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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人员 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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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6-037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人员 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针对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5年9月30日-2026年4月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以下统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共有24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中2名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时间之后。经公司核查,确认其在买卖股票时知悉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有限,并未获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最终激励方案以及核心要素等,该等交易行为系其根据二级市场情况做出的自行判断,其并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为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出于审慎考虑,该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权益的资格,并将配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其余人员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完全基于其对二级市场行情的个人判断所进行的独立投资决策,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非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机构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证券”)的自营业务账户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东方财富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并切实执行,相关股票买卖行为系其自营业务部门在严格遵守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前提下,基于独立投资策略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相关部门未获知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的情形。 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自查期间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交易行为均发生于知悉内幕信息之前,是根据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披露的《回购股份报告书》中的回购方案的实施,系基于对二级市场情况的自主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 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6-038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24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塔基路1568号公司1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荆世平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56,209,336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2,986,694股,故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43,222,642股。 1.股东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54人,代表股份数14,366,1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6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数392,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51人,代表股份数13,973,7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53%。 (2)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计152人,代表股份数13,976,3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数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1人,代表股份数13,973,7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53%。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63,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760%;反对2,400,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087%;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573,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096%;反对2,400,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746%;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股东荆世平、深圳市恒世达投资有限公司、夏琛、荆京平、荆江、铜陵恒世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崴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齐军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关联方,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63,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774%;反对2,400,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08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57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110%;反对2,400,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74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股东荆世平、深圳市恒世达投资有限公司、夏琛、荆京平、荆江、铜陵恒世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崴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齐军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关联方,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63,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774%;反对2,400,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08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57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110%;反对2,400,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74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股东荆世平、深圳市恒世达投资有限公司、夏琛、荆京平、荆江、铜陵恒世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崴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齐军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关联方,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出席律师:田雅雄、李艳君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一)《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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