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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119 证券简称:康强电子 公告编号:2026-025 |
|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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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4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4月22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1号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郑芳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00人,代表股份113,336,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003%。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4,009,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20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9人,代表股份39,327,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94%。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8人,代表股份19,060,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89%。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924,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60%;反对33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9%;弃权78,3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647,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54%;反对33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34%;弃权78,3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2%。 该议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920,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2%;反对3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7%;弃权78,3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644,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86%;反对3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02%;弃权78,3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2%。 该议案获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916,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92%;反对34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9%;弃权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639,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49%;反对34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32%;弃权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9%。 该议案获通过。 4、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918,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8%;反对3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1%;弃权78,3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641,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45%;反对3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43%;弃权78,3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2%。 该议案获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445,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38%;反对8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10%;弃权73,8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169,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250%;反对8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75%;弃权73,8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6%。 该议案获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925,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3%;反对3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8%;弃权75,7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649,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33%;反对3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92%;弃权75,7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6%。 该议案获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高密度高可靠性集成电路引线框架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937,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9%;反对3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8%;弃权73,9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3%。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661,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62%;反对32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56%;弃权73,9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1%。 该议案获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881,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4%;反对3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5%;弃权91,9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605,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19%;反对3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55%;弃权91,9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5%。 该议案获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878,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9%;反对3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0%;弃权102,0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1%。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602,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72%;反对3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72%;弃权102,0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5%。 该议案获通过。 在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分别提交了《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向大会作了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垯全、张曹栋 3、结论性意见: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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