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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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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132 证券简称:金徽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2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2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4月17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78,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4,940,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二)自行发放对象:
  无限售流通股: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铭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徽县奥亚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嘉恒百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海南盛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述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3元(含税),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7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939-7545988
  特此公告。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3132 证券简称:金徽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3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8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0.8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5,840.00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0,221.1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5,618.8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2月17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2022〕3-11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2022年1月14日公司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3年12月20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徽县江洛镇谢家沟铅锌浮选厂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24年1月8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徽县明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在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02772000308792、102772000216185)用途用于江洛矿区选矿工程建设以及绿色矿山提升改造,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2711091729200150114)用途用于绿色矿山提升改造,上述账户现按照规定使用完毕,公司已办理完成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手续,上述专项账户将不再使用,与之相关的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目前,公司已无任何存续的募集资金专户,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注销完毕。
  特此公告。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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