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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2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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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若仅在某位候选人名下打“√”而未填报选举票数,视为该位候选人得到该股东所投与其持股数额相等的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总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
  如:①选举非独立董事
  股东所拥有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5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选举独立董事
  股东所拥有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5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2026年5月20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了解公司有关审议事项及内容,表决意见如下:
  ■
  说明事项:1、请委托股东对上述审议议案选择“同意、反对、弃权”意见,并在相应表格内打“√”;每项均为单选,不选或多选均视为委托股东未作明确指示;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人名称及签章(法人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本次股东会结束。
  签署日期:年月日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6-035
  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7日(星期四)15:00-17:00
  2、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
  4、会议问题征集:投资者可于2026年5月7日前访问网址https://eseb.cn/1xojdgSjIUU或使用微信扫描下方小程序码进行会前提问,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6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业绩、发展战略等情况,公司定于2026年5月7日(星期四)15:00-17:00在“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举办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一、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7日(星期四)15:00-17:00
  会议召开地点: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二、参加人员
  董事长毕于东先生,董事会秘书毕松羚先生,财务总监崔玲女士,独立董事张俊学先生(如遇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进行调整)。
  三、投资者参加方式
  投资者可于2026年5月7日(星期四)15:00-17:00通过网址https://eseb.cn/1xojdgSjIUU或使用微信扫描下方小程序码即可进入参与互动交流。投资者可于2026年5月7日前进行会前提问,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
  四、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毕松羚、户莉莉
  电话:0533-6696036
  传真:0533-6696036
  邮箱:hdzqb@sdhead.com
  五、其他事项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或易董app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BEIJING QIZHI (JINAN) LAW FIRM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66号银座晶都国际1号楼3405室 邮编:250011
  电话:0531-66683939 传真:0531-66683939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山东赫达委托,担任山东赫达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山东赫达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山东赫达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审阅了山东赫达发布的《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文件,以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并通过查询山东赫达公告等途径对涉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二、山东赫达已保证其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以及所做出的陈述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山东赫达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山东赫达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山东赫达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以及履行的程序
  1.2024年9月25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意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包腊梅、毕松羚和林浩军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3.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4.2024年9月28日,公司独立董事张俊学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拟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4年9月29日至2024年10月10日,发行人在内部OA系统公示了《山东赫达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公告了《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6.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作为关联股东,均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7.2024年10月18日,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公司《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首次披露激励计划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相关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
  8.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3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并放弃认购拟授予的相关权益,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及部分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9人调整为116人,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总数由1,292万股调整为1,286万股;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24年10月18日作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以6.6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43万股,以13.28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643万份。关联董事包腊梅、毕松羚和林浩军回避表决。
  9.2024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股票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意见。
  10.2024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过程中,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亦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11.2024年11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根据《管理办法》、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有关规则的规定,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6名激励对象分别授予股票期权6,430,000份和限制性股票6,430,000股。公司已完成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
  12.2025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与《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在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公司进行了利润分配,且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将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3.28元/份调整为13.03元/份,将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由6.66元/股调整为6.41元/股,并将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3万份股票期权、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3万股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包腊梅、毕松羚和毕于村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5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2025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0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48万份;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8万股。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包腊梅、毕松羚和毕于村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1.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与《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将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7万份股票期权,并将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7万股限制性股票;因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184.65万份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办理注销手续,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184.65万股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前述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
  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包腊梅、毕松羚和毕于村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公司股东会批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依据
  经核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系在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内,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以及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
  (1)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规定:“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内,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将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7万份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7万股限制性股票。
  (2)第二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
  第二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及达成情况: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
  2.上述“净利润”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全部由公司注销,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184.65万份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办理注销手续,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184.65万股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根据公司2025年9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6.41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所需资金总金额12,009,135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总股本349,192,893股,本次1,873,5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至347,319,393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至347,319,393元。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尚应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
  经核查,上述议案已载明了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认为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注销数量、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履行后续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莹 李 莹
  刘福庆
  年 月 日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声明人王磊作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第九届董事会提名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是 □否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一、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职为由拒绝履职。
  候选人(签署):王磊
  2026年4月14日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声明人张俊学作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第九届董事会提名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是 □否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一、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职为由拒绝履职。
  候选人(签署):张俊学
  2026年4月14日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声明人赵斌作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第九届董事会提名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是 □否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七、本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八、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九、本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一、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二、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候选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立即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四、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如任职期间因本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人将持续履行职责,不以辞职为由拒绝履职。
  候选人(签署):赵斌
  2026年4月14日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第九届董事会现就提名王磊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是 □否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提名人(签署/盖章):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
  2026年4月14日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第九届董事会现就提名张俊学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是 □否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提名人(签署/盖章):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
  2026年4月14日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第九届董事会现就提名赵斌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是 □否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提名人(签署/盖章):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
  2026年4月14日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在任独立董事杨向宏先生、张俊学先生、王磊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杨向宏先生、张俊学先生、王磊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1987年12月,注册地为山东济南,原名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3年4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事务所更名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1993年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已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编号:31000003),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序号:000357)。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人员总数746人,其中合伙人45人,注册会计师249人;注册会计师中,139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47家上市公司2025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7171.70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农林牧渔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卫生和社会工作等多个行业。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36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5年财务年度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上述议案于2025年5月20日在公司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工作安排,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2025年4月15日,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在2024年报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审计计划有效开展工作,如期出具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在执行公司2024年度的各项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公司拟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审计机构进行了充分了解,并与拟签字会计师进行了深入沟通,同时查阅了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认可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并就《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形成了书面审核意见,同意聘任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2025年12月29日,通过现场结合电话会议方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管理层及相关负责人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召开第一次年审沟通会议,对公司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安排、审计人员团队安排、审计策略、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
  (三)2026年4月7日,通过会谈方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第二次年审沟通,听取2025年度审计工作进展。与和信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相关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有无发现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进行沟通,并对审计内容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综上所述,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在2025年度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审计以及关联交易、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5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4月24日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剩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符合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注销因2名激励对象离职及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共计187.35万份股票期权。
  2、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因2名激励对象离职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而导致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共计187.35万股限制性股票。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4月24日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25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和信”)在审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公司认为和信人员、资质等方面合规有效,履职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上年末,和信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和信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三)诚信记录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4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行政处罚1次,未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和信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行政处罚1次,涉及人员13名,未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不影响和信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
  (一)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赵卫华先生、签字注册会计师高晓、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余红刚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和信受聘为公司2025年度的审计机构,和信、项目合伙人、质量复核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质量管理水平
  1、项目咨询
  2025年度审计过程中,和信就公司重大会计审计事项与专业技术部及时咨询,按时解决了公司重点难点技术问题。
  2、意见分歧解决
  和信制定了明确的专业意见分歧解决机制。项目组在执业过程中遇到意见分歧,根据分歧解决情况,由项目负责人按照所内制度规定,依次由有关部门或人员协调决定。和信明确规定,在意见分歧得到解决之前,不得出具相关业务报告。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复核并评价项目组是否已就意见分歧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是否得到执行。2025年度审计过程中,和信就公司的所有重大会计审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无不能解决的意见分歧。
  3、项目质量复核
  2025年度审计过程中,和信实施了完善的项目质量复核程序。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为不直接参与项目且不在项目中承担签字责任的合伙人或其他类似职位的人员,且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充足的时间和权威性,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并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保持独立、客观、公正。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复核的范围和程序具体取决于项目的复杂程度和风险程度,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完成阶段。
  4、项目质量检查
  和信质控部门负责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督、整改和运行承担责任。和信质量管理体系的监控活动包括:质量管理关键控制点的测试;对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内已完成项目的检查;根据职业道德准则要求对事务所和个人进行独立性测试;其他监控活动。确保项目组在报告签署之前已经按照项目质量管理要求充分、恰当地执行审计程序。
  5、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
  和信根据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治理和领导层、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业务执行、资源、信息与沟通、监控和整改程序等八个组成要素方面都制定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政策,这些制度和政策构成了和信完整、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基于该质量管理体系,和信在近一年审计过程中没有识别出质量管理缺陷。
  综上,2025年度审计过程中,和信勤勉尽责,质量管理的各项措施得到了有效执行。
  (三)年度审计工作方案
  2025年度审计过程中,和信针对公司的服务需求及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围绕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重点展开,其中包括收入确认、成本核算、资产减值、金融工具、合并报表、关联方交易等。
  和信全面配合公司审计工作,充分满足了上市公司报告披露时间要求。和信就预审、终审等阶段制定了详细的审计计划与时间安排,并且能够根据计划安排按时提交各项工作。
  (四)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和信配备了专属审计工作团队,核心团队成员均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并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质。
  和信建立了完善的服务支持体系及专业的后台支持团队包括税务、信息系统、内控、风险管理、财务管理、金融工具及可持续发展服务等多领域专家,且技术专家后台前置,全程参与对审计服务的支持。
  (五)信息安全管理
  和信已经建立较完善的信息安全制度并予以执行,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并部署信息安全设备,确保信息安全的有效管理。和信制定了涵盖档案管理、保密制度、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等系统性的信息安全控制制度,在制定审计方案和实施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也考虑了对敏感信息、保密信息的检查、处理、脱敏和归档管理,并能够有效执行。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5年财务年度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上述议案于2025年5月20日在公司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总体评价
  和信是一家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审计机构,其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情况均能较好地满足公司的审计要求,且对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经营管理均较为了解,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在2025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和信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年度审计等相关工作,出具的各项报告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4日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一、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背景
  近年来,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经济政策等因素影响,汇率震荡幅度不断加大,特别是人民币兑美元出现了双向波动的走势起伏不定,外汇市场风险显著增加。公司出口业务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较高,主要采用美元、欧元、加元等外币进行结算,为有效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的风险,降低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汇、售汇业务,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
  二、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概述
  (一)投资目的
  公司出口业务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较高,主要采用美元、欧元、加元等外币进行结算,为了降低汇率波动风险以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主业生产经营,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资金使用安排合理、不会影响公司主业的发展。
  (二)交易金额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进行的远期结售汇的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50,000万元(同等价值外汇金额),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一年。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此额度范围内根据业务情况、实际需要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和选择合作银行。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累计金额不超过预计总额度。
  (三)交易方式
  公司及子公司拟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四)资金来源
  公司此次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
  三、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公司外销销售收入占比较大,在进行全球化业务拓展过程中,持有一定数量的外汇资产。近年来,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经济政策等因素影响,汇率震荡幅度不断加大。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结合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决定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基于公司外汇资产、负债状况及外汇收支业务实际情况开展的,与公司实际业务紧密相关,不以盈利为目的。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资金使用安排合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能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规模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且公司已制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对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等进行了规定,内部控制流程完善,能够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四、远期结售汇的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但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远期结售汇汇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时的汇率,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汇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4、回款预测风险:营销中心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汇延期交割风险。
  五、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营销中心会参考银行远期结汇汇率向客户报价,以便确定订单后,公司能对客户报价汇率进行锁定;当汇率发生巨幅波动,如果远期结汇汇率已经远低于对客户报价汇率,公司会提出要求,与客户协商调整价格。
  2.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专门的内控制度,对远期结售汇额度、品种、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该制度,公司设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岗位,实行授权和岗位牵制。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专业人员,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岗位牵制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并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
  3.为防止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同时公司为出口货款购买了信用保险,从而降低客户拖欠、违约风险。
  4.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的当期外币资产、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六、远期结售汇的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列报。最终会计处理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为准。
  七、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围绕公司外币资产、负债状况以及外汇收支业务情况,按照真实的交易背景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能够有效锁定未来时点的交易成本和收益,从而应对外汇波动给公司带来的外汇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定性,符合公司稳健经营的要求。综上,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具有可行性。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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