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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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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和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景璐女士,于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2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3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医药制造业及批发和零售业以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蒲艳娜女士,于201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 项目质量复核人刘炜先生,于200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5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公司2025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88万元(不含税),其中年报审计费用258万元(不含税),内控审计费用30万元(不含税)。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6年度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安永华明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有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继续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表决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继续聘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6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795 证券简称:摩尔线程 公告编号:2026-014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要求,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摩尔线程”)编制了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2025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同意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23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4.2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7,605.23万元。本次募集资金于2025年11月28日全部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11月28日出具了《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5)验字第70062132_A03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共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支出为人民币17,012.72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累计用于募投项目支出为人民币17,012.72万元,累计收到的利息及扣减手续费净额为人民币95.19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760,232.19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注1: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2:其中包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人民币16,788.66万元,截至2025 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以募集资金置换。2026年1月,上述预先投入资金完成置换,详见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 注3:公司尚未置换及支付的发行费用暂时存放于招商银行及北京银行募集资金专户; 注4: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支取使用资金。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中合计人民币740,070.88万元以协定存款的方式存放。协定存款资金可按需灵活支取以满足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资金划付或赎回情况。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与执行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以及监督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情况。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情况 2025年11月,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摩尔线程智能科技(无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摩尔”)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监管协议履行正常。 (三)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注: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进行置换的情况。2026年1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支付的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9,648.71万元,其中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对应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6,788.66万元。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审核情况表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余额为0万元。因公司2025年12月5日上市,截至年末募集资金仍在按计划使用中,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中合计人民币740,070.88万元的部分以协定存款的方式存放。协定存款资金可按需灵活支取以满足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资金划付或赎回情况,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注: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或回购本公司股份并注销的情况 公司未超募,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或回购本公司股份并注销的情况。 (六)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七)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7,605.23万元,低于《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拟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等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根据发展现状和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并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补足,确保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维持不变。具体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注1:“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合计数为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注2:上述数据如存在尾差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情况。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南编制,如实反映了2025年度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管理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证券代码:688795 证券简称:摩尔线程 公告编号:2026-015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摩尔线程”)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摩尔线程智能科技(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摩尔”)和北京摩笔生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笔生成”)为“摩尔线程新一代自主可控AI训推一体芯片研发项目”和“摩尔线程新一代自主可控图形芯片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由杭州摩尔和摩笔生成分别同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与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事项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用途和投资总额,保荐人对此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同意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23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000.00万股,发行价格114.2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99,9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7,605.23万元。本次募集资金于2025年11月28日全部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11月28日出具了《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5)验字第70062132_A03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并经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调整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合计数为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注2:上述数据如存在尾差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前后变化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满足募投项目实际使用需要,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杭州摩尔和摩笔生成为“摩尔线程新一代自主可控AI训推一体芯片研发项目”和“摩尔线程新一代自主可控图形芯片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与摩尔线程共同实施上述两个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不超过上述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下,将募集资金划转至对应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根据公司资源配置布局、募投项目实施的便利性因素及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的变更,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杭州摩尔、摩笔生成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及子公司与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具体事项。 杭州摩尔和摩笔生成分别同公司、保荐人及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保荐人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与杭州摩尔和摩笔生成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一)杭州摩尔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摩尔线程智能科技(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64686890,截至2026年4月2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摩尔线程新一代自主可控AI训推一体芯片研发项目、摩尔线程新一代自主可控图形芯片研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应在开立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相关信息的核实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甲方在业务运作中应遵守监管部门及存管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托管账户无法使用,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哲立、吴霞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二)摩笔生成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北京摩笔生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74568866,截至2026年4月2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摩尔线程新一代自主可控AI训推一体芯片研发项目、摩尔线程新一代自主可控图形芯片研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应在开立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相关信息的核实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甲方在业务运作中应遵守监管部门及存管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托管账户无法使用,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哲立、吴霞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摩尔和摩笔生成与公司作为“摩尔线程新一代自主可控AI训推一体芯片研发项目”和“摩尔线程新一代自主可控图形芯片研发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同意杭州摩尔和摩笔生成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为提高决策效率,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银行专项账户、与保荐人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等事项。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补足后,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维持不变。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795 证券简称:摩尔线程 公告编号:2026-016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真实、准确和公允地反映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和财务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减值测试结果相应转回信用减值损失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合计115,161,494.15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为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5年度的经营成果,公司及子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采取必要的减值测试和评估,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本次公司转回信用减值损失7,688,962.61元,计提资产减值损失122,850,456.76元,合计计提115,161,494.15元,具体情况如下: ■ 注:正数为计提、负数为转回。 二、2025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具体说明 (一)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相关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2025年度公司计提应收账款、其他流动资产、一年以内到期的其他非流动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坏账损失,转回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金额合计7,688,962.61元。 (二)资产减值损失 1. 存货跌价准备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的相关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损失准备。2025年度公司计提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116,984,951.82元。 2.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相关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2025年度公司计提合同资产减值损失金额2,244,780.00元。 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2025年度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金额3,620,724.94元。 三、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2025年度,公司转回信用减值损失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合计115,161,494.15元,减少公司2025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115,161,494.15元,该数据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四、其他说明 本次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要求,能够真实客观反映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5年度的经营成果,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88795 证券简称:摩尔线程 公告编号:2026-017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新增、修订 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和《关于新增及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现拟对《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本次章程修订内容详见附表一。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相关登记、备案结果及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及备案的情况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相关情况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修订并新增了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如下表: ■ 上述拟新增及修订的制度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部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修订后的部分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附表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注:除上表修订条款外,涉及《公司章程》目录、条款序号、标点符号、经理/副经理修改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不影响条款含义的文字修订等非实质性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为准。 证券代码:688795 证券简称:摩尔线程 公告编号:2026-018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5月19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6年5月19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科技创业园A座一层报告厅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5月19日 至2026年5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注:除上述股东会审议议案外,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议还将分别听取《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6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及文件。公司将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6、议案8、议案9、议案10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8、议案9、议案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5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参加股东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时间、地点 时间: 2026 年5月11日上午 10:00-12:00,下午 14:00-16:00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湖街道望京国际研发园 I 座 3 层 (二) 现场登记方式 拟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有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者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2、 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 3、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 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 邮箱登记方式 拟现场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通过指定邮箱(report@mthreads.com)办理登记,邮件须在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需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提交上述登记文件扫描件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交通、食宿等费用 (二)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湖街道望京国际研发园 I 座 3 层 邮编:100102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2599766 邮箱:report@mthreads.com 特此公告。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5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795 证券简称:摩尔线程 公告编号:2026-019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若届时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的来源方式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其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系公司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回购方案,公司将履行相应的回购程序,并在回购方案中披露回购资金安排及对公司的财务影响等相关事宜。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5.9313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7,002.8217万股的0.1615%。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60.7451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292%,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15.186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323%,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080人,约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1274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84.77%,均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部分中国港澳台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所处行业人才竞争较为激烈,而上述员工系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对公司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其参与本激励计划将进一步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320.40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20.4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23.39元的50%,为每股311.70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07.20元的50%,为每股303.60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86.97元的50%,为每股293.49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92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92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92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40.79元的50%,为每股320.40元。 六、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七、获授权益、归属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及作废机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拟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制定的考核规定实施,并依照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归属的比例,具体如下: ■ 若公司满足当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权益按作废失效处理,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作为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是反映企业成长性和行业竞争力的有效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复杂化、行业竞争激烈化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同时兼顾了实现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归属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5、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部分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自股东会审议并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之日起,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当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或在公司下属分、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就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追偿。 3、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4、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若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2)若激励对象退休后未返聘到公司任职或未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退休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上述限制性股票不能办理继承或相关登记并给激励对象或其继承人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该等不能办理继承或相关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7、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二、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对首次授予的60.7451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638.50元/股(假设首次授予日收盘价为2026年4月24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50.5205%、55.5352%(采用可比公司近12个月、24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1488%、1.2550%(分别采用中国国债最近1年期、2年期的到期收益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5月中旬):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上述股份支付费用不包含预留部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特此说明。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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