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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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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37 证券简称:亿晶光电 公告编号:2026-015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通知和材料,于2026年4月25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经全体与会董事一致认可,该次会议于2026年4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陈江明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产业投资人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特此公告。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537 证券简称:亿晶光电 公告编号:2026-016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重整投资人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晶光电”或“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或“法院”)对债权人申请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重整予以备案登记,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重整。公司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 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若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即使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而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履约风险:关于本次预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预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 宁波瑞廉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瑞廉”)与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光能”)为产业投资人,产业投资人认购股份数量合计为45,505.32万股,认购转增股份所支付的现金(投资款)对价合计为人民币81,918.68万元,投资对价为1.8002元/股。 ● 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之安排,待公司重整完成后,产业投资人宁波瑞廉将取得亿晶光电的实际控制权。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最终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待公司重整完成后,宁波瑞廉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郑华玲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预重整概况 2026年2月5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法院对债权人申请公司及子公司预重整予以备案登记。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通知书》,自行聘任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预重整引导人。 2026年2月10日,公司披露了《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备案登记期间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公司向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请公司债权人于2026年3月13日之前(含当日)向预重整引导人申报债权。 同日,公司披露了《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募预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预重整引导人公开招募和遴选公司重整投资人,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于2026年2月28日17:00之前按照招募公告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并缴纳报名保证金,并于2026年3月16日17时前提交具有约束力的投资方案,同步再行向预重整引导人指定收款账户缴纳遴选保证金。 2026年4月26日,公司、预重整引导人与产业投资人宁波瑞廉、中润光能(以上合称“重整投资人”)签署了《预重整投资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产业投资人联合体成员:宁波瑞廉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工商登记信息 企业名称:宁波瑞廉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EQCPXBXR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毅合鼎一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街道梅山七星路88号1幢501室C862 成立日期:2025年8月1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姜静云 |
2,999 |
99.9667% |
2 |
宁波毅合鼎一投资有限公司 |
1 |
0.0333% |
合计 |
3,000 |
100.0000% |
宁波瑞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宁波毅合鼎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合鼎一”),毅合鼎一为宁波鼎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一投资”)的全资控股公司,宁波瑞廉的实际控制人为郑华玲女士。 鼎一投资成立于2015年10月,注册资本1亿元,是专注于困境企业投资及运营管理的资管平台,累计投资规模近300亿元。鼎一投资主要关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中涌现的企业重组并购机会,已围绕能源矿业,航运物流等行业主导或参与多家上市及非上市企业的破产重整,通过整合自身的资金资源、运营能力和产业生态,推动困境企业实现重生,实现社会效益和商业价值的结合。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宁波瑞廉设立于2025年8月1日,尚未开展经营业务,暂无业务情况,2025年度/2025年末,主要财务科目均未超过人民币1万元。 4、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宁波瑞廉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宁波瑞廉与中润光能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中润光能在其所持亿晶光电转增股票的法定锁定期内,与宁波瑞廉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具体一致行动安排以双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为准。 5、代持股份说明 宁波瑞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6、资金来源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宁波瑞廉自有资金。 (二)产业投资人联合体成员: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工商登记信息 企业名称: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567795035W 注册资本:3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龙大强 注册地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路29号 成立日期:2011年1月11日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科技的研究与实验发展;太阳能电池制造、销售、售后服务及信息咨询服务;多晶硅片的制造、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金属工具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股份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龙大强 |
12,757.51 |
35.44 |
2 |
徐州中善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581.10 |
7.17 |
3 |
孟丽叶 |
2,328.32 |
6.47 |
4 |
滁州市国琅新能源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995.70 |
5.54 |
5 |
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发展有限公司 |
1,729.62 |
4.80 |
6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锦升长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54.88 |
4.32 |
7 |
江苏皓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513.41 |
4.20 |
8 |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1,362.65 |
3.79 |
9 |
徐州龙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31.33 |
2.59 |
10 |
徐州恒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98.50 |
1.94 |
11 |
徐州高新国润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65.22 |
1.85 |
12 |
淄博盈科吉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59.71 |
1.55 |
13 |
徐州市国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465.66 |
1.29 |
14 |
嘉兴久奕志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54.21 |
1.26 |
15 |
德合长盈(淄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54.21 |
1.26 |
16 |
湖北凯辉智慧新能源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40.82 |
1.22 |
17 |
中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99.14 |
1.11 |
18 |
国悦君安六号(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86.06 |
1.07 |
19 |
厦门象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63.36 |
1.01 |
20 |
山东省新动能中化绿色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63.36 |
1.01 |
21 |
青岛盈科价值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2.60 |
0.92 |
22 |
陕西省省属企业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72.53 |
0.76 |
23 |
平阳中肃创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72.53 |
0.76 |
24 |
智慧互联电信方舟(深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72.53 |
0.76 |
25 |
中原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72.53 |
0.76 |
26 |
合肥阳光仁发碳中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72.53 |
0.76 |
27 |
徐州万林创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66.10 |
0.74 |
28 |
矩阵纵横一号(烟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27.10 |
0.63 |
29 |
齐鲁前海(青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27.10 |
0.63 |
30 |
中化兴发(湖北)高新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27.10 |
0.63 |
31 |
苏州璞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27.10 |
0.63 |
32 |
湖南泊富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
199.56 |
0.55 |
33 |
共青城宝创共赢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7.91 |
0.55 |
34 |
浙能九智(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6.25 |
0.38 |
35 |
湖南两湖文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6.25 |
0.38 |
36 |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36.25 |
0.38 |
37 |
湖州佳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33.04 |
0.37 |
38 |
国悦君安十号(台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8.09 |
0.33 |
39 |
嘉兴乐佳善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8.13 |
0.19 |
合计 |
36,000.00 |
100 |
中润光能控股股东为龙大强,实际控制人为龙大强、孟丽叶夫妇。 3、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中润光能主营业务为光伏电池片和组件的生产、研发和销售,其近三年及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千元
项目 |
2025年1-6月 |
2024年 |
2023年 |
2022年 |
营业总收入 |
7,465,208 |
11,319,949 |
20,837,911 |
12,516,503 |
净利润 |
1,203,854 |
-1,362,591 |
1,680,880 |
834,162 |
归母净利润 |
1,214,293 |
-1,289,845 |
1,672,116 |
830,057 |
总资产 |
18,986,770 |
20,533,091 |
24,001,083 |
13,957,294 |
总负债 |
14,427,749 |
17,179,149 |
19,319,870 |
11,035,307 |
归母净资产 |
4,551,834 |
3,336,294 |
4,591,286 |
2,900,668 |
资产负债率(%) |
75.99% |
83.67% |
80.50% |
79.06% |
4、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润光能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中润光能与宁波瑞廉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中润光能在在其所持亿晶光电转增股票的法定锁定期内,与宁波瑞廉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具体一致行动安排以双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为准。 5、代持股份说明 中润光能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6、资金来源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中润光能自有资金。 三、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1、宁波瑞廉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统称为“乙方”) 丙方: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引导人 (一)本次投资内容 1、投资目的 (1)经过公开招募和遴选确定,乙方为甲方预重整产业投资人,并有权指定第三方作为甲方的财务投资人。如后续甲方被常州中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且乙方遵守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及/或丙方将不再另行组织遴选产业投资人及财务投资人。 (2)乙方有意通过本次投资,为甲方提供资金、行业资源等各方面支持,恢复和改善甲方持续经营能力,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各方的利益。根据重整投资方案,本次重整完成后,甲方作为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仍然存续,乙方通过本次投资获得转增股票,乙方1成为重整后甲方的控股股东。 2、投资方案 (1)乙方本次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81,918.68万元,以本协议签订日前6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即交易基准价)的50%即1.8002元/股的价格受让甲方转增股票不低于45,505.32万股。其中,乙方1出资71,918.68万元认购不低于39,950.38万股,乙方2出资10,000万元认购不低于5,554.94万股。乙方1、乙方2在其作为甲方直接股东法定锁定期间内保持一致行动。 (2)乙方承诺,自其根据重整计划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乙方指定的财务投资人应承诺自取得甲方股份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甲方股份。 3、投资方案的衔接与调整 (1)丙方将根据乙方提交的投资方案拟定预重整方案,并提交预重整期间的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在向会议提交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前,丙方就预重整方案应当征求乙方意见。如在征求意见后3日内,乙方未书面回复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若乙方反馈的意见与本协议内容及投资方案冲突的,丙方有权不予采纳;若乙方反馈的意见与本协议内容及投资方案一致的,丙方应当采纳。预重整方案表决通过后,甲方及/或丙方将以此为基础在甲方被裁定进入重整后拟定重整计划草案。 (2)乙方同意,若根据相关规则要求、证券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的意见及案件实际进展情况,需要对乙方投资金额、投资方式、受让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等进行调整的,在不影响乙方实现投资目的前提下,各方应在协商一致后配合调整并依法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签署不影响本协议确定的交易基准价。 (3)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将全力支持甲方生产经营,全面协助甲方重整受理、重整计划草案制定、重整计划执行等相关工作,各方共同配合推进重整工作。 (二)投资资金的支付、过渡期及相关安排 1、乙方确认,在常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7日内将全部投资资金一次性支付至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乙方已经支付的5000万元投资保证金自动转为投资资金),并承诺该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各方确认,乙方支付的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安排进行使用,主要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清偿各类破产债权;如有剩余则作为甲方流动资金,具体债权清偿方案以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3、乙方知悉并了解,本次投资应遵守甲方、丙方于2026年2月10日发布的《招募公告》相关要求。 4、自乙方签署本协议至乙方及其指定主体依据重整计划规定被登记为重整后甲方股东之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甲方的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有权指派人员列席甲方的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及其他关于生产经营的决策会议。甲方应遵循既往惯例正常生产经营,继续维持其与客户及相关部门的良好合作关系,以确保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正常经营、主营业务和资产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维持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的各项经营许可和资质持续有效。甲方或丙方应及时将有关对公司及/或其下属企业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乙方。甲方的资产处置、人事任免、合同签署、借款或对外担保、债务的增加或放弃等经营性事项应当事先书面通报乙方,乙方对此有权提出意见。 过渡期内,乙方有权随时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甲方应积极配合。 5、重整完成后,乙方有权提名全部董事人选并改组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信息披露与保密条款 1、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丙方可以对其签署本协议及与本次投资相关的主要信息依法适当披露。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洽谈、签订或履行本协议、尽职调查等而取得的所有其他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技术、商业信息和未公开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包括书面的、口头的、有形的或无形的)予以严格保密,保密期限为直至该等信息和资料已由提供方公开为公众所知为止。 (四)违约责任及赔偿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各方应本着诚信、合法、合理、谨慎、维护合作的原则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责任、义务、保证及承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守约方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公告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各方确认,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后续被常州中院裁定受理重整,本协议效力自动延续至甲方重整程序。 3、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应由三方共同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4、若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各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债权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并获得常州中院批准; (2)相关债权人对甲方的重整申请未被常州中院裁定受理; (3)以乙方重整投资方案制定的预重整方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4)甲方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被常州中院裁定批准。 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的,甲方/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按照未按时支付投资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若因此导致协议解除的,甲方/丙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5000万元保证金,由此对其他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全额赔偿。 5、若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协议解除后,丙方应当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5000万元保证金。 (1)甲方存在未如实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大额债务或担保等,导致其业务板块价值发生根本性变化且无法通过整改弥补; (2)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证券监管机构决定终止上市,或者因其他任何非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3)乙方未能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约定获得转增股票; (4)在未取得乙方书面认可的情形下,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与本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 四、资金用途 产业投资人及财务投资人投入的现金将用于依据重整计划清偿债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等。 五、重整投资人股份锁定安排,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变化情况 宁波瑞廉与中润光能作为本次重整的产业投资人,拟合计取得不低于45,505.32万股亿晶光电股份,其中宁波瑞廉拟取得不低于39,950.38万股,成为重整后亿晶光电的控股股东,郑华玲女士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润光能拟取得不低于5,554.94万股。重整投资人宁波瑞廉、中润光能承诺根据重整计划取得亿晶光电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亿晶光电股份;其指定的财务投资人应承诺自取得亿晶光电股份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六、关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对价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对价按1.8002元/股的价格。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合理确定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规定,本次重整中,转增股份的市场参考价为本协议签订之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3.60元/股。重整投资人认购转增股份的每股对价为1.8002元/股,超过市场参考价的50%。 《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公允、合理,引入重整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预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最终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若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重整成功,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同时在引入重整投资人后,注入增量资金,恢复和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帮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八、风险提示 (一)本次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存在因触发协议约定情形而导致协议被解除、终止的风险,亦可能出现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或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二)常州中院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重整。公司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 (三)预重整引导人将按重整投资人的重整投资文件制作预重整方案并征求法院、证券监管等部门意见;若法院、证券监管等部门对预重整方案提出反馈意见,预重整引导人将征求重整投资人意见后进行相应修改;若重整投资人不同意修改导致预重整程序难以推进的,遴选委员会有权取消该重整投资人中选资格,并确定备选预重整投资人为预重整投资人或另行确定预重整投资人。 (四)在预重整方案得到法院、监管部门认可后,亿晶光电将召开预重整期间的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预重整方案。如部分债权人会议或出资人组会议对预重整方案部分事项提出异议,引导人将征求重整投资人和其他组别同意后对相关事项做进一步修改;如重整投资人不同意修改,导致预重整方案无法获得表决通过的,遴选委员会有权取消该重整投资人的中选资格,并确定备选预重整投资人为预重整投资人或另行确定预重整投资人。 (五)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若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即使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而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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