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5日和2025年12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6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科达斯特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科达”)和招商银行签订的主合同《授信协议》项下形成的债权按出资比例提供本金最高限额人民币1.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的授信期间为12个月,即2026年4月27日起到2027年4月26日止。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江苏科达的其他股东常州优融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石建新、常州斯特恩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迈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星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按出资比例提供保证。鉴于公司对江苏科达具有控制权,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且江苏科达具备较强的业务运营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因此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分别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分别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杰”)和中国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主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形成的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的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26年4月22日起至2028年4月22日止。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桂林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桂林赛尔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赛尔康”)和中国银行桂林分行签订的主合同《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形成的主债权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0.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6年4月24日起至2029年4月24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 被担保人江苏科达、东莞领杰、桂林赛尔康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向招商银行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授信申请人:江苏科达斯特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及主债权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合同为招商银行和江苏科达签订的《授信协议》,同意在约定的授信期间内(授信期间为12个月,即2026年4月27日起到2027年4月26日止),向江苏科达提供总额为人民币2亿元整(含等值其他币种)的授信额度。 2、保证范围 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2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3、保证方式 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4、保证责任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二)公司、领益科技分别和中国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债务人: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东莞领杰之间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2、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亿元整,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26年4月22日起至2028年4月22日止。若实际提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起始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提款日为准,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到期日相应顺延。 3、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三)公司和中国银行桂林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债务人:桂林赛尔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桂林赛尔康之间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2、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2026年4月24日起至2029年4月24日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0.5亿元。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552,670.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64.59%。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343,590.25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71,751.17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33,040.95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4,287.8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0.1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授信协议》; 2、《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4、《保证合同》; 5、《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