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2024年1月17日、2025年11月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氯化法钛白粉技术等商业秘密涉嫌遭到不法侵犯的公告》《关于公司氯化法钛白粉技术等商业秘密涉嫌遭到不法侵犯的进展公告》《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暨商业秘密维权的进展公告》。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冶金新立钛业有限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25)云刑终46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刑事裁定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被害单位:云南冶金新立钛业有限公司 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 (二)案件基本情况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建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6月18日起至2032年5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泽权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30年8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江书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2月14日起至2031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建良、赵泽权、江书安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32.05064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赵泽权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7.2020万元、被告人江书安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0.747358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案件判决结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刑事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述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正在追究相关方的民事责任,相关民事诉讼案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提醒投资者审慎决策,留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刑事判决书》【(2024)云23刑初20号】; 2、《刑事裁定书》【(2025)云刑终466号】。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