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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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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1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兆新股份”)于2026年4月22日分别与参股公司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锦泰”或“目标公司”)的其他部分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各方就涉及目标公司经营发展、管理决策及人员任命等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事项约定与兆新股份保持一致行动。
  2、本次一致行动安排系基于公司与目标公司其他部分股东合作意愿达成的治理层面安排,旨在提升目标公司决策效率、完善治理结构。公司在目标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15.7297%)不发生变化,不涉及现金对价或股权投资的增加,亦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一致行动安排,有利于公司在后续标的矿产整合、证券化推进及生产经营协同等事项建立领先优势。不会对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公司与一致行动人合计可支配目标公司51.6204%的表决权,超过半数。《一致行动协议》对部分经营决策进行了限制,公司无法单方主导目标公司的相关活动;此外,近期目标公司的债转股工作仍在持续推进中,公司获得的表决权比例存在进一步变动的可能性。因此,本次一致行动安排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关于“控制”的认定条件,目标公司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公司仅对目标公司有重大影响,公司将对目标公司的投资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一、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概述
  为进一步完善参股公司青海锦泰治理结构,提升其股东会、董事会决策效率,保障青海锦泰稳定运营,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分别与青海锦泰的其他部分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
  甲方: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康矿业”)
  乙方:李世文
  丙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时间:2026年4月22日
  目标公司: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
  (二)《一致行动协议》
  甲方:西藏富融康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融康诚”)
  乙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时间:2026年4月22日
  目标公司: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
  (三)《一致行动协议》
  甲方:青海新兴能源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兴产业基金”)
  乙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时间:2026年4月22日
  目标公司: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0815XU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3401
  法定代表人:刘公直
  (二)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310939240M
  住所: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冷湖镇巴仑马海湖区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宁
  与本公司关系:与本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
  (三)李世文
  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021982********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洪殿南路90弄7号
  与本公司关系:与本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
  (四)西藏富融康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E1BX34
  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B区6栋1单元4层1号
  法定代表人:田恒玮
  与本公司关系:与本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
  (五)青海新兴能源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MA7554R71R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纬二路28号30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西宁国家低碳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与本公司关系:与本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上述一致行动人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10559116R
  住所: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冷湖镇巴仑马海湖区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宁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原即为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为本公司参股公司。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改变公司对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目标公司仍为本公司参股公司。
  四、本次一致行动安排前后股权情况
  (一)本次一致行动安排前公司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情况
  本公司原通过司法执行程序以股抵债方式取得目标公司15%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3,036.6421万元;后经各方陆续增资,自2026年3月31日起,本公司直接持有目标公司15.7297%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3,873.6993万元),为目标公司参股股东,对目标公司不构成控制,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报表上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列示。
  (二)本次一致行动安排后目标公司股权及表决权结构
  自2026年3月31日起(兆新股份、西藏富融康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聚锂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
  本公司直接持有目标公司15.7297%的股权,持股比例保持不变。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合计可支配51.6204%的表决权,该比例为协议项下一致行动意见表达的汇总口径,不代表公司对目标公司股权投资比例的变化。
  五、公司与富康矿业、李世文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事项
  本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在处理有关目标公司经营发展、管理决策、人员任命及依照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经目标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
  (二)一致行动方式
  1、各方按照目标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行使目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时,均须与本公司的意见保持一致。前述权利的具体行使,包括任一方因直接持股而进行的召集、提案、提名或表决,亦包括因间接持股而通过其控制的主体进行的召集、提案、提名或表决。
  2、甲、乙方应按照本公司提名的候选人名单,在本公司指定期限内向目标公司委派董事,不得自行或联合提名、委派其他人员。董事委派后,甲、乙方向目标公司委派的董事应按照本公司意见统一行使所有董事权利,甲、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委派董事行权。
  3、各方在行使任一项股东权利前,均须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在行权期限届满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以本公司的意见为准。
  (三)核心高管人员任命
  本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同意并承诺,目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力资源负责人(以下合称“核心高管人员”)由本公司提名候选人,各方及其委派董事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无条件投赞成票等),以促使本公司所提名的该等候选人被正式任命。本协议有效期内,前述核心高管人员任期届满或因任何原因离职时,各方及其委派董事应继续履行本条项下的义务,确保继任人选同样由本公司提名并获任命。
  (四)权利限制及承诺
  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任一方因任何方式新取得的目标公司的任何股权、股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股东权益、投资权益或表决权(以下合称“新权益”),均应自动适用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受本协议约束。
  甲、乙任一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须事先取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并应保证受让方知情本协议的存在并同意无条件遵守本协议约定、受本协议约束。
  六、公司与富融康诚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事项
  本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在处理有关目标公司经营发展、管理决策、人员任命及依照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经目标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
  (二)一致行动方式
  1、双方按照目标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行使目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时,与本公司的意见保持一致。前述权利的具体行使,包括任一方因直接持股而进行的召集、提案或表决,亦包括因间接持股而通过其控制的主体进行的召集、提案或表决。
  2、甲方拟行使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前,须与本公司进行充分地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双方在行权期限届满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则以本公司的意见为准,在此情形下本公司的意见即为本协议双方的一致意见。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行使股东权利或出具与本公司指令不同的决策意见。
  3、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同意并承诺,目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力资源负责人(以下合称“核心高管人员”)由本公司提名候选人,双方及其委派董事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无条件投赞成票等),以促使本公司所提名的该等候选人被正式任命。本协议有效期内,前述核心高管人员任期届满或因任何原因离职时,双方及其委派董事应继续履行本条项下的义务,确保继任人选同样由本公司提名并获任命。
  4、“股东、董事权利一致行使条款”。甲方所享有的全部股东权利以及所享有的全部董事权利均不可撤销地按照本公司意见、由本公司全权统一行使,甲方或其委派董事(如有)违反本协议约定单独行使权利的,目标公司应不予认可,并应当按照本公司意见对甲方及其委派董事(如有)的表决意见进行强制归票;
  5、“一致行动协议优先适用条款”。确保在本协议双方之间,本协议条款优先于目标公司章程相关条款适用。
  (三)权利限制及承诺
  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任一方因任何方式新取得的目标公司的任何股权、股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股东权益、投资权益或表决权(以下合称“新权益”),均应自动适用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受本协议约束。
  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须事先取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并应保证受让方知情本协议的存在并同意无条件遵守本协议约定、受本协议约束。
  七、公司与新兴产业基金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事项
  本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在处理有关目标公司经营发展、管理决策、人员任命及依照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经目标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
  (二)一致行动方式
  1、双方按照目标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行使目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权、召开权、提名权、提案权、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时,须与其他方进行充分地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双方在行使前述权利期限届满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则以本公司意见为准。前述权利的具体行使,包括任一方因直接持股而进行的召集、召开、提案或表决,亦包括因间接持股而通过其控制的主体进行的召集、召开、提案或表决等。
  2、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同意并承诺,目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力资源负责人(以下合称“核心高管人员”)由本公司提名候选人,双方及其委派董事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无条件投赞成票等),以促使本公司所提名的该等候选人被正式任命。本协议有效期内,前述核心高管人员任期届满或因任何原因离职时,双方及其委派董事应继续履行本条项下的义务,确保继任人选同样由本公司提名并获任命。
  3、“董事委派机制”,明确目标公司股东青海富康矿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世文方现委派的董事改由本公司委派,且提名及委派程序由本公司决定。甲方有权提名1名目标公司董事,提名及委派程序由甲方决定。
  4、“股东、董事权利一致行使条款”。明确甲方除有权自行委派董事外,甲方所享有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以及甲方委派董事所享有的全部董事权利均不可撤销地按照本公司意见、由本公司全权统一行使,甲方或其委派董事违反本协议约定单独行使权利的,目标公司应不予认可,并应当按照乙方意见对甲方及其委派董事的表决意见进行强制归票;
  5、“一致行动协议优先适用条款”。确保在本协议双方之间,本协议条款优先于目标公司章程相关条款适用。
  (三)权利限制及承诺
  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任一方因任何方式新取得的目标公司的任何股权、股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股东权益、投资权益或表决权(以下合称“新权益”),均应自动适用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受本协议约束。
  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须事先取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并应保证受让方知情本协议的存在并同意无条件遵守本协议约定、受本协议约束。
  八、关于目标公司会计处理的说明
  《一致行动协议》对部分经营决策进行了限制,本公司无法单方主导目标公司的相关活动;此外,近期目标公司的债转股工作仍在持续推进中,公司获得的表决权比例存在进一步变动的可能性。鉴于此,本次一致行动安排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关于“控制”的认定条件,目标公司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但本公司对目标公司有重大影响,公司将对目标公司的投资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如相关事实和情况在未来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评估,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次一致行动安排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是公司与参股公司其他股东就目标公司治理层面作出的合作安排,旨在通过一致行动机制提升目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完善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制度,有利于提升目标公司的经营水平和绩效。
  2、本次一致行动安排不改变公司对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不涉及现金对价或股权投资的增加,不会改变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范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标公司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对目标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3、本次一致行动安排,有利于公司在后续标的矿产整合、证券化推进及生产经营协同等事项建立领先优势。
  4、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十、风险提示
  1、协议履行风险。《一致行动协议》能否得到有效履行,受各方诚信度、目标公司治理实践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履约风险。如出现一致行动人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协议安排的预期效果。
  2、目标公司经营风险。目标公司主营业务为钾肥、碳酸锂、工业盐、硼酸的生产与销售,受行业周期、产品价格、原材料供应、安全环保政策、矿权续期等多重因素影响,其未来经营业绩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可能影响公司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
  3、会计处理重新评估风险。如未来《一致行动协议》条款发生变化,或目标公司股东结构、治理框架、经营安排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公司对目标公司相关活动的主导权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是否构成“控制”进行重新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会计处理方式,进而可能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产生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与各方分别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2、目标公司最新股东名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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