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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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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6-043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年2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2026年3月2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边泓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及2026年3月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发出通知之日,边泓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根据相关规定,边泓先生已书面承诺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近日,公司收到独立董事边泓先生的通知,其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前培训(线上),并取得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明》。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6-042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余额为37.1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4.09%。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审议情况概述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和2025年5月16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东鸿制膜”)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额度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同意为德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东鸿制膜”)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额度余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期限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2025-021号。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6年4月22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在沧州市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子公司沧州东鸿制膜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办理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为孙公司德州东鸿制膜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办理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具体担保见下表: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12,000万元 2、成立日期:2014年1月21日 3、注册地址:河北省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永济路北侧、吉林大道东侧 4、法定代表人:孙召良 5、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6、经营范围:制造食品用聚酰胺薄膜、聚酰胺切片及其它塑胶制品;货物进出口;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 经查询,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德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9年06月29日 2、住所: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东区 3、法定代表人:刘乘志 4、注册资本:8,000万元 5、股权结构: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持股比例为100%,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6、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 经查询,德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被保证人为沧州东鸿制膜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3、受信人:沧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担保金额:共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7、担保范围: (1)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2)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二)被保证人为德州东鸿制膜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3、受信人:德州东鸿制膜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担保金额:共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7、担保范围: (1)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2)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五、董事会意见 沧州东鸿制膜、德州东鸿制膜为公司全资子、孙公司,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稳定,资产质量优良,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因此,公司此次担保事项有利于满足上述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其业务快速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担保余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经审批的为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00,000万元,占公司2025年末经审计总资产61.08%,占公司202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9.61%。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余额为371,900万元,均为对合并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5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45.43%,占公司202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4.09%。除此之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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