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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是√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8,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1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农用机械橡胶履带、工程机械橡胶履带和橡胶履带板,作为联合收割机、挖掘机、装载机、摊铺机等多种履带式农用或工程机械的行走部件,最终应用于农业生产、工程施工等不同应用领域。 多年来,公司始终聚焦橡胶履带类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作为国内较早投身橡胶履带行业的核心制造商,凭借深厚的行业积淀,成为橡胶履带国家标准起草单位之一。公司目前已形成逾千种橡胶履带产品矩阵,产品适配机型广泛、综合性能优异、品类齐全完备,可充分满足下游多领域、多样化的应用需求。依托先进的技术工艺,稳定的产品品质、及时的供货能力与完善的服务体系,已在亚洲、欧洲、北美洲、大洋洲、南美洲以及非洲等地区的主要国家搭建全球化销售网络。 公司在持续巩固现有业务领域领先优势的同时,公司积极布局并培育面向未来的利润增长点,立足自身优势,实现了整体经营稳健发展。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单位:元 ■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不适用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0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1417号)同意,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6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75元。公司股票于2025年12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发行上市,证券简称“元创股份”,证券代码“001325”。详细内容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小投资者对重大事项决策中的意愿和诉求,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下列人员之外的投资者: (一)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含一致行动人)。 第二章 单独计票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本办法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下列事项(以下简称“单独计票事项”):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选举和更换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 (四)决定公司董事的薪酬事项;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发行证券;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会审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第三章 计票程序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对股东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同一股东账户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股东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审议事项中包含单独计票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单独登记中小投资者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二)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应将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单列宣布; (三)股东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应由推举的一名中小投资者代表与律师和推举的另一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采用网络投票的股东,可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四)公司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时,除统计出席股东会的全体股东表决结果外,应另行统计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时,应将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的投票情况予以特别提示。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记录、决议中均应说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有无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有,则应单独载明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公司应在披露的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并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说明。 第九条、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股东会决议公告还应列明: (一)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二)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包括表决的方式,对相关议案的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其中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十条、公司披露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应包含见证律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管理规定》《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等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符合《管理规定》《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等规定的可以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第二章规定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准备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的材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书面材料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书面材料中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日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强化回报股东意识,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要求以及《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可持续发展,基于对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经营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等因素的分析,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发展阶段、发展目标、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的决策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二)分配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③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④无重大资金支出计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或者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四)分配周期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要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要求;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的基础上,应与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充分讨论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2)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管理效率,保持合理的流动性和资金收益,强化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进一步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拟定年度委托理财计划,根据本制度第七条决策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流程; (二)针对每笔委托理财业务,事前考察受托理财机构的资金状况、财务状况等情况,并对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商讨方案,得出可行结论后,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审批; (三)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工作事宜; (四)在委托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负责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管理相关凭证及单据,跟踪收益及本金到期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在开展各类委托理财业务前知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或较大风险因素,应立即向董事会汇报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绩效,依据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实际发展之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的范围: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目的: 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内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平时进行不定期审计。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七条、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核准并经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总经理提出书面申诉,总经理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审部复审并经董事会确认后提请总经理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内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内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一条、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二条、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三十三条、内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七章、奖惩 第四十条、内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内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 2026年4月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提问回复的管理,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条、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五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八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提问回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对投资者问题进行研究并组织相关部门起草回复内容,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向董事长汇报。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完成问题回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日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证券代码:001325 证券简称:元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8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深入、全面地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定于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举办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说明会的时间 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下午15:00-17:00 二、出席人员 出席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王文杰先生,董事、总经理郑啸先生,董事会秘书羊静女士,财务总监卢小青女士,独立董事杨庆先生,保荐代表人王勍然先生。 三、投资者参与方式 1、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https://irm.cninfo.com.cn),进入“云访谈”栏目即可参与交流。 2、为充分尊重投资者,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提升公司与投资者的交流效率和针对性,现就公司本次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相关问题。投资者可将关注的问题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公司邮箱:zqb@any-track.cn,或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云访谈”栏目,进入问题征集页面提出问题。公司将在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加。 特此公告。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1325 证券简称:元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1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同意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5月21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2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05月14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润街道旗海路55号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其他文件。 3、议案8.00共2项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4、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以上议案公司将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6、回避表决情况:王文杰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文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大元先生对提案5.00《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7、公司独立董事将在2025年年度股东会上述职。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6年5月15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 2、登记方式:以现场、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地点: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润街道旗海路55号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4、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有效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通过券商融资融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投票。 (4)异地股东可采用邮件、信函或传真(需在2026年5月15日17:00之前送达或邮件、传真到公司)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5)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羊静、林红霞 联系电话:0576-83383203 传真号码:0576-83383203 邮箱:zqb@any-track.cn 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润街道旗海路55号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4月24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1325”,投票简称为“元创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05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05月21日,9:15一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业务股东身份认证操作说明》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s://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s://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05月21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代表本人(或本单位)按以下方式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 注:1、委托人可在上述审议事项的同意、反对、弃权栏内划“√”,作出投票表示。 2、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为有效,经委托人签章后有效。委托人为个人的,应签名;委托人为法人的,应盖法人公章。 委托人名称(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受托人名称: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发日期: 委托有效期: 证券代码:001325 证券简称:元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3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首席合伙人:高峰 上年度末(2025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17人 上年度末(2025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688人 上年度末(2025年12月31日)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312人 最近一年(2025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00,457万元 最近一年(2025年度)审计业务收入:87,229万元 最近一年(2025年度)证券业务收入:47,291万元 上年度(2024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05家 上年度(2024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 (1)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上年度(2024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16,963万元 上年度(2024年年报)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3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下同)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赔付。 3、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7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和纪律处分1次。4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7次、自律监管措施12次和纪律处分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不存在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5年度审计收费9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75万元,内控审计收费15万元。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的所处行业、业务规模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审计工作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投入时间等,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2026年度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投资者保护能力、从业人员信息、业务经验、独立性及诚信记录等方面进行充分审查,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与能力,同意向董事会建议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价格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执业资质,从业经验丰富,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的工作要求,一致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报备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4月24日 证券代码:001325 证券简称:元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0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新增、修订部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 上述制度中第1项、第3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新增、修订的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1325 证券简称:元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5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证券代码:001325 证券简称:元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2 下转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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