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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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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情况
  2025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情况如下:
  ■
  二、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一)适用对象
  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至新的薪酬方案审议通过之日止。
  (三)2026年度薪酬方案
  1、董事薪酬方案
  (1)公司董事长以及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执行。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除上述两项情形之外的其他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2)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为8万/年(税前),按月发放。
  2、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管理职务,按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的相关制度领取薪酬。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紧密挂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且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依据。
  三、其他说明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薪酬,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3、本薪酬方案未尽事宜或者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日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4、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公司202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1325 证券简称:元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2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申请授信额度的情况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出口信贷等业务。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授信额度以各家银行最终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额度将视公司的实际经营需求决定。
  授信额度有效期为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申请授信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不良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上申请授信额度事项尚需提交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为提高决策效率,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决定相关事宜并签署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对于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会召集人可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深交所授权信息公司接受公司委托,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深交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九条、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条、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公司的投票代码为“361325”;
  (二)投票简称为“元创投票”。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二条、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三条、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五条、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股股东应当通过A股股东账户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六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八条、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九条、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二条、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承担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日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业绩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酬考核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公司董事长以及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执行。
  2、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3、除上述两项情形之外的其他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具体金额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公司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
  (一)基本薪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紧密挂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九条、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独立董事津贴由公司按月发放。职工代表董事因担任职工董事以外的岗位,薪酬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董事长、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支付按以下方式:
  (一)基本薪酬按月进行支付。
  (二)绩效薪酬一部分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前按月预发,另一部分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后扣减已预发薪酬,补发差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根据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个人业绩表现、组织结构调整、岗位变动为依据进行调整。
  第六章 薪酬追索扣回及补偿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公司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日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柳正晞先生、吴军旗先生、杨庆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以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柳正晞先生、吴军旗先生、杨庆先生出具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有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辞职)、被解任或者解聘以及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五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公司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并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或者出现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应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决议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与董事签订的《董事聘任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任职的赔偿和/或补偿条款(如有)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对在任期内被解任的董事进行赔偿和/或补偿以及赔偿和/或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二条、董事会可以决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赔偿和/或补偿条款(如有)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相关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对在任期内被解聘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赔偿和/或补偿以及赔偿和/或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离职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的1年内,仍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忠实义务。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或比例、持股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办公设备或者器具、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文件。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办妥工作交接等相关事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时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均应当继续履行,并及时向公司报告承诺履行进展情况。
  第四章 离任审计
  第二十条、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公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或者对其在任职期间重大事项进行后续核查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公司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管理责任、经济责任、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前向公司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将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二十四条、如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等人员进行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公司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日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证券代码:001325 证券简称:元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9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04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6年04月1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出席董事7名(其中吴军旗先生、柳正晞先生、杨庆先生、江灵志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文杰先生主持,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逐项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全体董事已经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进行审阅和确认,并保证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5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吴军旗先生、柳正晞先生、杨庆先生分别向董事会提交了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上述职。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拟订的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8,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1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分红47,824,000元(含税),占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31%,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5、审议《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独立董事均为关联方,对该议案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7票回避。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关联委员郑啸因担任公司总经理,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7、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的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的所处行业、业务规模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审计工作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投入时间等,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2026年度审计费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9、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有效期为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为提高决策效率,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决定相关事宜并签署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10、审议通过《关于新增、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拟新增、修订部分制度。
  其中《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尚须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新增、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增加公司收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上述额度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和使用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合同或协议文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了建设。现募集资金已经到位,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会计师出具了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关于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会计师出具了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关于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4、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向董事会提交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5、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吴军旗先生、柳正晞先生、杨庆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本议案涉及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独立董事吴军旗先生、柳正晞先生、杨庆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16、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强化回报股东意识,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17、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18、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为提升投资者回报水平,与广大投资者共享经营发展成果,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实施公司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授权期限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19、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6年5月21日14:00在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润街道旗海路55号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第二次会议决议;
  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4月24日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内,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本次评价范围以本公司为主要对象。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涵盖公司整体,包括固定资产、人力资源、组织架构、研发管理、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合同管理、流程审批、企业文化、采购业务、销售业务、信息系统等核心业务流程,以及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事项、关联交易等高风险领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指可能导致或实际造成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
  与利润表相关的缺陷,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当期营业收入为衡量指标: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3%,认定为一般缺陷;错报金额大于等于3%小于营业收入的5%,认定为重要缺陷;错报金额大于等于营业收入的5%,认定为重大缺陷。
  与资产管理相关的缺陷,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为衡量指标: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1%,认定为一般缺陷;错报金额大于等于1%小于资产总额的3%,认定为重要缺陷;错报金额大于等于资产总额的3%,认定为重大缺陷。
  补充说明:潜在错报按最大可能影响金额计算,实际错报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单项缺陷未达标准但与其他缺陷组合后达到标准的,按组合影响认定缺陷等级。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重大缺陷: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且公司内部控制未能识别、预警该错报;
  (3)已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4)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5)公告的财务会计报表、报告存在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或被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1)未严格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应用会计政策,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重要错报(未达重大错报标准);
  (2)未建立针对管理层舞弊、员工舞弊的识别与应对程序,或舞弊防控措施完全缺失;
  (3)针对非常规交易、关联交易、特殊目的实体等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未建立有效控制机制且无合理的补偿性控制;
  (4)期末财务报告流程控制存在多项缺陷,无法合理保证财务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认定标准之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执行。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缺乏科学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执行失效,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如吊销许可证等);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开展;
  (4)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5)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巨额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1)重要业务制度或信息系统存在重要缺陷,影响业务运行效率;
  (2)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整改;
  (3)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对经营管理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4)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5)发生一般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事故,造成一定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缺陷:
  (1)一般业务制度或信息系统存在缺陷,未对业务运行造成实质性影响;
  (2)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一般缺陷,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整改;
  (3)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对经营管理造成轻微不利影响;
  (4)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5)发生轻微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事故,造成一定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王文杰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5年,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及行使职权,认真贯彻落实股东会的各项决议,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汇报如下:
  一、2025年公司经营情况
  2025年,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公司多措并举,坚守主业、深耕细作,把握行业发展机遇,实现营业收入143,157.4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1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5,779.6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0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净利润15,515.4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38%。
  二、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情况
  (一)公司治理基本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进行信息披露工作,有效维护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二)董事会运作情况
  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对提交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和决策。全年共召开八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
  (三)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及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召集、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认真落实各项股东大会决议,推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议案顺利实施,确保了广大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有效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股东大会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
  (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期内,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合规运作,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职,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了良好的支持。报告期内,各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共召开4次会议,审议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2022-2024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认真履行了对公司财务报告审阅和监督工作,对完善公司内控制度提出了建议,指导和监督了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2、战略决策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战略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泰国子公司的议案》。对公司海外市场拓展及战略布局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认真履行了战略规划及重大投资事项的审议职责。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审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与考核机制的科学性进行了认真审核,确保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表现相匹配,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认真履行了薪酬审核与监督管理职责。
  (五)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积极参加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忠实勤勉、独立公正地履职。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4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要对利润分配、设立子公司、续聘审计机构、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等议案进行了审议。独立董事依据专业知识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独立做出判断并发表意见,同时持续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监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报告期内,未发生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严格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平等获取公司经营动态、重大事项进展以及重大决策等。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累计发布公告及相关文件33份,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公司严格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严格做好信息披露前的保密管理,防范内幕信息泄露,确保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七)投资者关系
  公司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核心组成部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监管要求,搭建规范、高效、透明的投关管理体系,切实保障全体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公司举办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司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互动平台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积极回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公司主要通过互动易平台、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等多种沟通渠道,及时、细致地回复投资者咨询。后续公司将持续完善投资者沟通机制,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三、2026年度董事会主要工作计划
  2026年,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坚持规范治理、战略引领、风险可控、价值提升,忠实履行决策与监督职责,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聚焦战略落地,引领高质量发展
  紧密围绕公司总体发展战略与年度经营目标,科学审议重大经营决策、投资计划、财务预算等事项,持续强化对经营层执行情况的监督。坚持创新驱动与提质增效并重,稳步优化产品结构与市场布局,不断提升核心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积极把握行业发展机遇,审慎推进产业链协同与资源整合,推动公司经营规模与经营质量同步提升,实现持续、稳健、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公司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持续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优化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会议召集、提案审议、表决披露等全流程。充分发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专业职能,提升决策科学性与独立性。严格落实内幕信息管理、关联交易审议、募集资金使用等监管要求,强化内控监督与执行,筑牢合规运营底线。
  (三)恪守信息披露要求,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严格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强化披露前复核与保密管理,杜绝选择性信息泄露,保障投资者平等知情权。主动对标监管导向,提升披露针对性与可读性,以高质量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与市场公信力。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履职效能
  强化相关人员的合规意识与专业能力,积极组织开展资本市场规则、公司治理及业务知识相关学习培训,不断提升整体履职水平。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与绩效考核机制,引导勤勉尽责、担当作为,打造专业高效、稳健务实的治理与经营管理团队,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组织保障。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报告期内,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紧紧围绕经营管理目标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了公司年初制定的目标任务。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5年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43,157.42万元,利润总额20,875.95万元,净利润15,779.63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2%,基本每股收益为2.68元,每股净资产为22.90元。与2024年相比,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6.12%,净利润增长2.03%。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年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
  1、营业收入增长主要系业务拓展力度加强所致;
  2、管理费用增加主要系办公运营相关开支、日常经营管理费用以及专业咨询服务支出增加所致;
  3、研发费用增加主要系本期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大研发投入所致;
  4、信用减值损失减少主要系本期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计提较上年减少所致;
  5、资产减值损失减少主要系本期库存商品减值损失计提较上年减少所致;
  6、净利润增加主要系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较多,减值准备计提同比减少所致。
  二、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情况
  (一)资产情况
  单位:万元
  ■
  1、货币资金增长主要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收到募集资金所致;
  2、应收款项融资增长主要系本期期末持有的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3、预付款项下降主要系本期期末预付款结算支付的货款减少所致;
  4、其他应收款下降主要系本期末应收出口退税款与应收代理报关货款减少所致;
  5、在建工程增长主要系本期末待安装设备增加所致;
  6、其他非流动资产下降主要系预付设备工程款减少所致。
  (二)负债情况
  单位:万元
  ■
  1、短期借款下降主要系本年归还了上年短期借款,且期末留存已议付的信用证同比减少所致;
  2、递延收益增长主要系本期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项目所致。
  三、2025年度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单位:万元
  ■
  1、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较去年同期减少56.86%,主要系本期公司长期资产建设支出下降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增加57.99%,主要系本期公司长期资产支出下降所致;
  3、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较去年同期增加368.93%,主要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所致;
  4、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较去年同期增加377.47%,主要系信用证到期解付同比增加所致;
  5、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增加357.81%,主要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所致;
  6、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较去年同期增加149.23%,主要系投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化所致。
  四、主要财务指标
  (一)净资产收益率与每股收益
  ■
  基本每股收益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期营业收入增长较多,导致整体盈利有所提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净利润的增长幅度少于净资产增长幅度。
  (二)相关指标
  ■
  公司货币资金与应收款项融资同比增加导致流动比率增长,股本与资本公积的增加导致资产负债率下降。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舆情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公司与各子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应急处置协同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各类舆情对公司商业声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股价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及平台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其他成员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并组织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信息汇报和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采集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设立舆情信息联络人,及时向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内部治理、合规审查、质量抽检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及潜在风险;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处理的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管理、平稳回落。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管理的意识,及时稳定舆情,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向证券部汇报,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确定相关事件的决策及实施主体,若相关事件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或者董事会已作出决议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及时上报公司注册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相关媒体或平台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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