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9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参与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参与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投资建设灵巧手及微型驱动系统产业园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约为8亿元人民币(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最终项目投资总额以实际投资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4月10日披露于巨潮信息网的《关于公司拟参与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 二、交易进展情况 公司已于近日与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签署了《宝安区重点产业类项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或《本协议》)。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乙方: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一)地块情况 地块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宗地编号为A317-0592,总用地面积 188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400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普通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年期为30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7.36亿元。上述地块基本情况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一致的,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约定为准。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深圳市产业发展战略和相关产业政策,为乙方的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2、甲方应当对乙方实行全年期考核监管,在乙方于本协议约定项目建成投产后1年内、首个5年监管期、首个5年监管期后每隔5年、出让期届满前1年内对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如乙方未达到本协议承诺和有关约定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追究乙方责任。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遵循《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期全面履行本协议承诺和有关约定,积极推进本次投资建设。本宗地只能用于本协议中约定项目的建设。 2、乙方承诺:本次投资项目原则上应自竞得用地后1.5年内开工建设,3.5年内全部建成,最终以乙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为准,竣工验收后1年内投产;本次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7.36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7800万元/万平方米;项目投产后第1年、每隔5年、出让期届满前1年,产出效率应达到协议约定标准;产值能耗不高于协议约定的标准;项目投产后每隔5年、出让年期届满前1年的纳税金额应达到协议约定标准。 3、相关限制:(1)乙方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100%的建筑面积在全年期内不得转让,允许一定比例用房租赁给产业链相关企业,出租比例不超过建筑面积的20%;(2)乙方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但应以宗地内的所有建筑物进行抵押,且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剩余年期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3)乙方在全年期内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变更等方式变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如因经营需要,在不导致控股权和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提下,经乙方书面报告甲方后可进行股权调整。 (四)履约核查内容及违约责任 1、履约核查内容及一般违约责任:甲方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管理办法》规定内容,对乙方实行全年期考核监督,进行履约情况核实核查。若乙方未通过履约核查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管理办法》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实施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将乙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乙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根据本协议,乙方存在违约情形需支付违约金的,应自甲方出具核查不合格通知书,或者违约通知书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缴纳违约金;未如期足额缴纳违约金的,未缴纳部分的逾期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 2、违反投资强度的违约责任:项目建成投产后,经核查,乙方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协议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补足固定资产投资额,并支付固定资产投资不足部分的5%作为违约金;核查不合格满一年经再次核查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固定资产投资不足部分的10%作为违约金,直至投资强度达到约定要求为止。 3、违反土地产出效率承诺的违约责任:项目建成投产后,经甲方核查,除因不可抗力外,乙方第1年、每5年及出让期届满前1年实际累计纳入深圳市宝安区的统计核算的产出效率未达到本协议承诺值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产出效率不足部分的1%作为违约金。核验不合格满一年经再次核查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产出效率不足部分的2%作为违约金,直至核查产出效率达到约定要求为止。 经甲方核查,除因不可抗力外,乙方连续两个考核期纳入深圳市宝安区的统计核算的产出效率未达到本协议承诺值要求,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残值方式补偿。 4、违反产值能耗承诺的违约责任:项目建成投产后,经甲方核查,除因不可抗力外,该项目每年产值能耗未达到本协议承诺值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产值能耗超标部分能耗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核验不合格满一年经再次核查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产值能耗超标部分能耗费用的 20%作为违约金,直至核查产值能耗达到约定要求为止。 5、违反税收强度承诺的违约责任:项目建成投产后,经甲方核查,除因不可抗力外,该项目的税收强度未达到本协议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税收贡献不足部分的1.5倍作为违约金。核验不合格满一年经再次核查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税收强度不足部分的2倍作为违约金,直至核查税收强度达到约定要求为止。 6、违反出租、转让物业约定的违约责任:在土地出让年期内,经甲方核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出租物业的,甲方有权按照乙方违约出租物业租金收入的2倍支付违约金。 违反本协议约定转让本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建筑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逾期未改正的,经宝安区政府审定后,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主管部门有权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残值方式予以补偿。 7、违反权利限制的违约责任:在土地出让年期内,经核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管理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或变更股权、需经甲方同意而未经同意调整股权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该地块出让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未改正的,经宝安区政府审定后,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主管部门有权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8、违反抵押限制的违约责任: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内,经核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进行抵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该地块出让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9、违反报告、配合义务的违约责任: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内,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书面报告、如实提供材料以及配合核实核查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该地块出让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 (五)退出机制 1、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本次项目投资建设,向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申请退还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政府批准后,退还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方式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政府后未获批准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拒不履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无偿收回。 2、强制退出。出现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形的,土地主管部门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处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四、本次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以及整体生产经营规划安排,公司本次拟购买土地使用权建设灵巧手及微型驱动系统产业园项目,符合公司长期战略规划,对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公司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等具体情况妥善安排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投产及生产经营需要一定的时间,预计短期内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建设项目尚需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宏观经济、行业及地方政策、审批进度等因素影响,存在项目无法按时推进、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2、本次建设项目的投资金额为基于当前条件的预估数,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如未来投资项目业务或规划发生调整,该预估数存在调整的可能性,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投资。 3、本次建设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的周期,预计短期内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投资建设项目尚未签订《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司将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宝安区重点产业类项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