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6年04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499 证券简称:科达制造 公告编号:2026-035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广东特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1.55%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负责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首次停牌前六个月至上市公司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止,即2025年7月15日至2026年4月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以下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
  陈潮波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
  “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未公开事项。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误操作导致,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未利用任何内幕消息买卖科达制造A股股票,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王肖卿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
  “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科达制造A股股票系本人配偶的正常证券投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的独立投资决策,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人配偶未利用任何内幕消息买卖科达制造A股股票,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李夏楠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
  “本人母亲在自查期间内买卖科达制造A股股票系本人母亲的正常证券投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的独立投资决策,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人母亲未利用任何内幕消息买卖科达制造A股股票,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二)法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存在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
  国泰海通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作出如下说明:
  “本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均属于正常市场化交易,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达制造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科达制造股票的行为;本公司及有关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科达制造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情况。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