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1月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29号文),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24.36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2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7,488.45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1,751.55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0]230Z0290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结项暨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募投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于2026年4月10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结项暨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募投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及创新药研发项目”中部分子项目进行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与募投项目“固体制剂和小容量水针制剂高端生产线建设项目、原料药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新药研发项目”的节余资金用于新募投项目“小核酸药物及mRNA疫苗研发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则要求为新募投项目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管理开立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结项暨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增募投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司与杭州天龙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天龙”)于近日分别新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杭州天龙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止目前,公司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1130100100760910,截至2026年4月2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小核酸药物及mRNA疫苗研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3、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2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4、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5、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6、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7、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8、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洪立斌、王天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9、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10、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11、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12、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3、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4、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5、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6、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7、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以方案一处理。 【方案一】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方案二】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方案三】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8、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杭州天龙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1130100100761077,截至2026年4月2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小核酸药物及mRNA疫苗研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3、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2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4、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5、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6、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7、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8、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洪立斌、王天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9、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10、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11、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12、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3、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4、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5、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6、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7、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以方案一处理。 【方案一】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方案二】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方案三】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8、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后续安排 1、鉴于新募投项目“小核酸药物及mRNA疫苗研发项目”的募集资金账户已开立,公司将尽快完成募集资金的转入,推进募投项目开展,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2、因“固体制剂和小容量水针制剂高端生产线建设项目”等前述募投项目已结项或终止,公司将于近期开展相关募集资金账户的销户工作,保障新募投项目的顺利开展。 3、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放、管理和专项使用,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