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
|
|
|
|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致同意本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河北燃气有限公司55%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曹欣博士、李连平博士、秦刚先生、张旭蕾博士回避表决。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认为:股权转让合同虽非公司于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但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且股权转让合同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股权转让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因李连平博士、谭建鑫先生为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以及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回购注销条件;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合理、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每股3.676元的价格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1,242.56万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王学庆先生为香港交易所电子呈交系统第二授权人士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评估报告暨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956 证券简称:新天绿能 公告编号:2026-014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初步统计,2026年第一季度,本公司及子公司按合并报表口径完成发电量4,357,922.22兆瓦时,同比减少4.10%;完成上网电量4,252,829.51兆瓦时,同比减少4.27%。截至2026年3月31日,累计完成发电量4,357,922.22兆瓦时,同比减少4.10%;累计完成上网电量4,252,829.51兆瓦时,同比减少4.27%。2026年1-3月,公司平均上网电价(不含税)为0.41元/千瓦时,同比下降5.60%。 ■ ■ 注: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要求,自2026年起,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交易。据此,本年度起公司不再单独披露电力交易电量及交易比例相关数据。 根据公司初步统计,2026年第一季度,本公司及子公司按合并报表口径完成输/售气量152,131.03万立方米,同比减少17.46%,其中售气量137,216.95万立方米,同比减少18.33%;代输气量14,914.09万立方米,同比减少8.40%。截至2026年3月31日,累计完成输/售气量152,131.03万立方米,同比减少17.46%,其中售气量137,216.95万立方米,同比减少18.33%;代输气量14,914.09万立方米,同比减少8.40%。 ■ 本公告所载经营数据为本公司初步统计数据,可能与中期报告及╱或年度报告披露的数据存在一定差异,仅供参考。上述经营数据并不对本公司未来经营情况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预测或保证。投资者应注意因不恰当信赖或使用以上信息而可能造成的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956证券简称:新天绿能公告编号:2026-017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河北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燃气”)为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河北燃气55%股权,公司控股股东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投”)持有河北燃气45%股权。公司拟将其持有的河北燃气55%股权转让给河北建投,转让价格为2,462.295万元。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截至本次交易为止,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已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概况 河北燃气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5,500万元,公司持有河北燃气55%股权,公司控股股东河北建投持有河北燃气45%股权,目前主要经营管理河北省天然气调度控制中心、河北省天然气应急调度指挥中心、河北省政府储备气等业务。为协助解决河北省农村煤改气保供问题,确保农村煤改气持续稳定运行,公司基于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需要角度考虑,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河北建投转让将其持有的河北燃气55%股权,转让价格以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森评估公司”)以202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评估的河北燃气全体股东权益4,476.90万元为基础确定,为2,462.295万元。公司出售河北燃气55%股权后,河北燃气将依托现有的河北省天然气调度控制中心、河北省天然气应急调度指挥中心等相关资产,从事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非盈利性业务。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曹欣、李连平、秦刚、张旭蕾回避表决。 董事会认为:股权转让合同虽非公司于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但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且股权转让合同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截至本次交易为止,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已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二、 交易对方(含关联人)情况介绍 (一)交易买方简要情况 ■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 河北建投系公司控股股东,河北建投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2.43%股份。河北建投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河北建投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其他失信情况。 关联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为河北燃气55%的股权,本次交易属于出售资产交易。 2、交易标的的权属情况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相关资产的运营情况 河北燃气于2018年12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500万元,公司持有河北燃气55%股权,河北燃气正常运营。 4、交易标的具体信息 (1)交易标的 1)基本信息 ■ 2)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股权结构: ■ 本次交易后股权结构: ■ 3)其他信息 本公司转让河北燃气股权的交易,不涉及优先受让权的情形。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河北燃气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万元 ■ 除为本次股权转让进行的资产评估外,河北燃气最近12个月内未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改制。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1、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法和结果 根据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森评估公司”)出具的沃克森评报字(2026)第0392号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以202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本次评估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得出河北燃气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4,476.90万元,增值额为251.79万元,增值率为5.96%。交易双方以评估价值为基础确定标的股权转让价格。 2、标的资产的具体评估、定价情况 ■ (1)标的资产具体的定价原则、方法和依据 根据《评估报告》,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河北燃气有限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4,225.11万元,在保持现有用途持续经营前提下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476.90万元,增值额为251.79万元,增值率为5.96%。 (2)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 沃克森评估公司选择适当评估方法时,对收益法、市场法及资产基础法之适用性分析如下: ①收益法适用性分析 收益法是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考虑到河北燃气主营业务成本中的自然损耗波动显著,其他业务中蒸发气处理的净收益难以准确预估,以及国际天然气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导致购气成本不稳定,因此,河北燃气的未来收益难以预测,收益法不适用于本次评估。 ②市场法适用性分析 市场法是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由于中国资本市场难以找到与河北燃气可比的同行业上市公司或可比交易实例,因此,市场法不适用于本次评估。 ③资产基础法适用性分析 资产基础法是以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由于河北燃气的资产及负债范围明确,可以通过分析财务资料、产权文件及现场勘察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分别估算其价值,因此,沃克森评估公司选用资产基础法对河北燃气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 (3)重要评估假设和评估参数 I. 基本假设 ① 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内资产负债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资产评估师根据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评估。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② 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③ 资产持续使用假设 资产持续使用假设是指资产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④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是指被评估单位将保持持续经营,并在经营方式上与现时保持一致。 II. 一般假设 ①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及其经营环境所处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宏观环境不发生影响其经营的重大变动; ②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影响被评估单位经营的不可抗拒、不可预见事件; ③ 假设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可靠,不存在应提供而未提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必要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或有事项等。 III. 特定假设 假设不考虑对即使存在或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以及其它经济行为所可能带来的损失对被评估单位资产带来的影响。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沃克森评估公司本着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经过实施资产评估的法定程序,采用资产基础法形成了如下价值结论: 1、对于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使用权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以及负债,评估师按照经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2、对于机器设备,结合有关机器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评估师采用重置成本法及市场法进行评估。由于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短于评估的经济寿命使用年限,导致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加约人民币128.21万元; 3、对于无形资产,评估师按照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确认软件的评估值,采用成本法确认域名、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的评估值。由于摊销政策导致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加约人民币123.58万元。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河北燃气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总资产账面值为人民币140,467.39万元,评估值为人民币140,719.18万元,增值额为人民币251.79万元;负债账面值及评估值均为人民币136,242.28万元;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4,225.11万元,在保持现有用途持续经营前提下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476.90万元,增值额为251.79万元,增值率为5.96%。 本次交易价格以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定价基础,并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综合考虑当前行业形势、标的公司财务与经营情况以及公司的战略规划与布局确定的。本次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主体及转让标的 转让方(甲方):公司 受让方(乙方):河北建投 本次转让标的为甲方投资于河北燃气55%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2、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根据沃克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河北燃气评估价值为4,476.90万元;按比例计算标的股权的评估价值为2,462.295万元,双方依据评估价值确定标的股权转让价格为2,462.295万元。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乙方应在本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股权交割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30日内办妥有关权证的交割,并及时办理权证变更事项,股权交割日为双方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4、过渡期损益安排 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之间,产生的期间损益,均归甲方所有。 5、违约责任 乙方未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标的股权,每逾期一日应按股权转让价款的0.0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6、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履约安排 河北建投资信状况良好,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河北建投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此,交易对方具备相应的支付能力,公司不存在无法收回交易款项的重大或有风险。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转让完成后,河北燃气将依托现有的天然气调度控制中心、河北省天然气应急调度指挥中心等相关资产,从事河北省农村煤改气保供等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非盈利性业务。因此,公司基于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需要角度作出的股权转让决定。出售河北燃气股权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整体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河北燃气股权,河北燃气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交易价格和定价依据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不涉及公司的管理层变动、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若后期公司与河北燃气产生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河北燃气将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开展非盈利性业务,因此,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存在为河北燃气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的情况,河北燃气也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曹欣、李连平、秦刚、张旭蕾回避表决。 董事会认为:股权转让合同虽非公司于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但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且股权转让合同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股权转让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截至本次交易为止,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已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956 证券简称:新天绿能 公告编号:2026-019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聘请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2、人员信息 安永华明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截至2025年末安永华明拥有合伙人249人、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逾1,700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5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逾550人。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拥有充足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 3、业务规模 安永华明2024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总收入人民币57.10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54.57亿元(含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23.69亿元)。2024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155家,收费总额人民币11.89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0次。1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行业惩戒1次和纪律处分0次;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个人行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各1次,不涉及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宁女士,于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电力、建筑业、制造业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 签字注册会计师赵思琦女士,于202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自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复核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报告。 质量控制复核人张思伟先生,于 2006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2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 /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以及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等。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安永华明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三)审计收费 202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相关费用拟定为人民币355万元,其中:年度内部控制审计75万元,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专项审计服务280万元。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相关费用为人民币355万元,其中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75万元,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80万元。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安永华明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对其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评估,认为安永华明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其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本公司聘请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聘请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956 证券简称:新天绿能 公告编号:2026-016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因调动而离职、因个人原因离职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而需回购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42.56万股。 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 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注销该部分股票,注销完成后,以公司2026年4月28日总股本为基础且仅考虑前述回购注销导致的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总股本将由451,269.31万股减少为450,026.75万股,注册资本相应减少(公司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的注册资本以实际情况为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人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以采取现场、邮寄方式进行债权申报,采取邮寄方式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需致电公司财务管理部杨女士进行确认。联系方式如下: 1.公司通讯地址和现场接待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A座 2.申报期间:2026年4月28日起45天内(工作日9:00-11:30;13:30-17:00),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3.电话:0311-85270738 4.邮箱:yangbo@suntien.com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956 证券简称:新天绿能 公告编号:2026-015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1,242.56万股,约占回购注销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8% ●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本次离职及业绩考核不达标人员的回购价格为3.676元/股,调动人员的回购价格为3.676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对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对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北省国资委”)《关于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备案意见》(冀国资发考核〔2024〕9号),河北省国资委同意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17日,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等信息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2024年2月5日,公司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10)。 6、2024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本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行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15)。 7、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8、2024年4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4年4月26日为授予日,授予225名激励对象1,860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6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出现激励计划规定的回购情形时,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该等限制性股票回购的全部事宜,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回购注销的原因 (1)激励对象因调动而离职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鉴于3名激励对象因组织调动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其持有的36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三)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其持有的8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3)业绩考核不达标 根据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其中,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比例为33%,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比例为33%。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分别为: ■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70015920_A01号),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21,372,124,492.83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较2022年增长率为15.15%;公司2024年每股收益为0.40元/股。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公司拟回购注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599.28万股。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6)审字第70015920_A01号),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为19,830,819,137.01元,2025年度营业收入较2022年增长率为6.84%;公司2025年每股收益为0.43元/股。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公司拟回购注销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599.28万股。 2、回购数量 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42.56万股,约占回购注销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28%。 3、回购价格 根据《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7月29日实施完毕,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4,205,693,073股为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4元。 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5年8月18日实施完毕,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4,205,693,073股为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1元。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P0-V=4.10元/股-0.214元/股-0.21元/股=3.676元/股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综上,本次离职及业绩考核不达标人员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676元/股,调动人员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676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回购款项合计约人民币4,570.66万元(含利息),不包含因回购限制性股票产生的过户费、印花税等由公司承担的相关费用。 四、本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减少1,242.56万股,公司股份总数减少1,242.56万股。股本变动如下: (单位:股) ■ 注:最终股本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