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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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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6-035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4月21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在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218号金鸿控股15层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4月21日以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召集人已就本次会议召开紧急情况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会议由董事长郭韬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与产业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与产业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重整投资协议。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6-036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产业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金鸿控股先行进行庭外重组,不代表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或“法院”)正式受理公司重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股票于2025年4月29日起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2025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可能存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公司2022年度至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公司2024年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和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于2025年4月29日起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披露了《2025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6-005),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仍为负值。在2025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可能存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2025年度若继续被出具非标意见将面临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了否定意见,子公司沙河金通失控事项系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之一。公司2021年12月23日丧失对子公司沙河金通的控制权,2025年4月14日,沙河金通母公司华东公司与湖州岩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岩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该股权转让尚未完成工商变更。2025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需以年审会计师出具的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为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六)项“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若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仍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公司可能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界牌”)处于临时停产状态。目前,神州界牌为提升矿山开采工艺技术水平处于临时停产状态,其主营业务为钠长石、高岭土等传统陶瓷原料的开采和销售,下游客户主要为建筑陶瓷、日用陶瓷生产企业,产品主要用于生产地板砖、陶瓷杯等传统陶瓷制品。受下游行业不景气影响,2025年上半年神州界牌营业收入为1,530.87万元,占公司合并营业收入的2.39%,较2024年同期降幅明显;净利润为-149.87万元,占公司合并净利润的0.35%,占比较低。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子公司停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技改完成复产后,神州界牌的矿山性质及产品用途均不会发生改变,仍仅限于传统建筑陶瓷、日用陶瓷等下游领域,不会用于光伏玻璃、高端陶瓷、电子玻璃等所谓“核心刚需原料”,与半导体材料、晶片等高科技领域无任何关联。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庭外重组进展情况 2026年2月24日,公司收到衡阳中院送达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同意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作为辅助机构(以下简称“辅助机构”)协助公司先行进行庭外重组。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法院同意清算组担任辅助机构协助公司先行进行庭外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规定,公司对是否涉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行为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承诺履行情况等事项进行了全面自查。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预重整的专项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07)。 2026年2月25日,辅助机构就公司庭外重组债权申报事项发出债权申报通知。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庭外重组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 为依法有序推进金鸿控股庭外重组及后续重整工作,稳妥有序化解公司债务风险,恢复和提升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实现资源整合、维护和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益,辅助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庭外重组工作安排,协助、监督公司自主公开招募和遴选金鸿控股重整投资人。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6年3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以下简称“《招募公告》”)。 2026年4月9日,公司在辅助机构监督协助下顺利组织召开产业投资人评审遴选会,确定洛阳宏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洛阳宏创”或“产业投资人”)为公司庭外重组及重整中选产业投资人。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6年4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遴选确定产业投资人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 2026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庭外重组及重整相关事宜的议案》。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 2026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产业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议案》,公司与产业投资人洛阳宏创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产业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洛阳宏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工商登记信息 企业名称:洛阳宏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8MAK7MF991Y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洛阳炼化宏达实业有限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殷世宝)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吉利街道大庆路70号502室 成立日期:2026年2月10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财务咨询;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1)股权结构 ■ (2)实际控制人 产业投资人洛阳宏创实际控制人为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业投资人的股权架构图如下: ■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洛阳宏创为本次参与金鸿控股重整投资的新设主体,成立日期为2026年2月10日,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洛阳宏创与公司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5、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 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二)洛阳宏创执行事务合伙人洛化宏达 1、工商登记信息 企业名称:洛阳炼化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17131256X3 注册资本:28,906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文君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吉利街道大庆路70号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9日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批发;成品油仓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餐饮服务;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煤炭及制品销售;润滑油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仪器仪表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装卸搬运;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1)股权结构 ■ (2)实际控制人 洛阳炼化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化宏达”)实际控制人为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洛化宏达主营业务涵盖化工、化纤领域,同时围绕成品油贸易和化工产品批发、液体石化产品的公路进出厂装卸、石油化工化纤生产保运和检维修服务、工业信息化软件开发等方面进行了产业链的延伸布局。 近三年洛化宏达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注:洛化宏达2025年财务数据尚未经审计。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洛化宏达与公司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5、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 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洛阳宏创间接控股股东洛阳工控集团 1、工商登记信息 企业名称:洛阳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39090913J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进升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18号洛阳日报社报业集团8层 成立日期:2001年10月23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电池制造;有色金属铸造;黑色金属铸造;土地整治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总部管理;创业空间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融资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1)股权结构 ■ (2)实际控制人 洛阳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工控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洛阳工控集团定位是“以产业发展为使命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企业”,以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为主攻方向,以资本运作和实业经营为核心,全面构建产业投资,产业运营,产业服务,战略投资“3+1”业务布局,助力洛阳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新型工业化建设。 近三年洛阳工控集团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注:洛阳工控集团2025年财务数据尚未经审计。 4、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洛阳工控集团与公司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5、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 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洛阳宏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见证方: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辅助机构 (二)基本原则 甲方债务负担沉重,拟通过破产重整方式化解债务负担,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在满足投资目的的前提下,乙方愿意作为产业投资人,以减轻甲方债务负担、恢复甲方盈利能力、取得重整后上市公司控制权为出发点,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政策的框架下,支持甲方庭外重组及重整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有条件受让部分甲方资本公积转增形成的股票、论证完善《投资方案》及《经营方案》等。 (三)重整投资方案 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重整投资方案如下: 1、投资目的 根据《投资方案》,本次投资目的在于乙方作为产业投资人参与金鸿控股庭外重组及重整,认购金鸿控股根据重整计划转增的股票,成为重整后金鸿控股的控股股东,取得金鸿控股实际控制权。 2、投资主体 双方确认,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本次投资的投资主体。 3、标的股票 双方确认,甲方现有总股本680,408,797股,本次重整过程中,甲方将按一定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乙方拟受让甲方255,153,299股转增股票(大写:贰亿伍仟伍佰壹拾伍万叁仟贰佰玖拾玖股)。在根据《招募公告》所确定的重整投资人中,乙方拟受让的转增股票数量最多,且标的股票不低于(含本数)甲方重整后总股本的15.00%。 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标的股票,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转增后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如股票数量与股比不一致的,以股票数量为准。 4、受让条件 双方确认,乙方受让标的股票的条件如下: 4.1乙方应按照2.075元/股的价格,足额支付人民币529,443,095.43元(大写:伍亿贰仟玖佰肆拾肆万叁仟零玖拾伍元肆角叁分)重整投资款。乙方在本次投资中受让标的股票的每股价格,不低于交易基准价的百分之五十; 4.2重整后,乙方将凭借自身良好的企业信誉、技术优势、资金实力和丰富的产业经验,以及与甲方的高度协同优势,协助金鸿控股整合产业资源,助力能源相关主营业务转型升级,全面改善提升甲方的盈利能力; 4.3乙方承诺,乙方通过参与本次投资成为甲方第一大股东,乙方自转增股票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减持(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等转增股票(登记日以受让股票实际登记至乙方提交的证券账户之日为准),但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转让除外; 4.4乙方及甲方将全面负责财务投资部分的资金募集,负责共同确定财务投资人的人选。财务投资人认购价格原则上参考乙方认购价格(具体以法院及监管部门认可为准)。 5、投资方案调整 双方确认,由于金鸿控股重整受理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函及最高院的批复,因此,若中国证监会、最高院、深交所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及数量、投资方式等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重整,在不影响乙方实现投资目的条件下,双方应当配合对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等涉及本次投资的内容进行协商一致后调整,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签署,不影响本协议确定的交易基准价。 在甲方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取得乙方认可的前提下,乙方受让转增股票的数量、受让对价款及受让条件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最终以法院裁定批准生效的重整计划为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的准确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为准。 6、股东权利行使 自前述转增股票实际登记至乙方提交的证券账户之日起,乙方有权按照所持的甲方股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享有股票的全部所有权及其附带的一切权益。 7、尽职调查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有权进一步委托法律、审计、评估、产业、券商等中介机构对甲方及下属公司开展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甲方及辅助机构应予以配合,并最终由各中介机构出具尽调报告,作为乙方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决策的依据和参考。 (四)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表决 1、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均应保持密切合作,尽最大努力共同配合推动甲方正式重整受理,重整计划草案制作、提交、表决、批准,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相关工作。 2、双方确认,甲方及辅助机构/管理人将按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制作庭外重组方案(如有)、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本次投资的相关内容,甲方及辅助机构/管理人在制作庭外重组方案(如有)、重整计划草案过程中应当就涉及本次投资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增比例、投资人受让股票的价格、以股抵债价格、就预计负债所预留的股票数量、已审查确认债权、债权清偿方案发生变化等)及时书面通报乙方。 3、双方确认,根据本协议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还将提交法院和金鸿控股债权人会议审阅,为便于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支持并经金鸿控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甲方可能在本协议签署后,对本协议约定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并列入重整计划草案,但除非获得乙方提前书面同意,该等调整不得影响乙方在本协议下的权益、加重乙方义务或减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4、甲方或管理人在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应当取得乙方对重整计划草案的书面认可。乙方一经确认,双方均不得单方面修改重整计划草案。 (五)履约保证金及交易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双方确认,乙方已向甲方及辅助机构共同指定账户缴纳报名保证金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在签署本协议之后,乙方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将自动转为本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2、重整投资款 双方同意,在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重整投资款,乙方应当将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后的剩余部分重整投资款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具体支付要求及银行账户信息等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3、标的股票登记 双方同意,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缴付完毕全部投资款后,甲方应于转增股票生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启动标的股票登记至乙方名下证券账户的程序,乙方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票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4、支付限制 双方确认,本协议所约定的交易资金应当全部以现金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汇票等任何远期票据或非现金形式予以支付,亦不得以外汇或境外人民币的形式予以支付。 5、投资款使用 双方确认,重整投资款将按照生效重整计划的规定,主要用于支付甲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如有)、清偿金鸿控股负债、补充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等合理用途。 (六)陈述、承诺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承诺与保证 1.1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或者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1.2若中国证监会、最高院、深交所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等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重整,在不影响乙方实现投资目的前提下,甲方应当配合对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等进行调整,并与乙方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 1.3在过渡期内,甲方承诺努力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能源供应及安全生产,维护与客户及供应商良好合作关系,确保管理层和核心人员稳定,避免核心资产减值流失; 1.4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甲方应当保证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按照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乙方因受让转增股票向甲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 1.5甲方承诺,为签署本协议,未向对方隐瞒其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可能对本协议履行及重整计划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6在与其他重整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协议中,甲方承诺要求其他重整投资人及其受让主体确保不谋求、不联合谋求金鸿控股的控制权; 1.7甲方确认,见证方在本协议项下仅就本次投资及本协议的履行充当见证、监督角色,故甲方承诺不会基于本次投资及本协议履行可能产生的风险、后果向见证方主张任何权利和责任。 2、乙方的陈述、承诺与保证 2.1乙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或者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2.2乙方就签署本协议履行了内部合同审批流程,尚需履行其必要的国资审批及决策程序; 2.3若中国证监会、最高院、深交所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等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重整,在不影响乙方实现投资目的条件下,乙方应当配合对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等进行调整,并与甲方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变更内容涉及实质性调整,需经乙方重新履行决策程序,未能通过国资审批,不视为乙方违约; 2.4乙方承诺全面支持和协助甲方破产重整受理、重整计划草案制定、重整计划执行相关工作,与甲方共同积极推动解决破产重整受理、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及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 2.5乙方知悉并了解本次投资行为应遵守甲方于2026年3月4日发布的招募公告相关要求; 2.6乙方和财务投资人及/或其指定主体之间,以及乙方和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7乙方确认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承诺根据甲方或辅助机构/管理人的要求适时提供资金来源相关信息,且有足够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 2.8乙方承诺,为签署本协议,其未向双方及辅助机构隐瞒其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可能对本协议履行及重整计划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9乙方了解上市公司的现状及其潜在可能发生的变化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资产、负债、财务、经营等方面的风险以及过渡期合理变化情况。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承诺不以上市公司的现状、瑕疵及其潜在可能的变化和风险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10过渡期内,乙方在履行必要的审批及决策程序后将尽力支持甲方生产经营;重整完成后,乙方将充分利用自身相关优势为甲方经营发展提供支持,全面提高甲方盈利能力和利润水平,保障甲方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2.11本次重整及本次投资完成后,确保金鸿控股总部的注册地及纳税地保持为湖南省衡阳市,且上市公司总部不会迁出湖南省衡阳市; 2.12乙方确认,见证方在本协议项下仅就本次投资及本协议的履行充当见证、监督角色,故乙方承诺不会基于本次投资及本协议履行可能产生的风险、后果向见证方主张任何权利和责任; 2.13乙方承诺,针对其受让的标的股票,将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则及本协议约定的锁定期的相关安排。 (七)协议的生效、延续、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自甲方、乙方、见证方加盖公章之日成立并生效。 2、双方确认,由于甲方的重整受理需要取得最高院、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批复,甲方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有权部门的监管,若前述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庭外重组及重整,双方应配合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任何对本协议内容的修改、增加或删除均需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将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则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3、随着庭外重组以及重整程序的推进,本协议部分内容需要根据法院、债权人会议和/或债权人委员会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反馈意见和/或表决结果,以及法院、监管部门反馈等客观情况进行调整。为顺利实施庭外重组和重整,双方应及时进行友好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调整。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及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5、若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5.1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 5.2甲方重整申请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最高院双线层报审查通过,导致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5.3债权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获得法院批准; 5.4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5.5本次投资最终未通过乙方上级国资决策或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5.6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情形。 6、若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6.1甲方存在未如实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大额债务或担保等,导致其业务板块价值发生根本性变化,且无法通过整改弥补; 6.2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证券监管机构决定终止上市,或者因其他任何非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6.3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乙方无法履行产业协同义务且无替代解决方案; 6.4乙方未能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约定获得转增股票; 6.5在未取得乙方书面认可的情形下,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与本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 6.6本次投资最终未通过乙方上级国资决策或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6.7本次投资最终未依法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批准(如有); 6.8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情形。 7、如出现本条第(六)项约定的情形,甲方及辅助机构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和重整投资款。 8、本协议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双方应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任何一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有)。 四、关于产业投资人受让股份对价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约定产业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为2.075元/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参与重整的条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合理确定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规定,本次重整中,转增股份的市场参考价为本协议签订之日前120个交易日(2025年10月22日至2026年4月20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4.15元/股。产业投资人认购转增股份的价格均不低于该市场参考价的50%。《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公允、合理,引入重整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庭外重组及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公司庭外重组及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最终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若公司庭外重组及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重整成功,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同时在引入重整投资人后,注入增量资金,恢复和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六、风险提示 1、本次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股票交易已累积极大交易风险,股票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大盘和行业指数,短期波动幅度严重偏离市场走势。自2026年2月10日披露《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至2026年4月21日收盘,公司股票累计涨幅超过30%,期间多次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公司近7年来净利润连续亏损,且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仍为负值;目前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后先行进行庭外重组,并未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股票价格严重脱离公司基本面情况,短期波动幅度严重偏离市场走势,严重偏离大盘指数。公司已多次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重大风险提示性公告,并多次提示公司股票存在较高的炒作风险,股票价格存在快速下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3、金鸿控股先行进行庭外重组,不代表衡阳中院正式受理公司重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股票于2025年4月29日起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2025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可能存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公司2022年度至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公司2024年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和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于2025年4月29日起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披露了《2025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6-005),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仍为负值。在2025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可能存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2025年度若继续被出具非标意见将面临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了否定意见,子公司沙河金通失控事项系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之一。公司2021年12月23日丧失对子公司沙河金通的控制权,2025年4月14日,沙河金通母公司华东公司与湖州岩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该股权转让尚未完成工商变更。2025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需以年审会计师出具的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为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六)项“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若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仍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公司可能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全资子公司神州界牌处于临时停产状态。目前,神州界牌为提升矿山开采工艺技术水平处于临时停产状态,其主营业务为钠长石、高岭土等传统陶瓷原料的开采和销售,下游客户主要为建筑陶瓷、日用陶瓷生产企业,产品主要用于生产地板砖、陶瓷杯等传统陶瓷制品。受下游行业不景气影响,2025年上半年神州界牌营业收入为1,530.87万元,占公司合并营业收入的2.39%,较2024年同期降幅明显;净利润为-149.87万元,占公司合并净利润的0.35%,占比较低。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子公司停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技改完成复产后,神州界牌的矿山性质及产品用途均不会发生改变,仍仅限于传统建筑陶瓷、日用陶瓷等下游领域,不会用于光伏玻璃、高端陶瓷、电子玻璃等所谓“核心刚需原料”,与半导体材料、晶片等高科技领域无任何关联。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7、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8、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9、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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