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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办理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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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6-046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办理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树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4,891,440股,占公司总股本36.17%。本次质押数量为21,000,000股,占其直接持股数量的比例22.13%,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01%。累计质押数量(含本次)为21,000,000股,占其直接持股数量的比例22.13%,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01%。 ● 截至本公告日,邵树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邵秋萍女士、邵培生先生、史旭平先生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6,919,1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57%。本次质押后,邵树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邵秋萍女士、邵培生先生、史旭平先生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21,000,000股,占一致行动人直接持股数量的比例17.96%,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01%。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邵树伟先生的函告,获悉其办理部分股份质押的事项,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 注:上述质押股份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二、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注:以上持股数量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股数量,不含通过持股平台宜兴利通智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股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邵树伟先生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上述质押事项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6-047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 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1,179,0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1,179,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5月6日。 2026年4月26日,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3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9月23日至2023年10月10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12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10月18日,公司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后,召开了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 6、2024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7、2025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8、2026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9、2026年4月26日,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3年12月6日,故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4月6日届满。 (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2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7.9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的0.45%。 3、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 注:上述表格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包含离职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2026年5月6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17.90万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说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规定,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4月6日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 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及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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