合伙企业中担任职务。成都简阳朝晖壹号未来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限制投资的情况,不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四、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份额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北京朝晖远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1、转让合伙份额 转让方同意将其在目标企业中持有的全部标的份额(合伙份额比例为13.8889%,对应目标企业合伙份额人民币2,500万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以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前述标的份额及该等标的份额对应的权利及义务。 2、合伙份额转让价款 转让方同意,以转让方已完成实际缴纳出资金额,即人民币贰仟零贰拾壹万元整(小写:¥ 20,210,000.00)作为转让对价(“转让价款”)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标的份额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以此转让价款受让标的份额。 3、本次交易流程 3.1文件签署及变更登记流程 3.1.1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同意配合签署为办理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变更手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金业协会等主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必要和合理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版本份额转让协议、入伙协议、身份证明文件等)并配合办理完成全部所需变更手续,以促成本次合伙份额转让交易所需要的登记和备案等手续尽快完成。 3.1.2就本协议中未约定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事项,应适用及遵守目标企业合伙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的约定。就合伙协议的约定中与本协议约定事项存在任何冲突或不一致的及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均应适用及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3.2交割安排 3.2.1各方同意,受让方应在完成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汇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2.2各方同意,自受让方根据本协议及时、足额完成全部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受让方即就全部标的份额享有目标企业合伙人权益和权利并承担标的份额实缴等义务和/或责任;转让方、受让方应在受让方完成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后的【20】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本次合伙份额转让交易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2.3各方一致同意,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各自承担其因履行本协议应缴纳的相应税项和费用(如有)。 3.3交易回转 3.3.1各方确认,如本次标的份额转让交易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因其自身原因未与目标企业其他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小写:100,000,000.00)签署目标企业合伙协议,则转让方有权以单方书面通知方式要求回转至本次标的份额转让交易之前的状态(“交易回转”)。 3.3.2如转让方向受让方发出要求交易回转的书面通知,则受让方应当与转让方签署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将全部标的份额重新转让至转让方,并配合办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金业协会等主管机构要求的全部所需手续,转让方将其实际收取的且扣除相应税项和费用(如有)的价款退还至受让方。 3.3.3如发生本条约定之交易回转情形,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支付本次标的份额转让交易转让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转让方由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4、陈述与保证 4.1转让方陈述并保证: 4.1.1转让方在法律上有充分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4.1.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方是本协议项下标的份额的唯一法定或实际权益的所有权人。转让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将标的份额转让给受让方,除目标企业的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该等合伙份额转让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同意,亦无需通知任何第三方。 4.1.3就本协议标的份额或其任何部分而言,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以及任何关于标的份额的争议、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也不存在设立或做出权利负担的任何协议、安排或义务。 4.1.4转让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向受让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准确、无遗漏和无误导的。 4.2受让方陈述并保证: 4.2.1受让方在法律上有充分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签订本协议和相关配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为本次标的份额转让交易签署的工商变更文件等)已按其内部程序作出有效决议并获得充分授权。 4.2.2受让方具备认缴目标企业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其资产和/或收入情况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适用法律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条件。 4.2.3受让方用于支付转让价款的全部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该等资金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2.4本协议签署后,受让方除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本次标的份额转让交易以外,还应当保证与目标企业其他合伙人签署目标企业合伙协议并将对目标企业的认缴出资额增加至人民币壹亿元整(小写:¥ 100,000,000.00)。 5、保密 5.1有关本协议的所有信息(包括所有条款约定甚至本协议的存在)均属于保密信息,本协议的各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除非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各方一致书面同意。 5.2除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根据司法程序的规定或者因目标企业融资需要向有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对外披露保密信息。 5.3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保密规定对其他方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5.4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履行完毕而失效。 6、违约责任 6.1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如果一方(“违约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义务或造成对本协议的其他违反,包括但不限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准确,则其他各方(“受损害方”)应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违约的性质以及范围,并且要求违约方在十(10)个工作日内(或经受损害方书面同意的延长期间,称为“补救期”)予以补救;如果违约方未在补救期内予以补救,则受损害方还可就违约引起的可赔偿损失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违约方书面提出索赔。 6.2如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转让方支付滞纳金。 6.3前述赔偿规定不影响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及适用法律项下享有的其他合同及法定救济和权利。 7、不可抗力 7.1如发生诸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战争、疫情或其他协议一方所不能合理控制的不可预见之不可抗力事件(每一项均称为“不可抗力事件”),阻碍该方履行本协议,该方应毫不延迟地立即通知其他协议方,并在通知发出后十五(15)日内提供该等事件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文件,解释不能或延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原因。各方应通过协商寻求并执行协议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法。 7.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无需对任何其他协议方因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害、成本增加或损失负责,而该等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协议。声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尝试恢复履行被不可抗力事件延误或阻碍履行的义务。 7.3如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阻碍一方或各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为期一(1)个月以上,则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协议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并免除本协议规定的部分义务或延迟本协议的履行。 8、协议的修改和解除 8.1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变更。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形成书面文件,经本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8.2本协议各方可以共同以书面协议形式终止本协议。 8.3除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外,本协议不得予以变更、改动、增补、修订或解除。 9、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但是,若已公布的中国法律未对与本协议有关的特定事项加以规定,则应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参照一般国际商业惯例。 9.2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仲裁庭由三(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9.3争议解决期间,各方继续拥有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 (二)《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1、设立 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监管机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在中国设立。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遵循《合伙企业法》及适用法律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2、名称 2.1合伙企业的名称为成都简阳朝晖壹号未来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 2.2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及时将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的情况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必须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3、主要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凯力威工业大道757号18栋1层6号附2号(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信息为准)。 4、目的 4.1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根据本协议约定从事投资业务,主要通过取得、持有及处置投资组合权益,为合伙人获取投资回报。 4.2合伙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5、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期限 6.1合伙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合伙期限为12年。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为10年,自基金成立日起算。 6.2经营期限的前5年为“投资期”,投资期结束后合伙企业剩余的经营期限为“退出期”,退出期为5年。 6.3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2次,每次延长不超过1年,有限合伙人应当配合签署、提供为完成经营期限延长所需决议等全部文件并配合履行全部登记、备案等程序。此后,经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可继续延长,但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年。前述延长的期限为“延长期”。 7、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7.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8、认缴出资总额 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与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之总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根据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等附件信息的变化及时更新本协议附件,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有限合伙人应为办理变更登记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 9、缴付出资 9.1各合伙人应在本协议附件一列明的缴付出资期限届满前将全部认缴出资额汇入管理人指定的合伙企业银行账户,普通合伙人有权按照项目投资进度对应之资金需求向各合伙人发送缴付出资通知书(“缴付出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当按照普通合伙人发送之缴付出资通知书所载缴付出资金额和期限及时、足额缴付完成各期出资。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的投资计划及/或资金需求,与各有限合伙人充分协商讨论后调整出资安排。 9.2合伙企业投资期届满时,若合伙人的实缴出资尚有未被实际使用的,在扣除管理人为退出期内合伙企业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合伙费用、债务和义务及本条所约定以下的投资活动合理预留的金额后,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合伙人返还未使用出资额及分配现金管理所产生的收益: (1)用于承担合伙企业费用以及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义务; (2)进行投资期结束之前已由投委会决定投资的,或用于投资期结束时已进行中的合伙企业的潜在投资交易(即根据投资期结束前已签署的投资协议、投资意向书、谅解备忘录、投资关键条款等的约定需要在投资期结束后继续投资的投资交易); (3)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的项目投资。 10、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北京朝晖同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1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责 11.1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合伙企业的运营、合伙企业投资业务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拥有独占及排他的权力,并可对本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事项独立作出决定而无需进一步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2)为实现合伙目的及履行本协议,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动,并对合伙企业产生约束效力;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接受其他合伙人对其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监督。 11.2全体合伙人通过签署本协议向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1)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本协议的修订; (2)合伙企业的审批、登记、备案文件; (3)为完成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的事项的文件; (4)为完成根据本协议应由特定比例之合伙人或其他决策机构通过之事项,执行事务合伙人凭相关的书面决议或合伙人表决证明,即可代表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的修订及相关文件; (5)如其作为合伙企业的清算人,则有权签署合伙企业根据本协议约定及《合伙企业法》的要求解散和终止的相关文件。 11.3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指定其委派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行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但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12、管理人 12.1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企业委托普通合伙人同时作为管理人,同时作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日常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 12.2管理人的职权包括: (1)为合伙企业资金募集开展募集活动; (2)负责筛选、核查合伙企业的合格投资者; (3)决定合伙企业的现金管理; (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管理和运用合伙企业的财产; (5)向其他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 (6)本着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追求投资回报的原则,积极寻求有投资价值的项目; (7)协助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条款的谈判并完成对投资项目的投资; (8)依照适用法律和/或政府命令要求履行向合伙企业投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9)本协议约定的或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合理要求的、与合伙企业投资及运营管理相关的其他服务事项。 12.3各方同意并承诺,为合伙企业完成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备案所需的全部文件。 1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13.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13.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取报告; (4)按照本协议约定,为了与其持有的合伙权益直接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 (5)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6)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7)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14、责任的限制 14.1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管理团队、雇员及其聘请的代理人、顾问、管理人及上述人员的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或财产份额,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所有实缴出资额或财产份额的返还及本有限合伙企业收益分配均应源自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14.2除非由于故意不当或重大过失行为,且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仲裁程序裁决该等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各自的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15、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 15.1管理人将善意公正地管理、解决合伙企业的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在上述前提下从事的投资管理活动不应被视为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被视为对本协议有任何违反。 15.2在本合伙企业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含为支付合伙企业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经合伙人会议批准之外,管理人不得设立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投资地域等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15.3全体合伙人知悉并同意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在本合伙企业设立前已设立、募集、控制或者管理有若干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组建的其他投资工具并且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可能将设立、募集、控制或者管理若干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组建的其他投资工具。前述基金进行相应投资活动原则上不应被视为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各自的关联方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应被视为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各自的关联方与合伙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16、投资范围 合伙企业聚焦于科技投资领域。 17、投资方式 17.1合伙企业主要以股权投资与股权相关的投资及其他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 17.2管理人可将合伙企业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资产用于购买银行存款、债券及其他低风险的固定收益证券或以其他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安全方式进行管理(统称“现金管理”)。 18、投资限制 18.1本合伙企业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直接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战略配售、基石投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协议转让或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本合伙企业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对被投企业进行附转股权条件的债权投资除外); (5)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6)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以及不符合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政策的项目。 本合伙企业存续期内,项目退出资金原则上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为免疑义,因本合伙企业向被投资项目提供附转股权条件的债权投资收回的本金款项(指最终未完成转股的可转债投资本金收回),因投资项目中止或取消而被退回的款项,因投资估值调整而被退回或补偿的款项,因投资项目重整或重组时,本合伙企业从原被投资项目收回的款项但后续用于继续投资同一项目或其重组后的新实体的款项,不属于本合伙企业可分配资金,而仍应作为未使用的实缴出资额,可再次进行投资。 18.2合伙企业不得举借债务(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付债务除外)。 19、投资决策 19.1合伙企业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会”),对以下事项进行专业决策:(i)批准合伙企业项目投资的投资决策;(ii)批准合伙企业项目投资的转让、处置及退出;(iii)本协议约定的应由投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投委会应包括【5】名委员,均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19.2投委会实行不定期会议制度,以现场会议、电话方式、邮件方式或其他不影响投委会委员实时接收和表达意见的通讯方式召开。投委会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五(5)个工作日向所有投委会委员发出会议通知(但即使通知期不足前述五(5)个工作日的,如投委会委员已根据通知参加了会议,则即视为该投委会委员已经接受了该等通知期)。 19.3投委会会议可由投委会委员亲自出席并投票,或由投委会委员委托其他人员出席代其投票。 19.4投委会每一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投委会会议的决议应经二分之一以上投委会委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 19.5投委会的详细议事规则由管理人决定。 20、投资后的管理 合伙企业对投资组合进行投资后,管理人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投资协议的约定、投资组合的章程等组织性文件的规定妥善行使权利,对投资组合持续监控,向合伙人披露投资项目的确权情况。 21、项目退出 就合伙企业的投资,可通过如下方式实现投资的退出: (1)投资组合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出售投资组合或其关联上市公司股票退出; (2)投资组合的权益转让; (3)投资组合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投资组合的财产获得分配; (4)管理人认为合适的其他退出方式。 22、投资载体 出于适用法律、税务、监管或其他考虑因素,或者为使合伙企业的投资更为可行、有利、方便,管理人可独立决定设立由合伙企业及投资合作方(如有)共同出资的以一项或若干项特定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载体(“投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集合投资载体或投资持有工具,以实施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并将该投资载体或投资持有工具同步纳入本合伙企业托管银行的监管。但,管理人不应仅因该实体的设立或运营而导致合伙企业承担更多支付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管理人的管理费或执行合伙事务费,或承担更多的收益分成。 23、管理人的独立决定权 全体合伙人特此确认,(1)管理人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对投资架构(包括但不限于是否设立相关投资实体)拥有单独决定权,其并无义务为实施特定有限合伙人的投资目标而设立任何该等实体;且(2)如果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决定根据本条设立任何该等投资实体,管理人有权对本协议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以配合该投资实体的设立和运营,或对本协议条款进行善意解释,以完整准确地体现本条之意图,但前提是,该等修改或解释不得对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4、合伙费用 24.1合伙企业应负担所有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合伙费用”)。 24.2与某项目投资相关的成本、费用及支出等归属于投资成本的合伙费用应按照各合伙人根据其在该项目投资中的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分摊;除此之外,其他合伙费用(不包括管理费)应按照各合伙人届时的认缴出资比例分摊。 24.3合伙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或其各自的关联方为合伙企业垫付合伙费用的,合伙企业应予报销;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或其各自的关联方垫付的费用,由合伙企业在具备支付条件后立即予以报销或返还。 25、收益分配 25.1现金分配 25.1.1合伙企业的可分配现金应在合伙企业收到相关款项后尽早向守约合伙人分配,原则上不晚于合伙企业收到相关款项之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九十(90)】个工作日,但因税务、审计、外汇结算、主管机关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资金预留、单笔或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不便进行分配等原因导致迟延的情形除外。 25.1.2本合伙企业原则上采取“先回本后分利”方式予以分配。合伙企业来源于某一项目投资的可分配现金,应当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划分,在支付合伙企业费用并根据本协议约定预留足够支付合伙企业费用后,合伙企业的可分配现金按照以下方式和顺序进行分配给各合伙人: (1)首先,百分之一百(100%)向该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合伙人根据本条第(1)段约定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等于该合伙人届时在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2)第二,如有余额,则百分之一百(100%)向该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合伙人根据本条第(2)段约定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等于该合伙人届时在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照【8%】的年利率(单利)计算的门槛收益(各期实缴出资对应的门槛收益的计算期间为管理人出具的各期缴付出资通知列明的到账日或本合伙企业收到该合伙人缴付的各期实缴出资之日(即该合伙人缴付至管理人指定之募集监督账户和/或托管账户之日)(孰晚)至该合伙人根据本条第(1)段获得与其该等实缴出资额对应的分配款之日,每年按365日计算)之和; (3)最后,如有余额,则(a)【百分之二十(2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b)【百分之八十(80%)】按全体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 25.2非现金分配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原则上应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无法变现或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将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本合伙企业非现金资产的估值,按照如下原则进行: (1)对于在公开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应根据决定分配之日前二十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证券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其价值; (2)对于其他非现金资产,将由管理人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5.3债务承担 25.3.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5.3.2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如果合伙人认缴出资已缴足,则债权人只能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如果合伙人认缴出资尚未缴足,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合伙人在其剩余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清偿,若仍有不足以清偿债权部分债权人只能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25.3.3合伙人对外承担的部分超过了其根据合伙人之间按照本协议应当承担的亏损部分,有权向应当承担亏损的其他合伙人追索。 25.4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产生的亏损在参与该等项目投资的所有合伙人之间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其他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合伙企业清算出现亏损时,由合伙企业各有限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承担,各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5.5所得税 根据适用法律之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各自依法缴纳所得税;若适用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有义务就其向各合伙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代扣代缴所得税或其他税收,则合伙企业在依法代扣代缴后将余额支付给有关合伙人。 26、解散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合伙企业应被解散并清算: (1)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届满; (2)合伙企业的投资全部退出、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合伙企业解散; (3)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有限合伙人表决通过; (4)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退伙或被除名,且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继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5)合伙人一方或者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执行事务合伙人判断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6)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27、清算 27.1本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期间本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主体担任。 27.2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基金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但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 27.3合伙企业清算结束时未能变现的非现金资产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27.4在本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本合伙企业的财产,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以本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的其它财产。 28、清算清偿顺序 28.1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终止清算时,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后剩余的可分配部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28.2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9、争议解决 29.1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仲裁庭由三(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29.2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各方争议解决过程正在涉及的争议内容外,本协议须继续履行,本协议各方仍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次投资通过借助专业投资机构在行业分析、投资标的筛选及价值发现方面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源,结合行业及公司发展方向多方位探索产业升级新机遇,在保持公司自有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同时,以期获取财务回报、优化公司资产配置,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合伙企业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投资完成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 (三)存在的风险 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伙企业的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等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六、其他 1、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对双方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披露,公司不会因本次交易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合伙企业份额的认购,也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3、公司对本次投资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本次投资实缴出资额为4,366万元,占总实缴出资比例的17.21%,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投委会委员均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故公司既不存在对合伙企业实施控制或共同控制的情形,也不存在对合伙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七、报备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 3、《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4、《成都简阳朝晖壹号未来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5、《审计报告》; 6、《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300668 证券简称:杰恩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9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投资标的名称:扬州睿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扬州睿恒”)。 2、投资金额:公司拟以自有资金2,000万元受让王润飞先生持有的扬州睿恒61.73%份额(对应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3、本次投资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和财务指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交易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总经理杨凯利先生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5、扬州睿恒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嘉兴绿民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绿民投”),嘉兴绿民投的控股股东为北京喜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神资产”),公司董事、总经理杨凯利先生同时任喜神资产董事,故扬州睿恒系公司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6、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投资标的容易受所处行业的市场情况变化、行业政策监管等各因素影响,进而影响合伙企业份额价值,甚至面临投资失败及亏损风险;本次投资过程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竞争、政策环境、拟投资项目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投资的后续进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投资后续相关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王润飞先生签署《关于在扬州睿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公司拟以自有资金2,000万元受让王润飞先生持有的扬州睿恒61.73%份额(对应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同时,公司拟与嘉兴绿民投、上海瑞成乾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成乾”)、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信托”)签署《扬州睿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公司拟与嘉兴绿民投签署《扬州睿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附属协议》。 (二)关联关系情况 扬州睿恒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嘉兴绿民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绿民投”),嘉兴绿民投的控股股东为北京喜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神资产”),公司董事、总经理杨凯利先生同时任喜神资产董事,故扬州睿恒系公司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参与所投资合伙企业份额认购,也不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三)审议程序 202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总经理杨凯利先生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扬州睿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1MAD6UH1B2G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出资额:8100万人民币 5、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兴绿民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杰 6、成立时间:2023年12月20日 7、主要经营场所:扬州市蜀冈一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城北街道瘦西湖路195号花都汇商务中心4号楼560室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否 10、备案情况: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备案编码为SAWP16。 11、关联关系说明:扬州睿恒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嘉兴绿民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绿民投”),嘉兴绿民投的控股股东为北京喜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神资产”),公司董事、总经理杨凯利先生同时任喜神资产董事,故扬州睿恒系公司关联方。 12、其他说明:本次拟购买的标的份额的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形。投资基金的合伙协议及其他文件均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其他合伙人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本次交易前后的份额结构变化 1、本次交易完成前: ■ 2、本次交易完成后: ■ 注:本公告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均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普通合伙人 1、企业名称:嘉兴绿民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35007830XW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钟彬 6、成立日期:2015年07月14日 7、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2号楼112室-90 8、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 9、主要股东: ■ 10、备案情况: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编号为P1022674。 11、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否 12、关联关系:扬州睿恒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嘉兴绿民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绿民投”),嘉兴绿民投的控股股东为北京喜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神资产”),公司董事、总经理杨凯利先生同时任喜神资产董事,故扬州睿恒系公司关联方。嘉兴绿民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其他合伙人 (1)上海瑞成乾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企业名称:上海瑞成乾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7B7U9Y5W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出资额:2000万人民币 5、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禛祺成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6、成立日期:2021年09月28日 7、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金廊公路41号14幢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市场营销策划;餐饮管理;工程管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专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 ■ 10、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否 11、关联关系:除上述情形外,瑞成乾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利益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瑞成乾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2)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企业名称: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68377241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4、注册资本:1050000万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李军 6、成立日期:2003年12月31日 7、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九狮桥街45号兴泰大厦 8、经营范围: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主要股东: ■ 10、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否 11、关联关系:除上述情形外,建信信托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利益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建信信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五)权属状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兴绿民投与公司董事、总经理杨凯利先生系关联关系,除此之外,以上各合作方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以任何方式参与合伙企业的份额认购,也未在合伙企业中担任职务。扬州睿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限制投资的情况,不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七)其他 扬州睿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等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其全资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 四、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上述交易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五、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份额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王润飞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1、转让财产份额及其价格:甲方将其在扬州睿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1.73%的财产份额(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已出资2000万元,未出资3000万元),以人民币200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上述财产份额。 2、转让财产份额价款的支付:乙方应将财产份额受让款2000万元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一次性以货币方式支付给甲方。 3、自转让之日起,甲方在扬州睿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应的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由乙方承继。 4、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法:协议各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协议决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本协议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1、设立依据 各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本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扬州睿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主要经营场所 本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址为:扬州市蜀冈一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城北街道瘦西湖路195号花都汇商务中心4号楼560室。 4、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4.1本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设立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投资,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4.2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合伙期限、投资期、退出期 5.1本有限合伙企业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并在公示的工商信息中载明的合伙期限为自2023-12-20至2033-12-20,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算。 5.2本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存续期为8年,自首次实缴交割日起算(下称“存续期”);投资期为4年,自首次实缴交割日起计算(下称“投资期”)。投资期结束后至存续期届满之间的期限为退出期(下称“退出期”),退出期为4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出期可延长2次,每次可延长1年(下称“延长期”)。 6、认缴出资额 6.1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如本协议附件一所示。 6.2有限合伙人最低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7、出资缴付 各有限合伙人的拟定出资进度如下: (1)首期各有限合伙人出资比例不低于认缴金额的40%。具体缴付安排根据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通知书确定。普通合伙人将分别向有限合伙人发出首期出资缴付通知书,列明对应有限合伙人应缴付的首期出资占认缴出资额的比例、首期出资应缴付金额和首期出资到账截止日。各有限合伙人应于首期出资到账截止日或之前,将出资缴付通知书上载明其应缴付的首期出资全额支付至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并由普通合伙人将该款项自募集结算专用账户按照募集监管协议的约定支付至本有限合伙企业托管账户。首期出资缴付通知书应至少比首期出资到账截止日提前5个工作日发出,但有限合伙人于首期出资到账截止日前5个工作日内加入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于其签署相应认缴法律文件时向其出具出资缴付通知书,无须提前5个工作日发出。 (2)首期出资完成后,全体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人向各有限合伙人发出的缴付通知书履行后续出资义务,各有限合伙人收到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缴付通知书的要求按时缴付。 8、合伙事务执行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 9、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本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独立自行决定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执行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规定之任何投资以及符合法律规定及/或全体合伙人另行约定的其他投资等; (2)决定有限合伙人的退伙事宜; (3)决策、执行流动性投资事宜; (4)代表本有限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运用、维持和处分本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物权、待投资现金、待分配现金、费用备付现金等; (5)采取本有限合伙企业维持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6)开立、维持和撤销本有限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7)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本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8)订立和修改管理协议; (9)订立和修改与募集、结算、监管相关的协议(下称“募集结算监管协议”); (10)订立和修改托管协议; (11)聘请为本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12)聘请、更换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审计机构; (13)聘请、更换本有限合伙企业托管人; (14)聘请、更换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募集结算监管人; (15)保管并维持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记录和账册; (16)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17)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本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18)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决定延长本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 (19)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20)代表本有限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21)变更本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22)变更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 (23)变更其委派至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代表; (24)在满足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缩减或增加本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及在投资期结束后,缩减本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到实缴出资额; (25)在满足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对附件一以及其他因附件一修改而需调整的条款(如有)作出修改; (26)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确定并执行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方案; (27)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本有限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2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10、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10.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书面方式指定其委派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 10.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委派一名自然人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10.3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行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无条件按普通合伙人的指示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11、责任的限制 11.1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之管理团队、雇员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管理人及上述人员的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或财产份额,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所有实缴出资额或财产份额的返还及本有限合伙企业收益分配均应源自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11.2除非由于超越本有限合伙企业授权范围,或者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有明显证据表明其没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之管理团队、雇员执行事务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管理人及上述人员的关联人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本有限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12、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12.1全体合伙人知悉并确认,尽管本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管理人以及他们的股东、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自管理方之间的交易会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但在业务运营中仍可能与合伙企业的利益产生实际或潜在的冲突。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将善意公正地管理、解决这些利益冲突。本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在上述前提下从事的投资管理活动不应视为从事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被视为对本协议的违反。 12.2为免疑义,全体合伙人兹此确认,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设立、管理、投资其他实体或向其他实体提供投资管理等相关服务,不属于《合伙企业法》第32条中规定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13、管理人 13.1本有限合伙企业采取受托管理的管理方式,管理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聘请其他基金管理机构为本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但以该等机构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为普通合伙人的关联人为前提。 13.2管理人职责 (1)管理人在遵守适用法律和规范的前提下,履行如下与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和运营管理相关的职责: (i)为本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开展募集活动; (ii)负责筛选、核查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格投资者; (iii)按照本协议和管理协议(如有)的约定,管理和运用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 (iv)本着为本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追求投资回报的原则,积极寻求有投资价值的项目; (v)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慎的投资调查和评估(包括聘任专业顾问提供外部咨询服务); (vi)协助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条款的谈判并完成对投资项目的投资; (vii)对本有限合伙企业已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监管; (viii)依照适用法律和规范要求履行向合伙企业投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ix)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和管理人内部制定的估值准则对合伙企业持有的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以及 (x)本有限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合理要求的、与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及运营管理相关的其他服务事项。 (2)管理人应依照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定办理合伙企业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应履行的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并履行相关的定期信息/重大信息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3)管理人将根据适用规则要求负责信披备份系统投资者查询账号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办理账号的开立、启用、修改和关闭。 14、有限合伙企业费用 本有限合伙企业应承担与本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 15、投资范围、投资方式及投资策略 15.1本有限合伙企业将通过浙江甬元科创芯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处于早期至成长期的科技初创项目、细分行业龙头项目。各方同意,就任何投资项目而言,本有限合伙企业将根据本协议与平行基金(定义见下文)进行共同投资。 15.2全体合伙人同意,出于法律、税务、监管或其他考虑、因素,或者为使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更为可行、有利、方便,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设立由本有限合伙企业及投资合作方(如有)共同出资的以一项或若干项特定投资为目的的特殊目的载体(“特殊目的载体”),以实施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本有限合伙企业可投资于为进行境外或境内投资办理相关手续而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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