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对其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特此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各类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立合成材料”)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融资活动中提供各类形式的担保。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25,000.00万元。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度审议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止的期间内,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或文件。 上述事项已经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各类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及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26信杭嘉银保字第ZB002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中信银行嘉兴分行与众立合成材料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的履行,保障中信银行嘉兴分行债权的实现,公司愿意为债务人众立合成材料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本次提供的保证担保在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主合同债务人(被担保人):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6,000万元 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中信银行嘉兴分行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中信银行嘉兴分行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6年4月23日至2027年4月23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如中信银行嘉兴分行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票据、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为承兑人及持票人等情形)或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公司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合同签署日,票据、信用证、保函等的开立日、到期日或中信银行嘉兴分行实际垫款日、履行担保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约定期间内的,中信银行嘉兴分行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内,公司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如中信银行嘉兴分行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保理业务的,公司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保理合同签署日或履行回购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约定期间内的,中信银行嘉兴分行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内,公司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由中信银行嘉兴分行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本合同附件《转入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清单》所列的合同项下中信银行嘉兴分行享有的债权亦转入本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中信银行嘉兴分行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中信银行嘉兴分行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中信银行嘉兴分行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其他说明:鉴于众立合成材料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其财务管理规范、信用状况等良好,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因此众立合成材料的其他少数股东未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亦未提供反担保具有合理性,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总计为不超过人民币125,000.00万元,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余额总计为人民币81,414.00万元,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上述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1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编号为“2026信杭嘉银保字第ZB002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