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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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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编号:2026-028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4月23日09: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4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4月2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浅井南路6号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李森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78人,代表股份1,104,388,5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1571%。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275人,代表股份132,636,5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640%。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779,803,9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827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1,273人,代表股份324,584,6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3292%。
  3.公司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以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原因未能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02,917,17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668%;反对1,086,03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983%;弃权385,3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49%,该议案通过。
  公司2025年在任的独立董事王秀芬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2025年度述职,独立董事翟国富、鲍卉芳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股东会,委托独立董事王秀芬宣读2025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详细内容披露于2026年3月28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2,902,17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654%;反对1,077,13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975%;弃权409,2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71%,该议案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3,076,327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812%;反对1,042,33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944%;弃权269,9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44%,该议案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1,324,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06%;反对1,042,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59%;弃权269,9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5%。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2,857,668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614%;反对1,114,63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09%;弃权416,2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77%,该议案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3,054,227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792%;反对1,114,83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09%;弃权219,5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99%,该议案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在关联股东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809,633,350股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292,470,962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2250%;反对1,941,788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588%;弃权342,4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162%,该议案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352,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778%;反对1,941,7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40%;弃权342,4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82%。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3,103,527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836%;反对1,089,83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987%;弃权195,2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77%,该议案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1,351,4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311%;反对1,089,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217%;弃权195,2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2%。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在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股东所持664,270股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同意1,102,389,297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790%;反对1,108,788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05%;弃权226,2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05%,该议案通过。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2,805,708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567%;反对1,359,247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231%;弃权223,6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02%,该议案通过。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3,016,275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757%;反对1,144,88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37%;弃权227,4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06%,该议案通过。
  (以上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思佳、杨淞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编号:2026-030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公司股份进行回购,回购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50.94元/股(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9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25号)。
  因公司在回购期间实施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回购价格由不超过50.94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50.14元/股(含),回购价格上限调整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6月10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成,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有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至2026年3月4日期间,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4,098,67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936%,最高成交价为38.0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4.84元/股,支付总金额为150,998,290.87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50.14元/股。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金额已超过回购方案中拟使用的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本次回购已实施完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期限等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实际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已达到本次回购方案中的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资金总额上限,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规定的回购价格上限,公司已按披露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号),持有本公司股份169,118,70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7.98%)的大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投资集团”)因经营管理需要,计划在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7,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约0.33046%)。
  截至2025年9月29日,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河南投资集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际减持公司股份6,999,99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约0.33046%)。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0月9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号)。
  (二)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号),持有本公司股份118,7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056%)的董事韩丰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拟在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8,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013%)。
  截至2025年12月10日,韩丰先生本次减持股份计划时间已届满,在减持计划期间未减持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2月11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部分董事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未减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号)。
  (三)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管理的“中航证券聚富优选2号集合资管计划”,因终止清算原因,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自2025年12月-2026年2月期间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1,459,312股。
  除上述情形外,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起至本公告发布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一致行动人、本次回购计划的提议人、公司其余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起至本公告发布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实施过程符合《回购指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关于敏感期、交易时间及价格的要求。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累计回购A股股份数量为4,098,670股,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备注:2026年3月5日,公司完成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843,489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总股本由2,118,271,050股变更为2,117,427,561股。
  七、本次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4,098,670股,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等相关权利。根据回购方案,本次回购的股份公司将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后36个月内授予完毕已回购股份,未授予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处理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编号:2026-029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6年3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6年4月23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1400名激励对象部分因离职、职务下降而不再属于激励计划范围及公司2025年度业绩未达到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等原因,根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其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17,181,264股,将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将减少17,181,264股,注册资本将减少17,181,264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3月28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号)。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继续履行。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债权人可以采用现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浅井南路6号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
  2、申报时间: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8:30-12:00,13:00-17:00;如通过现场方式申报的,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3、联系人:张斐然
  4、联系电话:0379-63011079
  传真号码:0379-63011077
  电子邮箱:zhengquan@jonhon.cn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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