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2232 证券简称:启明信息 公告编号:2026-014 |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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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28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9:15至2026年4月28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合街1009号启明科技园A518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志刚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6年3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9)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0人,代表股份201,304,0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7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98,854,3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7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9人,代表股份2,449,6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9人,代表股份2,449,6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9人,代表股份2,449,6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6%。 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陈秀丽、赵婉竹律师为本次股东会作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一、《关于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01,023,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4%;反对2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1%;弃权5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同意2,168,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292%;反对2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50%;弃权5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58%。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做了述职报告。 议案二、《关于202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01,023,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7%;反对2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9%;弃权5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同意2,169,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537%;反对2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46%;弃权5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17%。 议案三、《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01,025,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9%;反对2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弃权5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包括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表表决结果为:同意2,171,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475%;反对2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97%;弃权5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2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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