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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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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88621 公司简称:阳光诺和
  第一节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重大风险提示
  本公司已在本年度报告中详细阐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详情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四、“风险因素”部分的相关内容。
  3、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5、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且尚未实现盈利
  □是√否
  7、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203,867,316.47元,公司2025年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472,396,387.63元。经董事会审议,公司2025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7元(含税)。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为109,278,217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0,435,026.58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10.02%,本次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以后年度分配。2025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及第二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母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
  □适用√不适用
  8、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1.1公司股票简况
  √适用□不适用
  ■
  1.2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不适用
  1.3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2、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2.1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情况
  公司聚焦“CRO服务+自主新药”双轮驱动:对外提供涵盖2类新药、仿制药药学开发与一致性评价、创新药临床服务的全流程一站式解决方案;对内构建从靶点发现到产业化的创新药全链条自主研发体系。服务内容贯通药物发现、药理药效、药学研究、临床研究及生物分析等关键环节,以体系化能力赋能客户加速成果转化,以差异化创新提升患者用药可及性。
  2.2主要经营模式
  1.盈利模式
  公司通过接受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药物发现、药理药效、药学研究、临床试验以及生物分析在内的一站式药物研发服务,配合客户按照国家药品注册管理规定进行申报注册,最终协助客户完成目标药物开发。在研究过程中,通常分阶段收取款项,根据研发进度或最终交付成果时确认收入。同时,在部分合作类项目中,公司保留了销售权益分成的权利。产品上市后,公司与合作方将依据约定的权益分成比例共享销售收益。此外,公司紧密围绕尚未满足的临床需求,聚焦多肽、小核酸、细胞治疗等前沿技术领域,开展具备全球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研发,并通过技术授权转让、合作权益分成等多种方式实现科研成果转化与商业价值变现。
  2.采购模式
  公司对外采购内容主要分为物料采购和服务采购。公司采购的物料主要包括药学研究、生物分析服务业务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原辅料、实验试剂、杂质对照品、参比制剂、色谱柱等。公司采购的服务主要为临床试验服务业务委托医院等外部机构进行方案实施,亦包括药学研究服务业务的少量环节委外实施。
  3.服务模式
  公司提供全面的药物研究服务,专注于特定药物的开发,涵盖从药学研究到临床试验,直至最终的注册上市全过程。同时,本公司亦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单一的研发服务环节。公司各项服务均属于定制化服务。按研发标的来源划分,公司项目分为客户指定项目和公司自主立项项目。客户指定项目是指由客户选择研发标的,公司接受委托为其提供研发服务;公司自主立项项目是指由公司选择市场前景良好的研发标的,前期先自行投入并计入研发费用,待开发到一定阶段后择机推荐给客户,并接受客户委托继续提供研发服务,公司和部分客户还在合同中约定保留了药品上市后的销售权益分成,在药品的有效生命周期内公司可以通过销售权益分成的形式持续稳定地获得收益,公司实现更大市场价值,达到公司和客户共融共享的目的。
  4.营销模式
  公司提供的药物研发服务主要采用直销业务模式,直销业务模式亦是公司所在的行业通行惯例。公司从事的药学研究、临床试验和生物分析服务关系紧密且具有联动关系,公司营销采用“大商务”方式对母子公司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即母子公司营销人员统一由公司下设商务信息中心进行管理,商务信息中心进行项目拓展及客户关系维护。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寻求业务合作机会。项目进入与客户洽谈阶段时,商务信息中心人员与潜在客户进一步接触,了解客户的研发需求,必要时由研发部门协助洽谈,为客户提供定制化解决方案;项目进入方案制定及报价阶段时,公司通过商务信息中心、项目执行部门和技术支持部门的协同工作,以满足客户的定制化需求。
  2.3所处行业情况
  (1). 行业的发展阶段、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
  公司主营业务涵盖创新药开发、仿制药开发及一致性评价的综合研发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药物发现、药理药效、药学研究、临床研究和生物分析,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公司属于“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下的“M73研究和试验发展”。
  当前,我国CRO与创新药行业已告别早期粗放式扩张阶段,进入结构优化、质量提升、集中度提高的高质量发展新时期。
  2025 年,在政策持续支持、医药创新需求刚性增长、研发迭代不断升级等多重因素驱动下,国内 CRO 行业在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完成一轮深度调整与行业洗牌,逐步摆脱“野蛮生长”的发展模式,稳步向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国际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型。行业整体呈现增速稳健、结构优化、龙头集中、韧性增强的成熟化特征。从市场规模看,根据《2025年全球及中国 CRO 行业发展全景报告》测算,2025年中国CXO市场规模预计达2,477亿元,2020-2025年复合增长率高达26.56%,增速大幅领先全球平均水平,是全球增长最迅猛的CRO市场。据《2025至2030中国 CRO 行业市场深度研究报告》预测,未来我国CRO市场将延续增长态势,预计2030 年占全球 CRO 市场比重将提升至24.3%,在全球医药研发产业链中的地位持续巩固。
  创新药领域同样进入创新驱动主导的成熟发展阶段。2025年,全球医药市场中创新药占比首次突破50%,市场规模超过1.2万亿美元。我国创新药市场增速显著高于全球平均水平,2025年国内获批上市创新药达76个,较2024年的48个大幅增长,再创历史新高;市场规模达5,500亿-6,000亿元,同比增长18%-22%,已成为驱动国内医药行业增长的核心引擎,行业整体正由“仿制药为主”向“创新引领”加速转型。
  (2). 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分析及其变化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国内较早对外提供药物研发服务的CRO企业之一。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聚焦药物研发领域,从初期专注仿制药CRO服务逐步拓展至综合CRO业务,行业地位稳步提升,并先后入选中国医药研发公司相关榜单,实现由区域服务商向全国性综合CRO企业的转型。公司持续深耕多肽领域,不断强化研发实力、优化业务布局,巩固行业领先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升级发展战略,打造创新研发综合体。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自研创新药管线达20余项。经过多年持续投入、资源整合与稳健发展,公司已形成覆盖药物创新研发的综合能力,积极构建“研发服务+管线培育+新质产业链”三位一体业务生态,致力于成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创新型药物研发企业。
  公司先后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的国家第五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授予的“企业技术中心”,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授予的“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连续七年获得由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医药业商会授予的“中国医药研发公司”等奖项。
  (3). 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2025年,全球医药行业加速向创新驱动转型,创新药研发进入“提质提速”新阶段,CRO行业作为医药研发的核心支撑,需求持续释放且向高端化升级,自主研发创新药成为医药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体现,二者协同发展、深度融合,共同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1)融合迭代提速,核心突破凸显
  2025年,CRO服务与自主研发创新药领域技术创新进入集中爆发期,二者双向赋能、协同升级,核心技术突破持续涌现,推动行业研发范式优化、效率提升,逐步淘汰传统低效研发模式,为创新药研发提供更高效的路径支撑,推动行业整体研发水平迈上新台阶。
  行业重点突破多肽、小核酸、ADC、AOC等高端领域核心技术,各类新型技术平台快速落地,既支撑CRO企业完善药学研究、临床试验等全环节技术体系,高效承接高端创新药研发委托,也助力自主研发破解肝外组织递送等行业痛点,为重大疾病治疗提供全新路径。同时,创新药研发平台化趋势明显,各类专业化平台实现分子筛选、靶点验证、管线推进的高效协同,推动创新药研发取得突破。
  (2)协同扩容升级,产业生态完善
  报告期内两大领域呈现协同发展、双向赋能的产业格局,持续提质扩容,形成“研发服务-管线培育-成果转化”的完整产业生态,政策、资本双重赋能推动行业进入高质量发展黄金期。2025年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76个创新药,其中国产占比超八成,新版医保目录新增50种1类新药,商保创新药目录同步实施,支付体系完善进一步推动产业扩容。
  CRO行业逐步从单一环节服务向全流程服务转型,延伸至药物发现、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到上市后监测全环节,重点聚焦创新药研发服务,与药企、科研机构深度融合,CRDMO模式快速发展,企业从单纯服务提供商向价值共创伙伴转变,通过早期研发服务、里程碑付款等模式打开收入天花板。与此同时,自主研发创新药行业持续加大投入,聚焦重大疾病、罕见病领域,形成多元化前沿管线矩阵,在研新药管线约占全球30%,知识产权授权、权益分成等成果转化模式日趋成熟,2025年中国创新药对外授权交易总额突破1,300亿美元,形成“研发-转化-收益”的良性闭环,推动行业从“跟跑”向“并跑、领跑”跨越。
  (3)需求引领转型,形态持续优化
  随着医药行业创新需求升级,两大领域新业态持续培育,打破传统模式局限,呈现“专业化、精细化、协同化”特征,服务与研发附加值持续提升。创新药商业化渠道不断拓展,推动CRO服务向上市后监测、药物警戒等领域延伸,进一步丰富行业形态。
  CRO服务打破传统标准化模式,向个性化、定制化转型,针对不同药企研发需求提供精准解决方案,攻坚加急、高难度项目,统筹解决各类附加需求,形成闭环服务模式,同时推动服务从“被动响应”向“主动赋能”转型,深化客我协同。与之呼应,自主研发创新药领域形成“平台化研发、协同化推进”的新业态,依托专业化平台实现多管线同步推进,联动外部伙伴共享资源、降低风险,同时强化研发全流程管控,聚焦临床需求,推动研发成果与临床应用精准对接,彰显临床价值。
  (4)加速国际化布局,提升全球话语权
  报告期内,中国创新药出海进入高质量发展攻坚期,逐步从传统单一License-out模式向“License-out+NewCo合资孵化+共同商业化”多元深度转型,成为CRO服务与自主研发创新药协同赋能的重要实践载体,推动中国医药产业从“产品出海”向“技术出海、生态出海”跨越。随着本土创新药研发实力持续提升,叠加全球医药市场需求扩容及中美欧监管协同深化,中国创新药对外合作呈现“高价值、多元化、强协同”特征,2025年对外授权交易总额突破1,300亿美元,交易标的集中于肿瘤、代谢疾病、罕见病等高端领域,核心管线逐步进入欧美主流市场开展Ⅲ期临床试验,部分品种已完成FDA NDA或EMA MAA申报并实现海外上市,彰显本土创新药的全球临床价值与竞争力。与此同时,CRO服务同步伴随创新药出海实现国际化布局升级,本土CRO企业逐步拓展海外服务网络,聚焦跨境临床试验管理、国际注册申报、合规风控等核心环节,承接海外药企及本土出海企业的研发委托,提供符合FDA、EMA等国际监管标准的全流程支撑,形成“研发创新-服务配套-出海落地”的协同生态。行业内企业通过NewCo模式设立境外合资公司,以管线国际权益授权换取许可费及股权,实现“技术输出+资本联动”的双向赋能,同时强化跨境知识产权布局与合规管理,规避地缘政治及监管差异风险,推动中国医药产业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逐步提升在全球医药创新领域的话语权与行业影响力。
  未来医药行业创新驱动趋势将持续深化,CRO服务与自主创新药研发将进一步深度融合、协同发展,成为驱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技术领域方面,将持续聚焦多肽、小核酸、ADC等前沿方向,加快核心技术迭代升级,完善全流程技术体系,推动研发向精准化、个性化方向发展,全球创新竞争将更加聚焦于首创新药与同类最优药物的研发。产业层面,CRO行业规模持续扩大,全流程综合服务能力成为核心竞争力,行业集中度稳步提升,呈现头部集聚、细分领域特色化发展的格局,我国CRO产业全球竞争力持续增强;创新药产业加快提质升级,资源逐步向具备高临床价值的项目集中,医保与商业保险协同的支付体系不断完善,进一步提升创新药物可及性。业务模式方面,CRO服务将向定制化、精细化发展,加速向研发策略咨询与全流程一体化服务转型,本土企业迎来国产替代机遇;自主创新研发将朝着平台化、协同化方向推进,合作开发模式日趋成熟,创新药国际化进程持续加快,逐步由产品出海向技术输出、模式输出升级。CRO与创新药两大领域的协同融合将延伸至资本、市场等多个维度,构建良性产业生态,推动我国医药行业实现从仿制跟进向源头创新的跨越,为全球医药创新发展贡献力量。
  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不适用
  4、股东情况
  4.1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
  ■
  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
  □适用√不适用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4.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不适用
  ■
  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不适用
  ■
  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122,224.86万元,同比增长13.33%;实现净利润21,051.36万元,同比增长24.5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386.73万元,同比增长14.9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9,159.77万元,同比增长16.05%。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6-036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诺和”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预留权益数量及占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2.178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200万股的2.43%。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17.7428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1.94%,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80.00%;预留限制性股票54.4355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0.49%,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20.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2.178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200万股的2.43%。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17.7428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1.94%,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80.00%;预留限制性股票54.4355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0.49%,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20.00%。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一)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27人,约占公司截止2024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1556人的8.16%,包括:
  1)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人员
  4)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为:外籍激励对象为紧缺型人才,在公司技术创新、发展战略实施以及未来经营发展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能够加速技术突破与创新成果转化,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上述激励对象包括外籍员工,外籍激励对象为紧缺型人才,在公司技术创新、发展战略实施以及未来经营发展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能够加速技术突破与创新成果转化,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4.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或调整为预留权益,但调整后预留限制性股票比例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20.00%,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5.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上述激励对象包括1名外籍激励对象,其姓名及国籍如下:
  ■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2.7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2.7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45.56元/股的50%,为每股22.78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43.41元/股的50%;为每股21.71元。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43.21元/股的50%;为每股21.60元。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42.56元/股的50%;为每股21.28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22.78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四)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能够保障公司股权激励文化的连续性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公司员工,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机制保障。
  在公司所处医药研发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公司团队的稳定及优秀人才的招募是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帮助公司引进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专业人才和高学历研发人才,为公司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定价方式的选择是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公司股份支付费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22.78元/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激励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激励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部分公司层面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若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对应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注:
  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当年度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一般C”“及格D”和“不及格E”五个档次,届时依据限制性股票对应考核期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归属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个人拟归属额度×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等工作。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股东会应当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发表明确意见,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的,自有关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述实施程序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派息或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下转B4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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