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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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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取《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二)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2026年4月28日召开的方大炭素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告内容已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特别决议议案:议案7 (四)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议案8和议案9。 (五)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七)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四)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五)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二)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登记时间: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上午 9:00一12:00、下午 14:00一17:00。 (四)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登记和联系地点: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公司办公楼董事会秘书处。 电话:0931-6239195 传真:0931-6239221 六、其他事项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5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516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公告编号:2026-031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或者公司)以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了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和材料。会议于2026年4月28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会议由董事长主持,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2025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方大炭素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四)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母公司年末未分配利润为6,357,127,815.08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5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732元(含税)。截至2026年4月28日,公司总股本4,025,970,368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209,113,465股后为3,816,856,903股,以此计算公司拟派发现金红利27,939,392.5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方大炭素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规划的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方大炭素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规划的公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方大炭素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七)审议通过《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方大炭素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听取《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黄隽女士(届满已离任)、独立董事彭淑媛女士(届满已离任)、独立董事刘志军女士、独立董事吴烨女士、独立董事崔丽丽女士、独立董事万红波先生均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方大炭素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黄隽)(彭淑媛)(刘志军)(吴烨)(崔丽丽)(万红波)》。 本报告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听取。 (九)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履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方大炭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履职报告》。 (十)审议通过《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方大炭素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十一)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方大炭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议案》 关联独立董事刘志军女士、吴烨女士、崔丽丽女士、万红波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方大炭素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十三)审议通过《方大炭素2025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方大炭素2025年度环境、社会、治理(ESG)报告及其摘要》。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年度评估报告暨2026年行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方大炭素关于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年度评估报告暨2026年行动方案的公告》。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进行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方大炭素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并进行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方大炭素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方大炭素关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讨论,认为公司2025年度董事的薪酬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薪酬的发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委员在对本人薪酬进行讨论时,均予以回避。因本议案涉及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董事回避表决,同意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详见《方大炭素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之“第四节公司治理”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讨论,认为公司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薪酬的发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详见《方大炭素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之“第四节公司治理”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讨论了本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涉及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董事回避表决,同意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方大炭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讨论,认为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了所处行业的薪酬组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方大炭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方大炭素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516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公告编号:2026-035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授信额度: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进行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根据业务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非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建设,并购贷款等)、中长期贷款、银行票据(含票据池)、信用证、保函、贸易融资、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等业务。本次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具体授信额度以最终签署的金融机构批复为准。 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融资业务,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及子公司签署上述授信事宜项下的全部法律文件。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单次或者逐笔签订具体授信协议,不再单独履行决策程序。上述授信有效期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该授信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崔丽丽 2025年11月18日经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选举通过,本人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认真履职,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董事会日常工作及决策中尽职尽责,对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撑,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上任后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崔丽丽,女,1977年5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上海市互联网经济咨询中心分析师,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教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副院长、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财经大学高级会计审计学院会计学专业博士生导师;金牌橱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不在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且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规范运作》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年本人履职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2次,亲自出席会议2次,公司召开股东会1次,本人出席1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会议的召开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合法、有效的决策审批程序,审议议案均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对审议事项,本人于会前充分准备并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并结合自身的专业判断,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二)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本人上任后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对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并投同意票。 2025年本人上任后对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三)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5年本人上任后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利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等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电话沟通、现场交流、关注媒体信息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环境、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及时了解公司关联交易,公司治理制度修订等事件的进展情况,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获取做出独立判断的资料,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对本人的工作给予了积极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工作提供条件。同时指定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本人履行职责,能较好地传递本人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以及上级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往来。 (四)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2025年任职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各项会议召开前积极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资料,并认真审阅,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5年本人履职期内,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本着重要性原则,重点关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方面的事项,通过审查其决策、执行以及披露过程,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独立判断,并严格遵照相关制度要求对公司重大事件进行审阅,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保是为了满足双方业务发展的需要,方大特钢经营指标及财务指标稳健,资产质量良好,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且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制定、修订公司治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2025年11月公司根据最新规定及相关要求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同时全面修订《公司章程》及配套制度27项,并制定了《方大炭素内部审计制度》《方大炭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最新监管要求,对公司制订完善的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审慎的监督与审议,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保障公司治理运作合法合规,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2026年度,为持续推进公司董事会的规范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我将继续严格依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一如既往地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崔丽丽 2026年4月29日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彭淑媛 作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及对公司和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会会议等,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已连续担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满六年,2025年10月本人申请辞去了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职务。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彭淑媛,女,1965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北京天惠参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北京中外名人文化产业集团外联部主任;2019年至2025年任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不在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且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一规范运作》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年本人履职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9次,本人应参加会议9次,亲自出席会议9次;公司共召开股东会2次,本人出席2次。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会议的召开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合法、有效的决策审批程序,审议议案均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对审议事项,本人于会前充分准备并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并结合自身的专业判断,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5年履职期内本人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履职期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6次会议,本人均出席会议。审核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发放标准及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程序的合规性,审核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真实、准确。同时,对公司2025年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审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资料,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评估;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本人履职期内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对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并投同意票。 2025年本人履职期内对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其他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5年本人履职期内,通过沟通交流、关注媒体信息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环境、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及时了解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会计差错更正、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获取做出独立判断的资料,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向独立董事提供文件资料,保障了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本人履行职责,能较好地传递本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以及上级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往来。 (五)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各项会议召开前认真审阅会议资料,积极参与审议议案的讨论,充分发挥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优势,为公司提出合理建议,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确保董事会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同时,出席的股东会等会议召开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合法、有效的决策审批程序,切实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5年本人履职期内,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本着重要性原则,重点关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方面的事项,通过审查其决策、执行以及披露过程,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独立判断,并严格遵照相关制度要求对公司重大事件进行审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客观、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据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符合公司业务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此次日常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有关规定,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经过仔细审阅和核实,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所有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公司顺利完成了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工作,编制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本人认为公司建立及健全了业务流程及内控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制定合理;审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其薪酬的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 四、总体评价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彭淑媛 2026年4月29日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刘志军 作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及对公司和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会会议等,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刘志军,女,1972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现任兰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不在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且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规范运作》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1次,本人应参加会议11次,亲自出席会议11次;公司共召开股东会3次,本人出席3次。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会议的召开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合法、有效的决策审批程序,审议议案均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对审议事项,本人于会前充分准备并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并结合自身的专业判断,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5年本人共计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6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 对公司2025年定期报告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审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资料,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评估;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审核公司2024年董事、高管年度薪酬的决策程序、发放标准及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程序的合规性,审核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真实、准确。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本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对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并投同意票。 2025年本人对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其他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5年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利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电话沟通、现场交流、关注媒体信息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环境、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及时了解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会计差错更正、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获取做出独立判断的资料,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对本人的工作给予了积极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工作提供条件。同时指定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本人履行职责,能积极有效地配合独立董事的工作。 (五)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各项会议召开前积极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资料,并认真审阅,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2025年本人参加了公司召开的2024年度暨2025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和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认真解答投资者提问,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5年本人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未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均及时披露。未发生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情况。 本着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原则,通过审查、决策、执行以及披露过程,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独立判断,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5年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客观、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风险情况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据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后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执行市场价格,交易遵循公允、公平的原则;公司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保是为了满足双方业务发展的需要,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指标及财务指标稳健,资产质量良好,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上述两项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主动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有关规定,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本人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公司顺利完成了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工作,编制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建设或者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制定合理;审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其薪酬的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2026年,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谨慎、认真、勤勉地依法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利用专业知识,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并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志军 2026年4月29日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万红波 2025年11月18日经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选举通过,本人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及对公司和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上任后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万红波,男,1964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兰州大学会计学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国资深注册会计师和澳大利亚国家会计师协会国家执业会计师,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不在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且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规范运作》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年本人履职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2次,亲自出席会议2次,公司召开股东会1次,本人出席1次。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会议的召开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合法、有效的决策审批程序,审议议案均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对审议事项,本人于会前充分准备并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并结合自身的专业判断,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二)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本人上任后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对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并投同意票。 2025年本人上任后对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三)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5年本人上任后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利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等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电话沟通、现场交流、关注媒体信息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环境、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及时了解公司关联交易、公司治理制度修订等事件的进展情况,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获取做出独立判断的资料,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对本人的工作给予了积极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工作提供条件。同时指定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本人履行职责,能积极有效地配合独立董事的工作。 (五)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 议,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各项会议召开前积极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资料,并认真审阅,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对重大事务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具体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保是为了满足双方业务发展的需要,方大特钢经营指标及财务指标稳健,资产质量良好,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且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制定、修订公司治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2025年11月公司根据最新规定及相关要求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同时全面修订《公司章程》及配套制度27项,并制定了《方大炭素内部审计制度》《方大炭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最新监管要求,对公司制订完善的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审慎的监督与审议,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保障公司治理运作合法合规,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2026年,本人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的沟通,继续独立、公正、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充分发挥专业性及独立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科学决策,高质量发展。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万红波 202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 :600516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 公告编号:2026-037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在原有经营范围基础上新增“互联网信息服务;金属矿石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国内贸易代理;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大数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出国办展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内容,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 新增加的经营范围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的全部事宜。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 :600516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 公告编号:2026-038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或者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方大炭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行业及地区薪酬情况,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因本议案涉及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基于谨慎性原则,本议案全体董事均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公司2026年度任期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董事薪酬方案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新的薪酬方案通过之日自动失效。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新的薪酬方案通过之日自动失效。 三、薪酬方案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津贴: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含税),自任期开始起按年发放。 (二)内部董事 按照在公司所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务对应的薪资管理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者津贴。 (三)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或者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四、其他规定 (一)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奖励薪酬组成,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上述薪酬均为税前薪酬,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三)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五)除上述薪酬方案外,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中长期激励措施,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司另行确定。 上述《关于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516证券简称:方大炭素公告编号:2026-036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或者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并进行授权的议案》。为子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成都方大炭炭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炭材)、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炭素)、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炭素)、抚顺莱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河矿业)、眉山方大蓉光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眉山蓉光)、方大喜科墨(江苏)针状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喜科墨)在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上述担保事项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公司子公司成都炭材、抚顺炭素、莱河矿业、眉山蓉光及方大喜科墨分别以其自有资产为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期限与担保期限一致。 (二)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 (三)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上述担保中,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额度内可以循环、调剂使用;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不能与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相互调剂使用担保额度。同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在担保额度及期限范围内签署各类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协议)、资产抵押等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出现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被担保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在预计的担保额度内,具体担保方式、期限、金额及反担保等内容,由公司及子公司在办理实际业务时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满足公司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控股子公司对日常经营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相关风险能够进行有效控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能有效监控子公司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风险可控。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10,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83%;其中: 公司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互保额度为50,000.00万元(其中公司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提供反担保的40,000.00万元包含在上述互保额度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0%。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60,000.00万元(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实际提供担保17,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2%。 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29日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吴烨 作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及对公司和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会会议等,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吴烨,女,1986年2月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17年7月至2020年12月任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助理教授;2021年1月至今在兰州大学任教,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1次,本人应参加会议11次,亲自出席会议11次;公司共召开股东会3次,本人出席3次。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会议的召开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合法、有效的决策审批程序和应尽的披露义务,所有议案均合法合规,且无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2025年公司召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委员会委员会议1次,本人均亲自出席有关会议并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会前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会上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为公司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并结合自身的专业判断,本人对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有议案均投同意票。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本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对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并投同意票。 2025年本人对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其他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5年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利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电话沟通、现场交流、关注媒体信息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环境、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及时了解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候选董事资格审核、项目收购等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获取做出独立判断的资料,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对本人的工作给予了积极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工作提供条件。同时指定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本人履行职责,能积极有效地配合独立董事的工作。 (五)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各项会议召开前积极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资料,并认真审阅,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对重大事务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具体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客观、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据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符合公司业务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有关规定,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本人作为公司相关责任人,经过仔细审阅和核实,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一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公司顺利完成了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工作,编制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本人认为:该报告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建设或者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三)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报告期,本人经审阅候选董事个人简历,认为其均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经了解,拟选举的董事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本人同意提名候选董事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意候选董事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重要事项审阅情况 报告期,本人认真审阅了《关于拟参与杉杉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投资人招募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拟参与杉杉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产业布局,有利于实现产业链一体化和供应链长期稳定安全,充分发挥公司固态电池等新能源产业协同效应。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忠实履行各项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并以谨慎的态度对相关议案发表了表决意见,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2026年,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谨慎、认真、勤勉地依法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利用专业知识,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并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烨 202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516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 公告编号:2026-032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6年中期分红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73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或者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利润分配总额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规划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公司年末未分配利润为6,357,127,815.08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5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732元(含税)。截至2026年4月28日,公司总股本4,025,970,368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209,113,465股后为3,816,856,903股,以此计算公司拟派发现金红利27,939,392.53元(含税),占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03%。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减持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和/或有权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利润分配总额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规划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利润分配事项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说明 ■ 二、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 为进一步提高分红频次、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实施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预案:在满足2026年度中期分红条件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制定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预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权益分派,2026年中期分红金额上限不超过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授权期限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规划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状况、后续资金需求,兼顾股东利益,积极回报股东和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符合利润分配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规划尚须提交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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