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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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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二○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一、公司基本信息
  (一)法定名称及缩写
  法定名称: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缩写:瑞泰人寿
  (二)注册资本:人民币18.71亿元
  (三)注册地:北京
  (四)成立时间:2004年1月6日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公司的经营区域: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重庆市、陕西省、湖北省。
  (六)法定代表人:吴德生
  (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400-810-9339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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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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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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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流量表(续)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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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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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完整内容参见公司互联网网站披露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网址如下:www.oldmutual-chnenergy.com
  (六)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
  本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2025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本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
  (一)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是指合同签发人与保单持有人约定,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并因此承担源于保单持有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保险事项,是指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产生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未来事项。保险风险,是指从保单持有人转移至合同签发人的除金融风险之外的风险。
  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是指赋予特定投资者合同权利以收取保证金额和附加金额的金融工具。附加金额由本公司基于特定项目回报相机决定,且预计构成合同利益的重要部分。本公司对于签发的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合同按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保险合同的识别
  本公司评估各单项合同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据此判断该合同是否为保险合同。对于合同开始日经评估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合同,后续不再重新评估。
  在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时,本公司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
  ①至少在一个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形下,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支付重大额外金额,即使保险事项发生可能性极小,或者或有现金流量按照概率加权计算所得的预期现值占保险合同剩余现金流量的预期现值的比例很小。其中,对交易没有经济上的可辨认影响的,表明不具有商业实质。额外金额是保险事项发生时比不发生时多支付金额(包括索赔处理费和理赔估损费)的现值。
  ②至少在一个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形下,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按现值计算遭受损失。但是,即使一项再保险合同可能不会使其再保险分入人遭受重大损失,只要该再保险合同将对应的保险合同分出部分中几乎所有的保险风险转移给了再保险分入人,那么该再保险合同仍被视为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
  3.保险合同的合并和拆分
  本公司基于整体商业目的而与同一或相关联的多个合同对方订立的多份保险合同,将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以反映其商业实质。
  保险合同中包含多个组成部分的,本公司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分拆条件的嵌入衍生工具、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及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非保险合同服务的承诺进行分拆。
  投资成分,是指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均须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
  保险合同服务,是指企业为保险事项提供的保险保障服务、为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持有人提供的投资回报服务,以及代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持有人管理基础项目的投资相关服务。
  在识别并分拆出符合上述分拆条件的非保险成分后,剩余部分适用保险合同相关的会计政策。
  4.保险合同的分组
  本公司将具有相似风险且统一管理的保险合同归为同一合同组合。本公司将保险合同组合进一步细分形成保险合同组,并将保险合同组作为计量单元。
  除分出的再保险合同外,本公司至少将同一合同组合分为下列合同组:
  1)初始确认时存在亏损的合同组;
  2)初始确认时无显著可能性在未来发生亏损的合同组;
  3)该组合中剩余合同组成的合同组。
  本公司不将签发时间间隔超过一年的合同归入同一合同组。
  本公司以合同组合中单项合同为基础,逐项评估其归属的合同组。但有合理可靠的信息表明多项合同属于同一合同组的,本公司以多项合同为基础评估其归属的合同组。
  5.保险合同的确认
  本公司在下列时点中的最早时点确认签发的合同组:
  A.责任期开始日;
  B.保单持有人首付款到期日,或者未约定首付款到期日时实际收到首付款日;
  C.发生亏损时。
  合同组合中的合同符合上述时点要求时,本公司评估其归属的合同组,后续不再重新评估。责任期,是指企业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保险合同服务的期间。
  本公司将合同组确认前已付或应付的、系统合理分摊至相关合同组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确认为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是指因销售、核保和承保已签发或预计签发的合同组而产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其对应合同组合的现金流量。合同组合中的合同归入其所属合同组时,本公司终止确认该合同对应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事实和情况表明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可能存在减值迹象,本公司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本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以前期间减值因素已经消失的,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6.保险合同的计量
  1)初始计量
  本公司以合同组作为计量单元。本公司在合同组初始确认时按照履约现金流量与合同服务边际之和对保险合同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合同服务边际,是指本公司因在未来提供保险合同服务而将于未来确认的未赚利润。
  履约现金流量包括:与履行保险合同直接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调整、非金融风险调整。
  非金融风险调整,是指在履行保险合同时,因承担非金融风险导致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金额和时间方面的不确定性而要求得到的补偿。履约现金流量的估计不考虑本公司自身的不履约风险。
  本公司在高于合同组或合同组合的汇总层面估计履约现金流量,并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至合同组。
  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未来现金流量估计值为无偏的概率加权平均值;(2)有关市场变量的估计应当与可观察市场数据一致;(3)以当前可获得的信息为基础,反映计量时存在的情况和假设;(4)与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调整分别估计,估计技术适合合并估计的除外。
  本公司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时应当考虑合同组内各单项合同边界内的现金流量,不得将合同边界外的未来现金流量用于合同组的计量。本公司有权要求保单持有人支付保费或者有实质性义务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保险合同服务的,该权利或义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在保险合同边界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本公司无实质性义务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保险合同服务:(1)本公司有实际能力重新评估该保单持有人的风险,并据此可重新设定价格或承诺利益水平以充分反映该风险。(2)本公司有实际能力重新评估该合同所属合同组合的风险,并据此可重新设定价格或承诺利益水平以充分反映该风险,且重新评估日前对应保费在定价时未考虑重新评估日后的风险。
  本公司采用适当的折现率对履约现金流量进行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调整,以反映货币时间价值及未包含在未来现金流量估计中的有关金融风险。适当的折现率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反映货币时间价值、保险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以及流动性特征;(2)基于与保险合同具有一致现金流量特征的金融工具当前可观察市场数据确定,且不考虑与保险合同现金流量无关但影响可观察市场数据的其他因素。
  本公司在估计履约现金流量时应当考虑非金融风险调整,以反映非金融风险对履约现金流量的影响。本公司单独估计非金融风险调整,不得在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估计中隐含非金融风险调整。
  本公司在合同组初始确认时计算下列各项之和:(1)履约现金流量;(2)在该日终止确认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以及其他相关资产或负债对应的现金流量;(3)合同组内合同在该日产生的现金流量。上述各项之和反映为现金净流入的,本公司将其确认为合同服务边际;反映为现金净流出的,本公司将其作为首日亏损计入当期损益。
  2)后续计量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未到期责任负债与已发生赔款负债之和对保险合同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未到期责任负债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分摊至保险合同组的、与到期责任有关的履约现金流量和当日该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已发生赔款负债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分摊至保险合同组的、与已发生赔案及其他相关费用有关的履约现金流量。
  对于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以期初账面价值为基础,经下列各项调整后予以确定:(1)当期归入该合同组的合同对合同服务边际的影响金额;(2)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计提的利息,计息利率为该合同组内合同确认时、不随基础项目回报变动的现金流量所适用的加权平均利率;(3)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金额,但履约现金流量增加额超过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所导致的亏损部分,以及履约现金流量减少额抵销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除外;(4)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产生的汇兑差额;(5)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的摊销金额。
  本公司按照提供保险合同服务的模式,合理确定合同组在责任期内各个期间的责任单元,并据此对调整后的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进行摊销,计入当期及以后期间保险服务收入。本公司因当期提供保险合同服务导致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的减少额,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因当期发生赔案及其他相关费用导致已发生赔款负债账面价值的增加额,以及与之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后续变动额,确认为保险服务费用。
  本公司将合同组内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随时间流逝进行系统摊销,计入责任期内各个期间的保险服务费用,同时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以反映该类现金流量所对应的保费的收回。
  本公司将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导致的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账面价值变动额,作为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
  本公司在合同组合层面对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的会计处理做出下列会计政策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选择该会计政策的,本公司在合同组剩余期限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计入各个期间保险财务损益的金额,其与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7.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浮动收费法)
  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日评估一项合同是否为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后续不再重新评估。
  本公司按照基础项目公允价值扣除浮动收费的差额,估计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的履约现金流量。
  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以期初账面价值为基础,经下列调整后予以确定:
  A.当期归入该合同组的合同对合同服务边际的影响金额;
  B.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公司享有份额的变动金额,但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公司享有份额的减少额超过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所导致的亏损部分、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公司享有份额的增加额抵销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除外;
  C.与未来服务相关且不随基础项目回报变动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金额,但该履约现金流量的增加额超过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所导致的亏损部分及该履约现金流量的减少额抵销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亏损部分除外;
  D.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产生的汇兑差额(如有);
  E.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的摊销金额。
  公司按照提供保险合同服务的模式,确定合同组在责任期内各个期间的责任单元,并上述A至D项调整后的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进行摊销,计入当期及以后期间保险服务收入。
  对于持有基础项目的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公司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的金额等于其持有的基础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8.亏损保险合同组的计量
  A.初始确认为亏损合同时:
  合同组在初始确认时发生首日亏损的,或合同组合中的合同归入其所属亏损保险合同组而新增亏损的,公司确认为亏损部分并计入当期保险服务费用,同时将该亏损部分增加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初始确认时,亏损保险合同组的保险合同负债账面价值等于其履约现金流量。
  B.盈利合同组转为亏损合同组: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组在后续计量时发生亏损的,确认亏损并计入当期保险服务费用,同时将该亏损部分增加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
  (a)因与未来服务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或非金融风险调整的估计发生变更,导致履约现金流量增加额超过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
  (b)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其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公司享有份额的减少额超过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
  C.亏损合同组的后续计量:
  本公司在确认合同组的亏损后,将因与未来服务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或非金融风险调整的估计变更所导致的履约现金流量增加额,以及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组的基础项目公允价值中企业享有份额的减少额,确认为新增亏损并计入当期保险服务费用,同时将该亏损部分增加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
  本公司在确认合同组的亏损后,将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变动额,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至未到期责任负债中的亏损部分和其他部分。需要分摊的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变动额包括:因发生保险服务费用而减少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因相关风险释放而计入当期损益的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金额及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摊至亏损部分的金额不计入当期保险服务收入。
  9.保费分配法的确认和计量
  对于公司签发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分保险合同组,公司自初始确认时采用保费分配法简化合同组的计量:A. 公司能够合理预计采用简化处理法与根据前述规定计量合同组未到期责任负债的结果无重大差异。预计履约现金流量在赔案发生前将发生重大变化的,表明该合同组不符合本条件。B. 该合同组内各项合同的责任期不超过一年。本公司对其签发的保险合同采用保费分配法时,假设初始确认时该合同所属合同组合内不存在亏损合同,该假设与相关事实和情况不符的除外。
  本公司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合同组时,初始确认时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等于已收保费减去初始确认时发生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减去(或加上)于合同组初始确认时终止确认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资产(如有)以及其他相关资产或负债的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等于期初账面价值加上当期已收保费,减去当期发生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加上当期确认为保险服务费用的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金额和针对融资成分(如适用)的调整金额,减去因当期提供保险合同服务而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的金额和当期已付或转入已发生赔款负债中的投资成分。
  本公司按照合同组初始确认时确定的折现率,对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以反映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合同组初始确认时,如果本公司预计提供保险合同服务每一部分服务的时点与相关保费到期日之间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合同组在责任期内存在亏损时,本公司将该日与未到期责任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超过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的金额,计入当期保险服务费用,同时增加未到期责任负债账面价值。
  本公司将已收和预计收取的保费,在扣除投资成分并根据上述规定对融资成分进行调整后,分摊至当期的金额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公司随时间流逝在责任期内分摊经调整的已收和预计收取的保费。
  本公司根据与已发生赔案及其他相关费用有关的履约现金流量计量已发生赔款负债。相关履约现金流量预计在赔案发生后一年内支付或收取的,本公司可以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的影响,且一致应用于上述相关履约现金流量的计算。
  本公司将已收和预计收取的保费,在扣除投资成分并对重大融资成分进行调整后,分摊至当期的金额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本公司随时间流逝在责任期内分摊经调整的已收和预计收取的保费;保险合同的风险在责任期内不随时间流逝为主释放的,以保险服务费用预计发生时间为基础进行分摊。
  10.分出再保险合同的计量
  对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进行确认和计量除本部分另有规定外,按照上述有关保险合同的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关于亏损合同组计量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
  1)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确认
  本公司将同一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合至少分为下列合同组:(1)初始确认时存在净利得的合同组;(2)初始确认时无显著可能性在未来产生净利得的合同组;(3)该组合中剩余合同组成的合同组。
  本公司在下列时点中的最早时点确认其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1)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责任期开始日;(2)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所对应的保险合同组确认为亏损合同组时。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分出成比例责任的,本公司在下列时点中的最早时点确认该合同组:(1)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责任期开始日和任一对应的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时点中较晚的时点;(2)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所对应的保险合同组确认为亏损合同组时。
  2)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计量
  在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时,公司按照履约现金流量与合同服务边际之和对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进行初始计量。
  分出再保险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是指公司为在未来获得再保险分入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服务而产生的净成本或净利得。
  在估计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采用的相关假设与计量所对应的保险合同组保持一致,并考虑再保险分入人的不履约风险。
  本公司根据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转移给再保险分入人的风险,估计非金融风险调整。
  本公司在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初始确认时计算下列各项之和:
  A.履约现金流量;
  B.在该日终止确认的相关资产或负债对应的现金流量;
  C.在该日发生的合同现金流量;
  D.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的金额。
  本公司将上述各项之和所反映的净成本或净利得,确认为合同服务边际。净成本与分出前发生的事项相关的,本公司将其确认为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签订时点不晚于对应的保险合同确认时点的分出再保险合同,在初始确认对应的亏损合同组或者将对应的亏损保险合同归入合同组而确认损失时,根据下列两项的乘积确定分出再保险合同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的金额:
  A.对应的保险合同确认的亏损;
  B.预计从分出再保险合同组摊回的对应的保险合同赔付的比例。
  本公司按照上述亏损摊回部分的金额调整分出再保险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同时确认为摊回保险服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在对分出再保险合同组进行后续计量时,调整亏损摊回部分的金额以反映对应的保险合同亏损部分的变化,调整后的亏损摊回部分的金额不超过公司预计从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摊回的对应的保险合同亏损部分的相应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账面价值以期初账面价值为基础,经下列各项调整后予以确定:
  A.当期归入该合同组的合同对合同服务边际的影响金额;
  B.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计提的利息,计息利率为该合同组内合同确认时、不随基础项目回报变动的现金流量所适用的加权平均利率;
  C.上述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的金额,以及与分出再保险合同组的履约现金流量变动无关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亏损摊回部分的转回;
  D.与未来服务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金额,但分摊至对应的保险合同组且不调整其合同服务边际的履约现金流量变动而导致的变动,以及对应的保险合同组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时因确认或转回亏损而导致的变动除外;
  E.合同服务边际在当期产生的汇兑差额(如有);
  F.由于当期收到保险合同服务而确认为损益的金额,该金额为将资产负债表日的合同服务边际(任何分摊之前)在持有的再保险合同组的当期和剩余责任期之间进行分摊来确定。
  本公司因当期取得再保险分入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服务而导致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额,确认为分出保费的分摊;因当期发生赔款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摊回导致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账面价值的增加额,以及与之相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后续变动额,确认为摊回保险服务费用。
  本公司将预计从再保险分入人收到的不取决于对应的保险合同赔付的金额,作为分出保费的分摊的减项。本公司在确认分出保费的分摊和摊回保险服务费用时,不包含分出再保险合同中的投资成分。
  对于分出再保险合同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自初始确认时采用保费分配法简化合同组的计量:
  A.公司能够合理预计采用保费分配法与不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分出再保险合同组的结果无重大差异。企业预计履约现金流量在赔案发生前将发生重大变化的,表明该合同组不符合本条件。
  B.该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组内各项合同的责任期不超过一年。
  公司采用保费分配法计量分出再保险合同组时,计算的亏损摊回金额调整分出再保险合同组的分保摊回未到期责任资产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摊回保险服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11.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
  对于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相关的会计政策中有关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下列各项特殊规定除外:
  A.初始确认的时点为公司成为合同一方的日期。
  B.有支付现金的实质性义务的,该义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合同边界内。公司有实际能力对其支付现金的承诺进行重新定价以充分反映其承诺支付现金的金额及相关风险的,表明无支付现金的实质性义务。
  C.公司按照投资服务的提供模式,在合同组期限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合同服务边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及以后期间损益。
  12.保险合同的修改及终止确认
  保险合同条款的修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公司终止确认原合同,并按照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确认新合同:
  1)假设修改后的合同条款自合同开始日适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A.修改后的合同不属于保险合同相关的会计政策的适用范围。
  B.修改后的合同应当予以分拆且分拆后适用保险合同相关的会计政策的组成部分发生变化。
  C.修改后的合同边界发生实质性变化。
  D.修改后的合同归属于不同的合同组。
  2)原合同与修改后的合同仅有其一符合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的定义。
  3)原合同采用保费分配法,修改后的合同不符合采用保费分配法的条件。
  保险合同条款的修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公司将合同条款修改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动作为履约现金流量的估计变更进行处理。
  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履行、取消或到期而解除的,本公司终止确认保险合同。本公司终止确认保险合同,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调整该保险合同所属合同组的履约现金流量,扣除与终止确认的权利义务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和非金融风险调整。
  2)调整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
  3)调整合同组在当期及以后期间的责任单元。
  本公司因合同转让而终止确认保险合同时,或者修改原合同并确认新合同时,公司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对已终止确认的合同所属合同组的合同服务边际进行以下调整:对于向第三方转让的合同,该调整的金额是A与B的差额;对于修改保险合同条款而终止确认的合同,该调整的金额是A与C的差额:
  A.因终止确认合同导致的合同组履约现金流量变动金额;
  B.由第三方收取的保费;
  C.本公司若在修改日订立与新合同条款相同的合同将会收取的保费,减去因修改原合同而收取的任何额外保费。
  2)在计量上述新合同时,假设主体在修订日收到1)C所述的保费。
  本公司因合同修改或转让而终止确认保险合同时,将与该合同相关的、在以前期间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的余额转入当期损益,但对于本公司持有基础项目的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除外。
  (二)主要评估假设
  1.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
  本公司在计量保险合同负债时所使用的主要假设包括折现率、死亡率、发病率、费用、保单红利、退保率等假设。此类假设根据最新的经验分析以及当前和未来的预期而确定。
  (A) 折现率假设
  折现率基于与保险合同具有一致现金流量特征的金融工具当前可观察的市场数据确定,不考虑与保险合同现金流量无关但影响可观察市场数据的其他因素。本公司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确定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折现率假设基于无风险收益率曲线以及流动性溢价、税收溢价确定。
  于2025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不受基础项目回报影响的未来现金流进行折现的即期折现率为1.58%-4.59% (2024年12月31日:1.37%-4.61%)。
  (B) 死亡率和发病率假设
  本公司根据中国人寿保险业2010-2013年经验生命表确定死亡率假设,并作适当调整以反映本公司历史死亡率经验和对未来的预期。本公司根据历史实际经验和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确定发病率假设。死亡率和发病率因被保险人年龄和保险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变化。
  (C) 费用假设
  本公司的费用假设基于对实际经验的分析并考虑未来通货膨胀因素而确定,主要包括获取费用、维持费用和理赔费用。本公司的费用假设受未来通货膨胀、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本公司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费用假设。
  (D) 退保率假设
  退保率假设是在本公司最近的经验分析结果和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的预测的基础上设定。本公司考虑风险边际因素,根据过去可信赖的经验、当前状况和对未来的预期确定的,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
  (E) 保单红利假设
  保单红利假设根据分红保险条款规定、分红保险账户的预期投资收益率、本公司的红利分配政策、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等因素综合合理确定。按照分红保险条款规定,本公司有责任向分红保险合同持有人支付可分配收益的70%,或按照保单约定的更高比例。
  (F) 非金融风险调整
  非金融风险调整是指本公司在履行保险合同时,因承担保险风险和其他非金融风险(如退保风险和费用风险)导致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金额和时间方面的不确定性而要求得到的补偿。本公司通过置信区间法确定非金融风险调整。于2025年12月31日,本公司基于75%的置信水平确定非金融风险调整(2024年12月31日:75%的置信水平)。
  (三)保险合同负债评估结果(单位:万元)
  2025年公司保险合同负债较年初增长14.2%,保险合同负债增长主要是业务规模的扩大和保险责任的累积所致。
  ■
  四、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一)风险控制
  1.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
  公司以有效的治理架构为基础,建设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了董事会领导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全面风险管理架构,确保风险管理的独立性。按照“集中管控、矩阵分布、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原则,建立了由总、分机构职能部门、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和内部审计构成的风险管理“三道防线”,明确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职责,各司其职,分工协作。
  2.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
  公司以《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监管规则(II)》等监管制度为指引,以支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为目的,以满足监管要求的偿付能力充足水平为底线,根据公司管理实际及业务特征,建立并持续健全以偿付能力管理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2025年度,除组织体系外,公司还从制度体系、管理流程、管理工具、风险文化等方面持续深化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细化业务及管理流程,夯实风险管理基础,基本实现了公司风险管理年度目标,有效推进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发展和提升。
  公司建立了以风险管理政策为核心,以各大类风险管理制度为纲领的层次化风险管理制度体系,通过制度分层、定期重检等标准化制度管理程序,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经营环境和监管要求的变化,借鉴同业领先经验,不断健全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强化落地实施,提升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的专业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025年,公司全面推动“建设制度流程新体系”项目的落地,对标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梳理出适合公司的制度框架并制定完善计划。截至2025年末,公司共新建风险管理相关制度64项,修订风险管理相关制度117项,进一步提升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的健全性及可操作性,为公司未来发展打好坚实制度基础,维护股东长期利益。
  公司的风险管理流程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计量、风险处置、风险监测和风险报告,贯穿公司全部业务及管理流程。2025年,公司贯彻落实“全流程操作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梳理了包括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授权委托管理、保单相关利率管理、安全管理、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风险处置等5项主要管理流程,29项子流程,进一步细化各项业务管理流程。同时通过主动识别各项业务管理流程中的潜在风险点,加强风险与控制评估的科学性,不断推动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为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公司一直致力于充实完善与自身业务复杂程度和内部控制能力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工具。目前,公司已初步构建了覆盖各类风险的管理系统,并持续进行优化完善,以提升风险管理的时效性与有效性。
  公司建立了以“风险管理创造价值”和“风险管理人人有责”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文化体系。力求通过风险文化的传播,使遵循公司各项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成为全体员工的主动行为和习惯。截至2025年末,公司共开展或参与了22次风险相关的内外部培训。同时,公司充分运用绩效考核的指挥棒作用,科学评估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年度风险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一步强化其风险意识,并不断加强一、二道防线的工作协同,保障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风险评估
  2025年,公司奉行“稳健”的风险偏好策略,风险偏好体系整体运行良好,偿付能力充足率、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均满足监管要求。但在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转型过程中,个别指标出现波动。针对波动情况,公司已形成整改计划,并呈递董事会审批执行。截至2025年末,公司七大类专项风险的评估情况如下:
  1.保险风险
  保险风险是指由于死亡率、疾病发生率、赔付率、退保率、费用率等假设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公司主要面临的保险风险包括损失发生风险、退保风险和费用风险。截至2025年末,公司未发生重大保险风险事件,保险风险整体可控。
  损失发生风险方面:公司实际死亡赔付、重疾赔付均优于预期,损失发生风险可控。
  退保风险方面:公司综合退保率同比有所改善,主要源于万能险业务退保的减少,退保风险可控。
  费用风险方面:公司费用超支率同比略有改善,但仍处于较高水平,主要由于业务带来的可用费用无法覆盖后援固定费用支出。公司将采取加强渠道建设,提升渠道产能;前瞻布局特定人群和细分领域,打造产品口碑及产能;优化发展模型及激励机制,促进产能提升并强化成本管控等举措,改善费用超支情况,并不断提升盈利能力。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权益价格、房地产价格、汇率等不利变动导致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公司主要面临的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权益价格风险。截至2025年末,公司未发生重大市场风险事件,市场风险整体可控。
  利率风险方面:2025年无风险利率在低位有所回升,且长端利率回升幅度远高于短端。公司在保证信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通过灵活配置长久期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持续优化保险业务结构,有效控制资产负债久期缺口,使得利率风险整体可控。
  权益价格风险方面:公司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占比、权益资产占比、单一权益类资产占比和权益类资产敏感度等指标均处于正常区间,权益价格风险可控。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利差的不利变动,或者由于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导致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公司主要面临的信用风险包括投资信用风险、再保信用风险及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截至2025年末,公司未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信用风险整体可控。
  投资信用风险方面:受市场整体信用环境的影响,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压力仍然较大,但公司持仓资产的信用资质较好,交易对手的偿还能力及偿还意愿未发生重大变化,信用风险可控。截至2025年末,公司持仓的信用债券外部评级均为AA+级及以上,其中AAA级占比为90.93%。
  再保信用风险方面:公司合作的再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均不低于标普A-,且偿付能力充足率均满足相关监管要求,无违约情况。公司再保险资产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较低。
  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方面:公司各类应收账款净额合计约1.89亿元,均正常还款、付息,暂未发生违约情况。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监管合规及洗钱风险。
  截至2025年末,公司收到1次行政处罚,未发生重大操作风险事件,操作风险整体可控。
  外部事件方面:公司于2024年3月至9月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的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与第三方合作机构费用收支未如实记录导致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以及虚列业务推动费用的违法行为被监管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针对发现问题,公司给予高度重视,迅速落实整改。后续,公司将通过内控评估、风险排查及评估等方式对整改措施成效开展“回头看”,不断加强自身管理,营造依法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确保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内部流程方面:伴随“焕新行动”建设制度流程新体系项目的开展,公司同步完善了业务管理流程,强化了内部控制效能,保证了业务管理流程的合规性,提升了业务管理效率。
  人员管理方面:本年度,公司内勤员工的主动离职率处于较低水平。同时,公司组织安排153人次参与了监管认可的外部培训,有效提升了员工专业技能和理论水平,为公司的长足发展提供了保障。
  系统管理方面:公司结合监管规定及实际情况,持续深化信息系统的建设,定期开展系统漏洞和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制定并落实系统应急方案和计划,持续加强公司经营的韧性。
  5.战略风险
  战略风险是指由于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流程无效或经营环境的变化,而导致战略与市场环境和公司能力不匹配的风险。
  2025年,公司在充分总结既往战略执行情况、研判外部环境、公司经营管理能力、资本状况和风险偏好等因素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新版中长期战略规划的科学制定。同时,公司不断强化战略执行的追踪机制,优化年度考核问责体系,定期跟踪重点指标、重点项目的进展。但受市场及人员的影响,部分战略目标的达成不及预期。
  6.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公司产生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公司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公司舆情情况,定期开展声誉风险应急演练、声誉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舆情监测工作,确保及时有效地识别和处置声誉事件。截至2025年末,公司未发生重大声誉风险事件,声誉风险总体可控。
  7.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截至2025年末,公司未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整体净流入4,454.86万元,满足监管要求。基本情景下及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覆盖率均满足监管要求,流动性风险总体可控。
  五、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一)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5的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单位:万元
  ■
  (二)上一年度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居前3的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单位:万元
  ■
  (三)上一年度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居前3的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单位:万元
  ■
  六、偿付能力信息
  单位:万元
  ■
  2025年底,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75.80%,较2024年底下降77.06%。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2.79%,较2024年底下降73.15%。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下降主要由于:
  1.实际资本下降:主要来自本年亏损和浮亏,部分影响被本年实际资本贡献所抵消。
  2.最低资本上升:主要来自信用风险以及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增加,部分影响被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的减少以及风险分散效应所抵消。
  七、公司治理信息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双方股东,分别是国家能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和耆卫人寿保险(南非)有限公司,双方各持有公司50%股权。
  (二)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变化情况及其所持股权的质押和解质押信息
  2025年,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均无变化,其所持公司股权无质押和解质押相关情况。
  (三)股东大会职责、主要决议
  公司暂无股东大会,无相关情况。
  (四)董事会职责、人员构成及其工作情况,董事简历
  1.董事会职责、人员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规定,通过董事会会议和其他合法方式对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决策,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司、股东、被保险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末,公司董事会共有5位在任董事,均为非执行董事,暂无独立董事。2025年,董事会共召开会议20次,其中:现场会议5次(通过现场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非现场会议15次(通过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形成决议132项。
  2.董事简历
  董事长吴德生先生,武汉大学经济学学士,保险学专业1986级。2024年8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刘畅先生,英国雷丁大学理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现任国家能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5年2月起任公司董事。
  董事刘珅女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国家能源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同时兼任国能东方期货(上海)有限公司董事。2024年2月起任公司董事。
  董事Martin Petrus Albertus Van der Walt先生,南非国籍,南非西北大学定量风险管理学硕士,金融风险管理师,南非精算学会精算师。现任Old Mutual Limited司库与金融市场负责人、K2013236459 (PTY) LIMITED非执行董事、Old Mutual Capital Holding Pty Limited非执行董事和Old Mutual Specialised Finance Pty Limited董事。2019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董事Vernon John Marie Boulle先生,南非国籍,开普敦大学理学学士,南非精算学会会员。现任耆卫人寿保险(南非)有限公司股东联络高管。2024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五)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暂无独立董事,无相关情况。
  (六)监事会职责、人员构成及其工作情况,监事简历
  公司暂无监事会,无相关情况。
  (七)外部监事工作情况
  公司暂无外部监事,无相关情况。
  (八)高级管理层构成、职责、人员简历
  公司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法》、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各司其职,勤勉尽责,接受股东和董事会的监督,切实维护公司、股东、被保险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总经理CAI LIAN HE(蔡廉和)先生,加拿大籍,复旦大学计算数学及应用软件专业本科学历,中国精算师、北美精算师。2024年7月进入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公司总经理,按照公司董事会要求,全面主持公司业务经营管理工作。
  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陶耀辉先生,武汉大学涉外会计专业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职称。2016年12月进入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负责公司投资方面管理工作。
  副总经理施洪琦先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2020年11月进入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运营、信息技术方面管理工作。
  临时财务负责人GU QIAN(顾谦)先生,澳大利亚籍,新南威尔士大学精算研究专业硕士研究生,北美精算师、澳大利亚精算师。2025年11月进入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公司临时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方面管理工作。
  总经理助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兼浙江分公司合规官严国超先生,中国纺织大学机械工程专业毕业。2010年12月进入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兼浙江分公司合规官,负责浙江分公司全面管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房黎女士,上海财经大学税收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中级经济师。2012年4月进入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管理工作。
  审计责任人张大治先生,中国政法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中级审计师、中级经济师。2024年5月进入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公司审计责任人、内审部总经理,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相关管理工作。
  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栾静波女士,辽宁大学法学专业毕业。2018年6月进入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公司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合规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负责公司合规、风险、法务、监察方面管理工作。
  (九)薪酬制度及当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1.薪酬制度
  为建立和完善高管人员激励、约束、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公司根据监管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市场水平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当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不领取薪酬,公司暂无监事。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由固定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其中,固定薪酬包含基本年薪和津补贴,基本年薪依据岗位设定及市场水平确定;绩效薪酬以基本年薪为基础,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采用延期支付制度进行递延发放,并实行追索扣回机制。
  (十)公司部门设置情况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1.部门设置情况
  公司设立了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团险事业部、银保事业部、经代事业部、直销事业部、健康险事业部、财务精算部、产品市场部、资产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法务部、运营中心、信息技术部、内审部、战略市场部和北京销售部。
  2.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公司拥有7家分公司和4家其他分支机构,分别为上海分公司、江苏分公司、广东分公司、浙江分公司、湖北分公司、重庆分公司、陕西分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无锡营销服务部 、深圳营销服务部和温州营销服务部。
  (十一)公司治理情况的整体评价
  公司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了由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和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体系。公司治理架构较为完善,股东股权关系清晰、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运作有序,内部审计机构运行良好,外部约束机制发挥效用。但在治理架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的健全性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质效。
  (十二)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全文
  审计报告全文内容参见公司官方网站披露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网址如下:www.oldmutual-chnenergy.com
  八、重大事项信息
  (一)公司收到《北京金融监管局关于CAI LIAN HE(蔡廉和)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京金复〔2025〕770号),经批准,自2025年12月3日起,由CAI LIAN HE(蔡廉和)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二)2025年8月27日,因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与第三方合作机构费用收支未如实记录,导致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以及虚列业务推动费用的问题,公司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金罚决字〔2025〕20号),对我公司处65万元罚款,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
  公司已按期全额缴纳罚款,本次案件发生后,公司对此给予高度重视,迅速落实整改,将以此次事件为契机,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自身管理,营造依法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确保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2025年10月13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服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再担任公司年度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在制度方面,2025年公司不断优化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客户投诉管理规定》《消费纠纷化解实施细则》等进行了修订,并新增制定了《客户投诉实施细则》《客户投诉专项基金实施细则》。
  在金融教育宣传方面,2025年公司将“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活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金融教育宣传周活动、全民反诈在行动、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等活动纳入到常态化宣传活动中,2025年线上线下宣传活动共覆盖193221人次。在官网发布宣传教育文章52篇。官微发布宣传教育文章55篇。发送原创风险提示短信94200条。通过系列宣传活动,帮助社会公众了解保险消费者权益,强化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依法维权意识,提升社会公众风险防范能力。
  在投诉处理方面,公司积极梳理完善投诉处理流程,加入了投诉处理回避原则和投诉整改溯源内容,同时完善纠纷化解机制,确保异地动态授权,继续开展月度例会分享、分析工作,分享投诉处理经验,强化总、分联动,积极主动处理客户投诉,减少投诉升级,并对发生问题积极开展溯源整改。
  (二)投诉情况
  2025年,公司共受理各类投诉案件258件,其中对退保金额不满163件,销售误导2件,对核保、核赔结论不满21件,对服务不满66件,其他6件。按地区分布北京145件(含团险、网销134件),陕西25件,深圳19件,重庆25件,浙江22件,广东8件,湖北6件,上海5件,江苏2件,苏州1件。
  十、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2025年,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共约3.48亿元,其中统一交易协议下共发生关联交易金额约2.84亿元,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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