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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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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1/甲方2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1/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元。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雷仁光、罗龙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其自身应当,并应促使其为履行本协议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贿赂另一方的任何人员和/或与该等人员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索取回扣、佣金等不正当财物、利益或机会,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获取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其他商业贿赂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各方理解并同意配合另一方或其监管机构就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二)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2020年8月13日,2022年10月12日,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分别指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和嘉兴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23年8月,公司保荐机构更换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2023年9月5日,公司(甲方1)及相关子公司(甲方2)(甲方1与甲方2合称甲方) 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乙方)、中金公司(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2025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有效执行。 相关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1/甲方2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1/甲方2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元。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雷仁光、罗龙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其自身应当,并应促使其为履行本协议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贿赂另一方的任何人员和/或与该等人员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索取回扣、佣金等不正当财物、利益或机会,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获取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其他商业贿赂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各方理解并同意配合另一方或其监管机构就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2022年2月10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分别指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西咸新区)有限公司和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8月,公司保荐机构更换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2023年9月5日,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中金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5年7月8日,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上述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中金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2025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有效执行。 相关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元。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雷仁光、罗龙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过程中,其自身应当,并应促使其为履行本协议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贿赂另一方的任何人员和/或与该等人员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索取回扣、佣金等不正当财物、利益或机会,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或获取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不得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不得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其他商业贿赂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各方理解并同意配合另一方或其监管机构就廉洁从业及反商业贿赂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配合。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1、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146,135,805.88元和403,195,869.13元分别投入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和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6月3日出具了瑞华核字[2019]02360029号《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19年6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49,331,675.01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1年5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800,000,000.00元(其中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不超过800,000,000.00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2年3月28日,上述 800,000,000.00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借款已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同时,授权财务中心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截至2021年2月5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全部按期收回。 5、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13,487.74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8,211.08万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合计121,698.82万元中的120,000 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 3GW 单晶电池项目,剩余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4,753.39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2,932.51万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合计17,685.9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1日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节余募集资金121,390.28万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变更为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21,286.84万元差额1,896.56万元为账户产生的利息。 2024年4月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将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0,124.38万元,以及前次已结项项目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节余募集资金5,015.48万元,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节余募集资金12,309.91万元和中转账户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节余募集资金107.70万元(截至2024年2月29日,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合计27,557.47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宁夏乐叶和滁州乐叶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来源系前期审议结项补流时扣除的应付未付金额,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利息及部分合同变更产生的无需支付款项。 6、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二)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3)。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123,599,051.07元和251,346,548.38元分别投入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和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26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3018号《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20年8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74,945,599.45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1年5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800,000,000.00元(其中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00,000.00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1年11月29日,上述1,000,000,000.00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借款已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同时,授权财务中心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截至2021年3月29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全部按期收回。 5、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经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结项并将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节余募集资金60,000万元用于建设嘉兴光伏年产 10GW单晶组件项目,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和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剩余节余资金31,695.06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31,695.25万元差额0.19万元为账户产生的利息。 鉴于嘉兴光伏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已全部转固且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最大程度地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提高对股东的回报,在扣除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等后续支出后,公司将2019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节余募集资金总额4,321.97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包括:本次结项项目嘉兴光伏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834.03万元,以及前次已结项的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节余募集资金668.87万元,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718.46万元和母公司账户隆基绿能节余募集资金100.61万元(截至2024年4月30日,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由于2019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公司将上述项目整体节余募集资金总额4,321.97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免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且无需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6、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4年12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4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乐叶”)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乐叶”)。公司2019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之一的“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的实施主体由陕西乐叶、宁夏隆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光电”)变更为隆基乐叶、宁夏光电。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5)。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无。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2年7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5亿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3年6月14日,公司已将上述35亿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无。 5、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4年9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经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鉴于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已全部转固且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最大程度地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支持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在扣除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等后续支出后,公司将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总额49,654.71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4年8月31日,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 6、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4年2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原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西咸新区)有限公司,实施地点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新城。根据整体产能布局调整,公司增加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实施主体;增加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为本项目实施地点。 2024年12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实施的议案》。受光伏行业周期性供需错配的影响,产业链价格持续下行,行业整体开工率不高,根据PVInfoLink发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10月光伏行业组件环节整体开工率约50%。基于对行业现状的充分调研,且在公司组件环节产能相对富余的背景下,为确保投入有效性、更好适应光伏行业周期性波动,公司谨慎使用募集资金,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因此尚未开展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投入。为更好地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审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决定在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将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延期至2026年6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13,487.74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6,512.26万元合计120,000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 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1日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节余募集资金121,390.28万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变更为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21,286.84万元差额1,896.56万元为账户产生的利息。 (二)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2年2月21日,经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产能布局调整,公司计划将其中8条产线及配套设备搬迁至银川已建成厂房内实施,实施主体由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和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将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变更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银川市西夏区济民路以南、宏图南街以东,项目名称将由“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经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结项并将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节余募集资金60,000万元用于建设嘉兴光伏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剩余的31,695.06万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项目余额,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31,695.25万元差额0.19万元为账户产生的利息。 2022年7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将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银川年产15GW 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实施主体由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由银川市西夏区宝湖西路552号(银川光伏厂区地址)变更为银川市西夏区宝湖西路552号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15号(银川隆基厂区地址)。 2024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陕西乐叶。吸收合并完成后,隆基乐叶继续存续,陕西乐叶法人主体资格将依法予以注销,陕西乐叶全部资产、债务、人员和业务由隆基乐叶新设分公司并依法承接。因此,公司2019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之一的“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的实施主体将由陕西乐叶、宁夏隆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光电”)变更为隆基乐叶、宁夏光电。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年1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议案》,并于2023年2月2日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原计划用于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募集资金477,000.00万元变更用于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上述项目电池工艺将导入公司自主研发的HPBC高效电池技术,形成年产29GW单晶高效电池的产能目标。本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西咸新区)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建设地点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新城。 2023年5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3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3年5月18日经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原计划投入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宁夏乐叶年产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3GW)”建设的募集资金108,000万元,变更用于投资建设“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本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巷片区皖兴路以北,和谐大道以西。 2024年2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根据整体产能布局调整,为推动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乐叶”)和西安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乐叶”)的技术改造,进一步优化西咸乐叶车间设备配置空间,增加陕西乐叶和西安乐叶作为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为项目的实施地点。 2025年5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5年6月30日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变更为“铜川隆基年产12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原计划用于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建设的募集资金108,000万元变更用于铜川隆基年产12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本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铜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建设地点位于陕西省铜川市新材料园区。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鉴证,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募集资金2025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5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相关监管协议,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附表1: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2:变更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附表3: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4:变更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附表5: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6:变更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ABC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 附表1: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5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3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1,583.17万元为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及节余资金。 注2: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13,487.74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6,512.26万元合计120,000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2022年4月1日,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节余募集资金121,390.28万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变更为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注3: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3年11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15,100.75万元系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及节余资金。 注4: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已于2020年1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10,562.28万元系由于项目产生部分结余所致。 注5:宁夏乐叶年产 5GW 高效单晶电池项目2025年度实现效益5,237.81万元,低于承诺效益。本期实现的效益低于承诺效益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光伏行业产能出现阶段性供需错配,导致电池片价格下降幅度较大,极大压缩了电池片的盈利水平,使得报告期内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未达预期。 注6: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2025年度实现效益5,535.55万元,低于承诺效益。本期实现的效益低于承诺效益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光伏行业产能出现阶段性供需错 配,导致电池片价格下降幅度较大,极大压缩了电池片的盈利水平,使得报告期内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未达预期。 注7: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2025年度实现效益-15,509.73万元,低于承诺效益。本期实现的效益低于承诺效益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光伏行业产能出现阶段性供需错配,导致组件价格下降幅度较大,极大压缩了组件的盈利水平,使得报告期内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未达预期。 附表2: 变更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5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2024年4月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将泰州乐叶年产4GW单晶电池项目节余募集资金10,124.38万元,以及前次已结项项目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节余募集资金5,015.48万元,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节余募集资金12,309.91万元和中转账户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节余募集资金107.70万元(截至2024年2月29日,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合计27,557.47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宁夏乐叶和滁州乐叶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来源系前期审议结项补流时扣除的应付未付金额,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利息及部分合同变更产生的无需支付款项。 附表3: 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5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已于2021年4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46.07万元主要系由于项目产生部分结余所致。 注2:2022年5月20日,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对银川光伏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予以结项并将银川光伏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节余募集 资金60,000万元用于建设嘉兴光伏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 剩余的4,738.47万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项目余额,含累计利息净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注3:截至2025年12月31日,嘉兴光伏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已于2024年3月全部转固且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11,182.34万元系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 注4: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2年2月21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产能布局调整,公司计划将其中8条产线及配套设备搬迁至银川已建成厂房内实施,实施主体由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和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将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变更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银川市西夏区济民路以南、宏图南街以东,项目名称将由“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年产 5GW 单晶电池项目”。2023年,根据公司业务调整,8条产线及配套设备的实施主体已由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夏隆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0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陕西乐叶,吸收合并完成后,隆基乐叶继续存续,陕西乐叶法人主体资格将依法予以注销,陕西乐叶全部资产、债务、人员和业务由隆基乐叶新设分公司并依法承接。因此,公司2019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之一的“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的实施主体将由陕西乐叶、宁夏光电变更为隆基乐叶、宁夏光电。 注5: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1,651.35万元主要系由于项目产生部分结余所致。 注6:银川年产 15GW 单晶硅棒、硅片项目2025年度实现效益-14,397.68万元,低于承诺效益。本期实现的效益低于承诺效益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光伏行业产能出现阶段性供需错配,导致硅片价格下降幅度较大,极大压缩了硅片的盈利水平,使得报告期内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未达预期。 注7:嘉兴光伏年产 10GW 单晶组件项目2025年度实现效益-237.64万元,低于承诺效益。本期实现的效益低于承诺效益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光伏行业产能出现阶段性供需错配,导致组件价格下降幅度较大,极大压缩了组件的盈利水平,使得报告期内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未达预期。 注8:年产5GW 单晶电池项目 2025 年度实现效益-5,271.13万元,低于承诺效益。本期实现的效益低于承诺效益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光伏行业产能出现阶段性供需错配,导致电池片价格下降幅度较大,极大压缩了电池片的盈利水平,叠加产能利用率不足,使得报告期内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未达预期。 注9: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 2019 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对银川隆基进行厂房改造和老旧设备淘汰,并将银川光伏“银川年产15GW 单晶硅棒、硅片项目”中的512 台单晶炉搬迁至银川隆基厂房内实施,因场地原因实际搬迁的单晶炉数量为320台。 附表4: 变更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5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表5: 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5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 2023年1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议案》,并于2023年2月2日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原计划用于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募集资金477,000.00万元变更用于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上述项目电池工艺将导入公司自主研发的HPBC高效电池技术,形成年产29GW单晶高效电池的产能目标。本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西咸新区)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建设地点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新城。 注2:西咸乐叶年产29GW电池项目已于2024年4月全部转固且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72,387.85万元为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和利息。 注3:2023年5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3年5月18日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决定将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宁夏乐叶年产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3GW)”变更为“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原计划用于宁夏乐叶年产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3GW)建设的募集资金108,000.00万元变更用于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上述项目有助于扩大公司高效单晶组件产能,更好的满足2023年底组件产能目标,本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2024年12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实施的议案》。受光伏行业周期性供需错配的影响,产业链价格持续下行,行业整体开工率不高,根据PVInfoLink发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10月光伏行业组件环节整体开工率约50%。基于对行业现状的充分调研,且在公司组件环节产能相对富余的背景下,为确保投入有效性、更好适应光伏行业周期性波动,公司谨慎使用募集资金,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因此尚未开展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投入。为更好地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审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决定在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将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延期至2026年6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2025年5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5年6月30日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变更为“铜川隆基年产12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原计划用于芜湖(二期)年产15GW单晶组件项目建设的募集资金108,000万元变更用于铜川隆基年产12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本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铜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建设地点位于陕西省铜川市新材料园区。 注4:西咸乐叶29GW电池项目2025年度实现效益-18,222.54万元,低于承诺效益。本期实现的效益低于承诺效益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光伏行业出现阶段性供需错配,导致电池片价格下降幅度较大,极大压缩了电池片的盈利水平,使得报告期内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未达预期。 注5:2024年2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根据整体产能布局调整,为推动陕西乐叶和西安乐叶的技术改造,进一步优化西咸乐叶车间设备配置空间,增加陕西乐叶和西安乐叶作为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为项目的实施地点。 注6:铜川隆基年产12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5年5月投产,截至2025年末该项目的一期产能已达到约6GW,剩余产能建设将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择机推进。 附表6: 变更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5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2024年2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根据整体产能布局调整,为推动陕西乐叶和西安乐叶的技术改造,进一步优化西咸乐叶车间设备配置空间,增加陕西乐叶和西安乐叶作为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为项目的实施地点。 注2:铜川隆基年产12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5年5月投产,截至2025年末该项目的一期产能已达到约6GW,剩余产能建设将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择机推进。 (后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原计划投入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宁夏乐叶年产5GW单晶高效电池项目(一期3GW)”建设的募集资金108,000万元,变更用于投资建设“铜川隆基年产12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铜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6-018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债券代码:244101 债券简称:GK隆基01 债券代码:244386 债券简称:GK隆基02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依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及绩效薪酬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绩效完成情况进行了考核,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情况如下: ■ 注:为与公司共克时艰,董事长兼总经理钟宝申先生、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李振国先生2025年未在公司领取报酬(以上薪酬金额为公司代缴社保费用)。 2026年,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标准为20万元/年/人(含税),外部董事(非独立董事且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印建安、李姝璇不在公司领取报酬,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出席公司会议的差旅费以及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内部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仅以其在公司担任的其他职务领取薪酬。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基本薪酬根据其岗位职责、个人能力和市场薪酬水平等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关联公司经营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及个人业绩贡献,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公司拟定的中长期激励考核方案执行。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2026-022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债券代码:244101 债券简称:GK隆基01 债券代码:244386 债券简称:GK隆基02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5月22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5月22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101号西安铂菲朗酒店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5月22日至2026年5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不迟于2026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本次股东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8、9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3、5、6、7、8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第7项议案涉及的关联方2025年在任及离任董事应回避表决;第8项涉及的关联方钟宝申先生、刘学文女士、田野先生、白忠学先生、刘晓东先生等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及时投票,公司将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提醒服务,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每一位投资者主动推送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一键通服务用户使用手册》(下载链接: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遇拥堵等情况,仍可通过原有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资料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如有);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股东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股票账户卡(如有)。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如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股票账户卡(如有)、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登记时间 2026年5月13日9:00-2026年5月14日17:00 (三)报名及资料审核 为便于会议组织,本次现场参会采取预报名方式,公司将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5日)后对报名登记资料进行审核,按股东报名先后顺序及时反馈报名结果。 预报名方式如下:在报名登记时间内(2026年5月13日9:00-2026年5月14日17:00),登录网址https://eseb.cn/1xx9nTpo3Ac或者扫描以下二维码登录本次股东会报名系统,上传现场参会登记资料。 ■ 预报名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公司联系。 (四)现场参会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于2026年5月22日11:30-13:50持登记资料原件,在会议地点西安铂菲朗酒店经现场审核后入场。 六、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尚苑路8369号 2、邮编:710018 3、联系电话:029-86473930 4、联系邮箱:longi-board@longi.com (二)本次股东会与会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往返交通和住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5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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