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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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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12 证券简称:白银有色 公告编号:2026一临037号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接到公司董事长王彬先生告知,获悉其在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兰石集团”)任职期间,因兰石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简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号),所涉事项与本公司无关。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阮英、王彬、张俭、张璞临、郭富永、卫桐言、武锐锐: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或公司)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甘肃证监局调查完毕,甘肃证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至2024年期间,公司与兰石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0年发生额9,700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5.59%,年底无余额;2021年发生额61,600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9.34%,年底无余额;2022年发生额226,520万元、年底余额7,859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7.72%、2.35%,2023年年初余额全部归还;2023年发生额223,300万元、年底余额26,431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6.49%、7.87%,截至2025年6月余额全部归还;2024年发生额127,000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35.96%,年底无余额。公司未在2020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上述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未及时对案涉资金变动进行会计处理,造成公司2023年、2024年半年报分别虚增银行存款103,677万元、80,688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8.15%、6.24%,上述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兰石集团作为兰石重装控股股东,组织、指使案涉资金占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甘肃证监局认为,公司案涉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案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董事长张璞临签署了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和2023年半年报,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郭富永在任职期间签署了公司2021年至2024年年报、2023年至2024年半年报,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卫桐言签署了公司2021年至2024年年报、2023年至2024年半年报,上述人员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是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武锐锐在任职期间知悉案涉行为但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并签署了公司2021年至2024年年报、2023年至2024年半年报,是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兰石集团案涉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行为。兰石集团时任董事长阮英、王彬,时任财务总监张俭在任职期间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是兰石集团涉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考虑相关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占用资金已归还、主动供述调查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等因素,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甘肃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张璞临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
  三、对郭富永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罚款;
  四、对卫桐言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武锐锐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六、对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处以400万元罚款;
  七、对阮英处以150万元罚款;
  八、对王彬处以140万元罚款;
  九、对张俭处以11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甘肃证监局拟对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兰石集团及相关责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甘肃证监局复核成立的,甘肃证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甘肃证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王彬先生自2026年3月以来担任本公司董事长,目前能够正常履职,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事项与本公司无关,不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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