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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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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能否达到预期目标存在不确定性,上述措施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五节 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在2025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若2026年度未消除上述情形或增加新的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 第六节 实施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并在不违反内幕信息保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相关人员及时回应投资者的问询。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1、联系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北龙湖如意东路和如意东三街交汇处中瑞国际北塔9层 2、咨询电话:0371-55527242 3、传真:0371-55591374 4、电子邮箱:ir@ccsoln.com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2026-044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24瑞茂0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24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联营企业2025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2025年期末各项资产进行了清查、分析和评估,对部分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2025年末减值损失的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上表中,损失以“-”号填列,收益以“+”号填列。 二、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情况说明 1、应收票据 公司对于应收票据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基于应收票据的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 2、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 公司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本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和租赁应收款,本公司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 3、应收款项融资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自初始确认日起到期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本公司采用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减值损失。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款项融资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 4、其他应收款 公司依据其他应收款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采用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减值损失。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其他应收款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 5、存货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 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通常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6、无形资产、开发支出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等非流动非金融资产,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均进行减值测试。 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按照该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则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三、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2025年度公司计提各类减值损失共计1,552,255,172.22元人民币,减少2025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1,552,255,172.22元人民币。 四、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计提相关减值准备依据充分,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公司联营企业计提减值准备情况概述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联营企业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根据联营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本期部分联营企业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其中河南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物产”)、山东丰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丰瑞”)本期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较大,河南物产2025年度确认减值损失-2,756,696,669.15元人民币,山东丰瑞2025年度确认减值损失-888,718,991.84元人民币,公司对河南物产和山东丰瑞确认的投资收益分别为-985,863,318.70元人民币、-426,581,695.37元人民币。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2026-043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24瑞茂0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24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对公司应收款项组合及预期信用损失率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减少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5.36亿元、净资产15.36亿元,减少2025年利润总额15.36亿元、净利润15.36亿元。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5年12月5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32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9号》”),规定“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和“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关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9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出售方与购买方可能作出合同约定,针对被购买方某些或有事项,或者特定资产或负债的某些不确定性结果,出售方给予购买方补偿,购买方因此获得补偿性资产。例如,出售方针对被购买方某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或该负债超过约定金额而引致的损失,给予购买方补偿等。 (1)购买方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①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购买方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被补偿项目的同时,应当确认补偿性资产,以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计量,并需考虑管理层对其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从补偿性资产入账价值中扣除。 当补偿与在购买日确认且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或负债相关时,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确认补偿性资产,并以该补偿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该公允价值计量应包含因考虑可收回性而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不确定性的影响,因此无需再单独考虑其可收回性的估计。 当补偿与未在购买日确认或未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或负债相关时,对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应采用与被补偿项目相一致的假设,同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和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当补偿与因公允价值在购买日无法可靠计量而未在购买日确认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相关时,购买方不应在购买日确认补偿性资产,而应在购买日后该或有负债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时,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和相应的补偿性资产。当补偿与在购买日未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如被购买方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时,购买方应采用与该资产相同的基础,确认相应的补偿性资产。 ②补偿性资产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被补偿项目账面价值发生变动的,相应调整补偿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投资收益。对于未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补偿性资产,还应单独再考虑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计入投资收益。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所得价款等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2)购买方个别财务报表层面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①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购买方获得补偿性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和本解释的规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补偿性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方在符合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即企业基本确定能够收到且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补偿性资产,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补偿性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②补偿性资产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和本解释的规定,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同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和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计入投资收益。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补偿性资产”科目,所得价款等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3)会计科目设置和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应当设置“补偿性资产”科目对补偿性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对补偿性资产按照流动性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补偿性资产相关的合同条款、金额、减值处理以及对企业的财务影响等信息。 2、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企业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时,无论交易对手方是企业的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原合并日因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差额调整的资本公积,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得转出至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 3、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除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条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和终止确认规定,企业应当在下列时点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 (1)在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在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者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3)在结算日(金融负债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或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三条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而导致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日期)终止确认金融负债,选择适用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规定的除外。 企业采用电子支付系统以现金结算一项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仅当企业已启动付款指令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选择在结算日之前将其终止确认: (1)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撤回、停止或取消付款指令; (2)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支取因付款指令而将用于结算的现金; (3)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重大。例如,电子支付系统是按照标准管理流程完成付款指令,且从满足前述两项条件至向交易对手交付现金之间的时间间隔很短。如果付款指令的执行取决于企业在结算日能否交付现金,则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可视为不重大。 企业作出前述会计政策选择的,应将其应用于通过同一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的所有结算。 4、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 (1)关于利息的构成要素。 企业在评估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时,可能需考虑利息的不同构成要素。利息的评估应当聚焦于企业基于什么获得了补偿,而非获得补偿的金额,尽管后者可能表明企业获得了对除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以外的其他要素的补偿。如果合同现金流量与非基本借贷风险或成本的变量(如权益工具的价值或商品的价格)挂钩,或者合同现金流量代表债务人收入或利润的一部分,则该合同现金流量与基本借贷安排不一致。 (2)关于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变动。 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合同现金流量变动(不管现金流量变动可能性的大小)前后均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的,企业仍需评估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直接相关,且合同现金流量的变动方向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方向相同,则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不直接相关(如利率随企业达到合同约定的碳减排量而下调约定基点的贷款),则仅当在所有可能的合同情景下,其合同现金流量与具有相同合同条款、但不包含该或有特征的金融工具所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著差异时,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通过定性评估作出上述判断,在其他情况下则可能需要进行定量评估。如果经很少或不经分析就能清晰地判断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著差异,则企业无需进行详细评估。 5、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 企业应当至少按类别披露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报告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及其在报告期内的公允价值变动,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按项目等作进一步披露。其中,与报告期内终止确认的投资有关的变动额和与报告期末持有的投资有关的变动额应当分别披露。企业还应披露与报告期内终止确认的投资有关的计入权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的转出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根据《准则解释第19号》的要求,该变更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5年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9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是根据《准则解释第19号》的要求而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概述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 受公司发生债务逾期、涉及相关诉讼等风险事项后,经核实,因部分客户参与到公司业务链条中,公司因债务逾期等事件风险外溢,导致部分客户亦出现涉及诉讼、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偿债能力出现弱化迹象。为真实、公允反映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风险,进一步精细化应收款项风险管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应收款项结构变化及外部信用环境变动,优化并细化应收款项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划分标准及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比例。 经公司研究,对应收款项的组合划分依据进行调整,公司认为变更后的分类组合与会计估计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使公司的应收债权更接近公司的回收情况和风险状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日期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估计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款项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 账龄组合按照相当于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划分到应收账款的关联方组合和其他应收款的应收关联方往来款、备用金组合的款项,考虑到客户和款项性质的特殊性,对于该组合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估计 因公司相关风险事项外溢,部分客户出现涉诉、账户冻结、流动性受限等情况,客户信用风险分层特征明显。公司结合客户类型、经营状况、涉诉情况、回款能力及行业环境,进一步细化信用风险组合,差异化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款项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 (五)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日前三年,假设运用该会计估计,不会对公司合并报表的利润总额、净资产和总资产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总体判断。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会减少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5.36亿元、净资产15.36亿元,减少2025年利润总额15.36亿元、净利润15.36亿元。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专项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认为:我们的审核是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一一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由于我们对瑞茂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我们对《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专项说明》涉及的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无法表示意见。 (七)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提供更加可靠、全面、准确的财务信息,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2026-046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24瑞茂0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24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债务化解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债权债务化解暨关联交易金额为46,625,444.31元人民币,该方案是为了妥善化解债务风险,维护客户稳定基础,便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市场化解决经营困境,维护公司可持续发展。该方案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债权债务化解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事项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除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后续可能还会继续进行债权债务归集并抵销,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概述 为优化上市公司财务结构,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经上市公司旗下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与相关债权人和债务人充分协商,拟通过债权债务归集并抵销的方式,对现有应付款项与应收款项进行优化,具体方案为:子公司的债务人将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瑞茂通”)的债权转让给子公司,与郑州瑞茂通对子公司的应收债权进行抵销,各方间剩余债权债务仍按照原相关合同继续履行。上述债权债务化解及抵销金额均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该方案旨在化解债务风险,提升运营效率。 公司已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债权债务化解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万永兴先生回避表决;该事项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除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本次交易对方郑州瑞茂通,为公司控股股东,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第(一)项规定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9609298G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东侧洵美路南侧兴瑞产业园A-3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万永兴 注册资本:383,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年7月26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通讯设备销售;农副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郑州瑞茂通100%的股权。 截至2025年9月30日,郑州瑞茂通的资产总额为76,628,597,844.22元、负债总额为53,807,906,179.33元、资产负债率为70.22%,净资产为22,820,691,664.89元、202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43,284,332,870.42元、净利润82,292,497.52元(以上数据为合并口径,未经审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郑州瑞茂通存在逾期情况,郑州瑞茂通因逾期问题涉及的诉讼或仲裁纠纷正在积极协商中。郑州瑞茂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标记、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比例较高,如上述股份后续涉及相关处置,可能存在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控股股东目前正在积极妥善解决上述相关事项。本次债权债务化解不涉及郑州瑞茂通向公司支付对价,郑州瑞茂通的逾期、诉讼等事项对本次交易开展不存在重大影响。 三、《债权转让与债务抵销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海南华菱电商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湖南华菱资源贸易有限公司 丙方: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丁方: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戊方:CENTURY COMMODITIES SOLUTION PTE LTD 己方:CENTURY COMMODITIES SOLUTION (HK) LIMITED 庚方:郑州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辛方: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对庚方享有债权: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对庚方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46,625,444.31元(大写:肆仟陆佰陆拾贰万伍仟肆佰肆拾肆元叁角壹分,以下简称“标的债权一”),该债权系甲方与庚方于2026年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HNHL-LXJK-RS-RMT-20260421及HNHL-SLT-RMT-20260420)项下的款项。 2、丙、丁、戊、己方各对乙方享有债权:根据附件二所述之合同,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分别对乙方享有债权,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6,625,444.31元(大写:肆仟陆佰陆拾贰万伍仟肆佰肆拾肆元叁角壹分,以下合称“标的债权二”)。 3、庚方对辛方享有债权: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庚方对辛方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54,810,000.00元(大写:壹亿伍仟肆佰捌拾壹万元整,以下简称“标的债权三”),该债权系庚方与辛方于2025年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款项。 4、各方拟通过债权转让及抵销的方式,清理上述往来款项,简化结算程序。 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的债权转让 1.1甲方同意将其对庚方享有的46,625,444.31元债权(标的债权一)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上述债权。 1.2庚方在此确认,本协议构成甲方发出的转让通知且该通知已到达庚方,并同意向乙方履行标的债权一对应的债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关于标的债权一,乙方成为庚方的债权人,甲方不再对庚方享有标的债权一的债权,但该金钱债权转让不得解释为甲方免除庚方在基础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庚方基于标的债权一所对应基础合同依法享有的抗辩权、抵销权、索赔权及其他实体权利,不因本协议签署而当然丧失。 第二条 丙、丁、戊、己方与辛方的债权转让 2.1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同意将其对乙方分别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辛方,辛方同意受让标的债权二。 2.2乙方在此确认,本协议构成上述各方发出的转让通知且该通知已到达乙方,并同意向辛方履行标的债权二对应的债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关于标的债权二,辛方成为乙方的债权人,上述各方不再对乙方享有标的债权二项下的债权,但该金钱债权转让不得解释为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免除乙方在基础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乙方基于标的债权二所对应基础合同依法享有的抗辩权、抵销权、索赔权及其他实体权利,不因本协议签署而当然丧失。 第三条 乙方、庚方与辛方的债权转让 3.1基于上述第一条及第二条,债权转让后,乙方对庚方享有46,625,444.31元债权,辛方对乙方享有46,625,444.31元债权。乙方同意将其对庚方享有的46,625,444.31元债权全部转让给辛方,乙方转让上述债权的对价为辛方对乙方享有46,625,444.31元债权,即标的债权二。辛方同意受让标的债权一。乙方转让上述债权后,辛方对乙方不再享有标的债权二。 3.2庚方在此确认,本协议构成乙方发出的转让通知且该通知已到达庚方,并同意向辛方履行标的债权一对应的债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关于标的债权一,辛方成为庚方的债权人,乙方不再对庚方享有标的债权一的债权,但该金钱债权转让不得解释为乙方免除庚方在基础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庚方对应基础合同依法享有的抗辩权、抵销权、索赔权及其他实体权利,不因本协议签署而当然丧失。 第四条 债务抵销 4.1基于上述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债权转让后,辛方对庚方享有46,625,444.31元债权。辛方与庚方一致同意,本笔债权与庚方对辛方享有的标的债权三在人民币46,625,444.31元范围内进行抵销,抵销后,庚方对辛方享有剩余债权人民币108,184,555.69元。抵销自本协议最后一方盖章之日起发生效力,各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即构成抵销通知并已到达相对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已抵销部分自抵销生效之日起不再计算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资金占用成本。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5.1各方保证其拟转让的债权是真实、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的,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 5.2戊方及己方作为境外主体,保证已根据其注册地法律及公司章程完成必要的内部决议及授权,并应于本协议签署同时向乙方、庚方提交相应授权证明文件作为本协议附件。如其未完成前述授权或提交的授权文件存在瑕疵,导致本协议或相应债权转让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不发生效力的,戊方或己方应赔偿其他各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5.3各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与抵销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一旦签署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不因本协议涉及的贸易合同的争议而受影响,但各方基于标的债权所对应基础合同依法享有的抗辩权、抵销权及其他权利,不因本协议签署而受限或消灭。 5.4若任一转让方违反本协议的陈述与保证,或任一转让方的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导致债权转让无效、抵销被撤销或有一方遭受任何损失的,该转让方应向损失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已支付款项及合理维权费用。如前述情形发生,各方应于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至本协议签署前相应债权债务状态,并配合办理账务冲回、债权恢复及相关文件重签。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 7.1本协议自最后一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协议一式十六份,各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具体以各方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事项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以债权债务账面价值等额进行抵销,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五、实施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方案是为了妥善化解债务风险,维护客户稳定基础,市场化解决经营困境,维护公司可持续发展。 2、债权债务均按照账面价值进行抵销,遵循了自愿、公平、公允的原则,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债权债务化解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债权债务化解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万永兴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其他说明 为妥善化解债务风险,市场化解决经营困境,维护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后续可能还会继续进行相关债务风险化解举措。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2026-045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24瑞茂0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24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提高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融资决策效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授权期限为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授权事宜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和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含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方式、价格区间和限售期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五)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依据新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为保证发行股票事项的高效、顺利推进,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依照前述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的实施时间、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协议以及其他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本次发行的实施情况、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后继续办理本次发行或终止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事宜;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股本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分析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与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简易程序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终止,或者按照新的简易程序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将上述授权授予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行使。 三、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经年度股东会授权上述事项后,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发行方案启动之后仍需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2026-041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24瑞茂0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24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25年度拟不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其他形式的分配。 ●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 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但公司触及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详情请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2025年度中期分红暨贯彻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议案》,公司2025年度中期分红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现金红利已于2025年10月23日发放。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2025年度共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30,294,682.44元。鉴于公司2025年度业绩亏损且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公司暂不具备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以及公司2025年已进行中期分红等因素,公司2025年度拟不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其他形式的分配。 (二)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 二、本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等规定,鉴于公司2025年度业绩亏损且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公司暂不具备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以及公司2025年已进行中期分红等因素,公司2025年度拟不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其他形式的分配。 三、公司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说明 上市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613,717,877.71元,合并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1,267,133,997.47元,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分红56,331,600元,且预计可向母公司分红的金额无法弥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情形。 公司将多措并举夯实经营发展基础,积极改善经营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坚持优化资产结构。未来,公司将根据经营和财务状况,努力提高投资者回报能力。 四、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表决。 五、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2026-047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24瑞茂0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24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债务化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债权债务化解金额合计为2,680,804,219.13元人民币,该方案是为了化解债务风险,维护客户稳定基础,便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市场化解决经营困境,维护公司可持续发展。该方案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负面影响。 ● 公司后续可能还会继续进行债权债务归集并抵销,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概述 为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经公司与相关债权人和债务人充分协商,通过债权债务归集并抵销的方式,对现有应付款项与应收款项进行优化。该方案旨在化解债务风险,减少应收款项回收风险,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升运营效率,防范经营风险。 二、债权债务归集并抵销情况 公司将合并范围内不同子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归集并通过如下方式进行债权债务抵销: 1、公司将对下游客户享有的部分应收债权转让给公司上游供应商,与公司应付上游供应商的货款进行抵销,各方间剩余债权债务仍按照原相关合同继续履行,该方式化解债权债务金额为968,675,365.14元。 2、公司上游供应商将对公司享有的应收债权转让给公司下游客户,与公司应收下游客户的应收债权进行抵销,各方间剩余债权债务仍按照原相关合同继续履行,该方式化解债权债务金额为696,223,179.81元。 3、公司的客户对其自身持有的下游客户的应收债权转让给我公司,与公司应收客户的货款进行抵销,同时转让后,我公司新的客户通过向我方出具商业承兑汇票,完成债务结清。各方间剩余债权债务仍按照原相关合同继续履行。该方式化解债权债务金额为101,138,024.65元。 4、公司与客户、供应商经协商一致,对双方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互欠款项进行集中清理与净额结算。具体模式为:(1)供应商对公司部分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其他子公司,与公司其他子公司对该供应商享有的应收款项进行抵销;(2)公司部分子公司对客户的债权转让给其他子公司,与公司其他子公司对该客户的应付款项进行抵销;(3)公司部分子公司对客户负有的应付款项,与该部分子公司对客户享有的应收款项进行合并归集,并按净额进行相互抵销。若抵销后净额为零,则双方不再另行支付;若存在净余额,则由债务方向债权方支付相应差额。该方式化解债权债务金额为914,767,649.53元。 三、实施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方案是为了妥善化解债务风险,维护客户稳定基础,市场化解决经营困境,维护公司可持续发展。 2、该方案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负面影响。 3、债权债务均按照账面价值进行抵销,遵循了自愿、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说明 为妥善化解债务风险,市场化解决经营困境,维护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后续可能还会继续进行相关债务风险化解举措。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2026-050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24瑞茂0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24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 特别提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的相关规定,触及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中审众环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的相关规定,触及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 公司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未决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冻结、因公司提供担保而可能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等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已100%被司法标记/冻结,以及被多次轮候冻结,如后续涉及相关处置,可能存在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公司及控股股东正积极与相关方进行沟通,以寻求相应的化解方案。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 受公司现阶段经营状况影响,公司各品类业务销售量出现明显下降。公司主要的煤炭供应链管理业务分为国内业务和国际业务(包括进口业务和转口业务),其中,国内业务及进口业务基本停滞, 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减少90.69%,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负数,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瑞茂通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 会计师意见:因公司回复本函件涉及会计师针对公司2025年财务报告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具体为: 1、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及坏账准备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瑞茂通应收账款余额972,570.39万元,管理层已计提坏账准备164,771.60万元,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该等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 2、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瑞茂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43,148.95万元,占资产总额的48.59%,2025年度确认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137,558.99万元,占利润总额的44.31%,我们未能获取到重要联营企业的财务资料,无法对联营企业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收益的准确性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3、或有事项 2025年度瑞茂通因债务违约导致大量债权人提起诉讼,包括尚在起诉、审理阶段未判决生效的案件在内的涉诉金额596,775.42万元。瑞茂通对其涉诉事项已计提预计负债441.42万元。由于诉讼案件数量多、诉讼事项复杂性及其判决、执行结果的不确定性,同时我们也无法判断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诉讼事项。因此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预计负债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前述讼诉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4、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瑞茂通2025年净利润为-314,217.71万元,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2,154,124.69万元,同比2024年下降31.61%。于2025年12月31日流动负债超过流动资产536,925.12万元,货币资金43,310.60万元(其中受限资金24,881.42万元),短期借款400,170.45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6,995.25万元,应付账款790,473.98万元,货币资金已无法偿付短期债务;大量债务违约并涉及诉讼,逾期债务363,224.32万元;瑞茂通及其子公司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或限制出款,冻结金额6,771.41万元,上述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瑞茂通已在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持续经营中披露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以及为改善持续经营能力拟采取的措施,但由于债务化解和控股股东的重整尚处于推进阶段,方案落地实施、执行进度及最终结果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该等计划能否顺利实施,亦无法判断公司是否具备足够的偿债资金,以及相关事项对未来经营现金流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因此会计师无法对本函件发表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瑞茂通2025年度审计报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茂通”或“公司”或“上市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6】0342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监管工作函内容及回复列示如下: 一、业绩预告及前期公告显示,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较2024年度及2025年前三季度均由盈利转为大额亏损,且发生大额债务逾期、较多诉讼或仲裁、银行账户及股权资产被冻结等事项。请公司:(1)分季度列示各项业务营业收入及利润情况,并结合市场环境变化、所处行业上下游情况、在手订单及执行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季度业绩变化较大及全年业绩由上年盈利转为大额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公司目前经营亏损、债务逾期、银行账户冻结等情况,说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资金流向关联方的情形,是否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应对当前情况的主要措施,并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 回复: (1)分季度列示各项业务营业收入及利润情况,并结合市场环境变化、所处行业上下游情况、在手订单及执行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季度业绩变化较大及全年业绩由上年盈利转为大额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预计2025年度实现预计营业收入215.41亿元,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0亿元到-45亿元。公司各业务板块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1、2025年度较202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减少原因: 1.煤炭供应链管理业务: (1)业绩变化情况 2024一2025年煤炭供应链整体呈国内宽松、国际走弱、价格下行、上下游分化格局。国内方面,2024年原煤产量与进口量双增、库存高企、煤价偏弱运行;2025年国内稳产、进口明显回落,下半年受政策托底与季节性需求带动价格企稳反弹,整体供大于求。国际方面,2024年全球煤价低位、进口对国内冲击较强;2025年全球贸易量收缩、印度尼西亚等出口调控,国际煤价震荡走弱,内外价差收窄。上游晋陕蒙新主产区供应稳定、行业集中度提升;下游电力、冶金、建材需求偏弱,仅煤化工保持增长,煤炭供应链企业利润收窄、头部化与服务化趋势明显。 国内业务:鉴于2024年度全国煤炭供应稳中有增,需求基本持平,煤炭价格重心下移,公司主动缩减毛利率较低的国内煤炭的业务量,2024年国内煤炭业务营业收入21.94亿元,2025年国内煤炭营业收入继续减少,2025年1-10月该部分营业收入0.82亿元,2025年全年营业收入0.84亿元,较2024年下降96.17%。鉴于当前面临的流动性压力,公司经审慎评估,已对相关业务板块的经营策略做出动态调整,现阶段主要资源已向核心业务倾斜,国内业务的开展已基本处于暂停状态。 国际业务:公司煤炭供应链国际业务主要分为进口业务和转口业务,相关业务发运量及收入情况如下表: ■ 2025年国际业务发运量为3608.66万吨,较2024年的3892.68万吨减少7.30%;收入规模由2024年的216.38亿元降至168.15亿元,下降22.28%。①进口业务2025年度发运量为2417.58万吨,营业收入113.93亿元;2024年度发运量为2784.29万吨,营业收入158.28亿元。2025年进口业务发运量及营业收入同比分别下降13.17%和28.02%。2025年度进口业务收入下滑,一方面受煤炭价格下跌影响,另一方面因公司债务逾期等因素导致业务开展受限,表现为2025年四季度发运量及营业收入分别较上年同期减少194.58万吨和14.2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1.49%和30.29%。分季度情况看,2025年三季度进口煤发运量及营业收入高于其他季度,主要系国内煤炭供应收缩带动煤价反弹,为进口煤创造了有利市场空间。2025年四季度进口煤发运业务虽受到债务逾期等因素影响,但依托前期已锁定订单的兑付,当季业务规模较年内其他季度未出现下滑,但相比2024年同期发运量减少了21.49%,营业收入减少了30.29%。目前进口业务基本处于暂停状态。②转口业务,2025年度发运量为1191.08万吨,营业收入54.23亿元;2024年度发运量为1108.39万吨,营业收入58.10亿元。发运量增长7.46%,营业收入下降6.66%。转口业务收入下降主要受煤炭价格下跌影响。分季度情况看,2025年三季度转口煤发运量及营业收入高于其他季度,主要系全球多地为需求高峰:如越南、菲律宾、韩国、日本等多地高温少雨,电力缺口扩大。2025年第四季度,公司转口煤炭发运业务量较2024年同期仅减少2%,但受煤炭市场价格下滑影响,相应营业收入同比减少8.95%。 (2)客户供应商变化情况 公司主营煤炭供应链业务,上游供应商以煤炭生产企业及头部贸易商为主,下游客户主要是电力集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贸易类公司,且同时覆盖越南、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电厂、钢厂、贸易商等,核心合作群体整体保持稳定。受国内业务量缩减影响,公司与境内原有客户、供应商的合作规模相应下降。在国际业务方面,核心供应商相对稳定,主要来自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的矿方及贸易商,公司将根据市场行情变化,灵活调整各供应商采购份额。公司客户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随着国际化战略持续推进,海外客户业务合作规模稳步提升。 公司煤炭供应链业务2025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以下统称“客户”)均为公司长期合作主体,近三年持续开展业务往来,合作关系稳定。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业务量存在正常浮动,主要系大宗商品行业市场化定价、下游需求周期波动、采购与销售策略调整、年度订单执行节奏差异等因素所致,相关变动符合行业惯例与业务实际,具有合理性。 2025年公司煤炭供应链业务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24年公司煤炭供应链业务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25年公司煤炭供应链业务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24年公司煤炭供应链业务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非煤大宗业务: (1)业绩变化情况 公司非煤大宗商品供应链业务的核心产品为石油化工产品,而2024-2025年全球石油化工行业正处于深度调整周期,供需格局严重失衡,产品价格持续承压,盈利空间被不断压缩。在此行业大背景下,考虑到公司资金、人力等资源的有限性,为实现整体业务结构的优化升级,公司选择缩减石油化工相关业务规模,将各类资源聚焦于更具市场竞争力的核心业务板块,通过持续调整业务布局、降低该板块业务占比,规避行业下行风险,强化核心业务的竞争优势。2025年度公司非煤大宗业务营业收入18.71亿元,较2024年度的54.77亿元减少了36.06亿元,下降65.84%。公司非煤大宗业务板块收入规模持续收缩,该板块主要供应商及客户未发生较大变化,但相应的合作规模逐步缩减。 (2)客户供应商变化情况 2025年非煤大宗业务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以下均简称为“客户”)均为公司长期合作客户,近三年均有业务合作,该板块前五大有变动的原因是:公司会综合考量市场行情、货源、各客户的报价、客户资质等要素,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利润为导向,确认最佳合作客户以及每个客户的合作量,并在合作优先级以及业务拓展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同时公司也会根据市场行情变动等灵活调整合作策略,以保障与优质客户的长期稳定合作,推动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2025年度非煤大宗业务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24年度非煤大宗业务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25年度非煤大宗业务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24年度非煤大宗业务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3.农产品加工业务: (1)业绩变化情况 2024年5月15日公司农产品加工厂项目正式运营,当年仅经营半年,收入低于2025年度。目前主要品类包括豆油、豆粕等。2025年一、二季度受美国加征关税、海关通关审批延长影响,大豆到厂较慢,导致前两季度营业收入分别为4.89亿元和5.42亿元,营业收入较低;三季度大豆集中到厂,营业收入回升,金额为8.98亿元;四季度因公司债务逾期无法正常采购大豆,营业收入再度下降至4.83亿元。农产品加工业务的客户主要聚焦食品生产企业及饲料厂,供应商涵盖种植基地与贸易商,资源主要集中在巴西、阿根廷等大豆主产区。2025年,随着加工规模较2024年有所扩大,公司合作客户及供应商数量及合作规模相应增加。 (2)客户供应商变化情况 公司农产品加工业务供应商集中度较高且合作关系相对稳定,客户群体则相对分散。2025年前五大客户均自公司2024年5月开展农产品加工业务初期即建立合作,关系相对稳定。2025年度前五大客户出现变动,主要原因系:客户根据自身生产经营计划、订单规模及采购节奏调整采购量,同时公司结合市场行情、产品结构及客户合作情况优化销售布局,上述因素共同导致前五大客户发生正常波动,相关变动符合行业经营特点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2025年农产品加工业务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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