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
|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下同。 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业绩指标的实质预测与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若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6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授予部分在2026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完成,则预留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2027-2028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触发值要求,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X;根据公司层面考核结果当年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合格(B)、不合格(C)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当年度达到业绩考核触发值及以上,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及作废工作。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及作废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首次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以上时间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追偿。 6、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有权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按照相关规定,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5、若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权益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公司裁员、到期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等情形而离职或与公司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或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因退休而离职的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职务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6、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8、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9、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二、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6年4月24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226.034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首次授予日再次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4.98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44.98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2.0629%、16.6852%(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1488%、1.2250%(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在2026年6月初):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授予部分,预留授予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88699 证券简称:明微电子 公告编号:2026-015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5月15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6年5月15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沙河西路1801号国实大厦11层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5月15日 至2026年5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注:本次股东会将听取1、2025年度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公司将在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8、议案9、议案10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3、议案4、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6、议案8、议案9、议案10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董事股东需要回避议案6表决,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拟作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需要回避议案8、议案9、议案10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6年5月15日(9:30-12:00) (二)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沙河西路1801号国实大厦11层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须在登记时间送达,信函或传真登记需附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出席会议室需携带原件。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沙河西路1801号国实大厦11层 邮政编码:518057 电话:0755-26983981 传真:0755-26051849 邮箱:ir@chinaasic.com 联系人:郭王洁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本次股东大会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及交通费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5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699 证券简称:明微电子 公告编号:2026-008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明微电子”)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 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4,645.51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69,649.93万元。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公司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本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发展规划以及未来资金需求,为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盈利情况,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88699证券简称:明微电子公告编号:2026-011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明微电子”)全资子公司铜陵碁明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碁明”)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求,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结合公司2026年度发展计划,公司拟在铜陵碁明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担保,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担保方式等内容,由公司及铜陵碁明与合作方在以上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铜陵碁明依法存续,非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担保协议,上述担保额度预计仅为公司向铜陵碁明在日常经营中所需的各类采购业务提供的担保额度,具体的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限等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旨在保障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持续、稳健地开展,有利于支持子公司实现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具有实际控制权,整体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有利于满足铜陵碁明的经营发展需求,提升其运营效率。鉴于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拥有完全控制权,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担保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88699证券简称:明微电子 公告编号:2026-007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明微电子”)编制了《2025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2871号文《关于同意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8,592,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43元。截至2020年12月14日,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明微电子”)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859.2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4,490,56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2,122,640.92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42,367,919.08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0]518Z0053号《验资报告》验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制度上保证了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20年12月1日,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2020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山东贞明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贞明”)增资13,827.00万元专项用于实施“集成电路封装项目”。于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及山东贞明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支行、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0.00元,募集资金专户均已销户,明细情况如下: ■ 三、2025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5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5年度,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5年度,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资金安全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前提下,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0.00万元。 (五)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5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报告期内,公司实际使用超募资金4,319.51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2025年度,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5年度,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5年度,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5年度,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明微电子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明微电子2025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对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认为,明微电子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文件 (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6]518Z07010号) (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附表1 2025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5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证券代码:688699 证券简称:明微电子公告编号:2026-012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明微电子”)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公司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的目的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拟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三)额度、期限及投资品种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四)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及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保障资金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选择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信誉好、风险措施严密、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金融机构所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公司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88699 证券简称:明微电子 公告编号:2026-009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分红频次,加大投资者回报力度,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明微电子”)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在满足相关条件前提下制定和实施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 一、授权内容 1、2026年中期分红的前提条件: 公司在2026年度进行中期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当期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2、中期分红的金额上限:不超过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中期分红的授权: 为简化中期分红程序,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授权,在同时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及金额上限的情况下,根据届时情况制定2026年度中期分红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实施利润分配的具体金额和时间等,授权期限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风险提示 1、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且需满足当期分红条件方可执行。 2、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事项中涉及的任何未来计划等前瞻性的陈述及预期,均系公司根据现阶段情况而制定的安排,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任何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5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