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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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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23 股票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26-005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两起案件均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特高新”)均为原告;
  3、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成都海威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芯科技”)为公司联营企业,公司作为华芯科技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无法正常行使,严重损害了公司作为华芯科技股东的利益。青岛海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岳控股”)、青岛海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岳产投”)(海岳控股及海岳产投,以下合并简称“青岛海岳”)及马晓力等相关人员不配合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基于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目的实施相关程序的事宜,预计将对公司2025年度审计工作造成重大但不广泛的影响;
  4、依当前工商登记,公司持股华芯科技31.41%股权,根据《关于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公司拟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及预计投资损失;
  5、2025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正常推进,预计不存在延期披露的情形。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青岛海岳作为华芯科技的股东,所派驻的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损害华芯科技合法利益的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华芯科技的经营权益与资产安全,也导致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在对华芯科技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受到影响。公司已就华芯科技股东青岛海岳及马晓力等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及侵害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诉讼。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诉讼一(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 告: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 马晓力,系海岳产投法定代表人,海岳控股委派华芯科技董事;
  被告二: 青岛海岳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正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威金控”);
  被告三: 青岛海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 刘杏村,系海岳控股法定代表人,海岳控股委派华芯科技董事;
  被告五: 孙丽丽,系华芯科技财务总监;
  被告六: 王丽卿,系海岳控股委派华芯科技董事;
  被告七: 肖书强,系海岳控股委派华芯科技董事;
  2、受理机构: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向法院提交诉讼。
  诉讼二(股东知情权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 成都海威华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 马晓力,系海岳产投法定代表人,海岳控股委派华芯科技董事;
  被告三: 孙丽丽,系华芯科技财务总监;
  2、受理机构: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向法院提交诉讼。
  二、诉讼请求内容及案件事实
  (一)诉讼请求内容
  诉讼一(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利益;
  2、请求判令马晓力等连带赔偿因其五人作为华芯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给股东海特高新造成的股东利益损失;
  3、请求判令青岛海岳控股有限公司、青岛海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因指示马晓力等人从事损害海特高新股东利益的行为,就第2项诉讼请求与五人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二(股东知情权纠纷):
  1、请求判令华芯科技等向海特高新提供相关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
  2、请求判令海特高新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前往华芯科技办公现场查阅第1项诉讼请求所涉的全部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并同步复制其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3、请求判令马晓力等配合华芯科技履行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的义务。
  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事实
  1、青岛海岳及马晓力等人的系列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青岛海岳及马晓力等人实施了系列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导致原告作为华芯科技股东的权利无法正常行使,严重损害了原告股东利益: 2023年11月,海岳控股在完成股东变更(变更后唯一股东为海岳产投)、公司更名后,违反《公司法》、华芯科技《章程》的规定以及《增资协议》的约定,谋取华芯科技公司控制权,其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非法方式强行接管华芯科技,强行通过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修订华芯科技公司章程,违法作出剥夺海特高新应当享有的股东权利(2021年5月,正威金控通过增资成为华芯科技股东,各方共同签订《增资协议》并修订华芯科技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有权提名3名董事;董事长应从海特高新提名的董事中选出;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人选担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人选担任)的一系列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伪造董事会决议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强行进行人事变更等。
  2、公司前期为维护其作为华芯科技股东的合法权益已采取的法律保护措施
  公司无法进入华芯科技并行使《增资协议》约定的股东权利,对此公司多次提出反对意见,要求青岛海岳及马晓力等人纠正非法、违规、违约行为,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
  为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全体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纠纷诉讼;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就相关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提起合同纠纷仲裁。
  3、前期诉讼和仲裁结果
  2025年6月13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前述股东会决议中侵犯海特高新股东权利的相关条款;2026年1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对方上诉并维持原判,撤销了前述股东会决议中侵犯海特高新股东权利的相关条款。
  2026年3月30日,贸仲作出裁决,确认青岛海岳及马晓力等人、华芯科技等应继续履行《增资协议》中关于海特高新作为华芯科技股东应享有权利的约定。
  至此,根据法院的判决及仲裁裁决内容,海特高新有权提名3名董事、华芯科技董事长应从海特高新提名的董事中选出、华芯科技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人选担任、华芯科技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人选担任,华芯科技目前董事会、经营班子组成缺乏法律依据和支撑。
  4、青岛海岳及马晓力等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决
  在法院及贸仲作出判决及裁决后,海特高新多次通过多种方式提出相关主张,要求青岛海岳及马晓力等人执行判决及仲裁裁决,青岛海岳及马晓力等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决,海特高新作为华芯科技股东的权利受损的状态仍持续至今。
  三、公司2025年度审计工作受到影响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一一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相关规定,华芯科技作为本公司重要联营企业,在本公司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中被认定为重要组成部分。本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上述审计准则相关要求,对华芯科技基于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目的执行相应程序。此外,本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负有在法定期限内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经审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定义务。为保证公司202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合理确认对华芯科技相关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及投资损失,公司需华芯科技全面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在内的完整资料。
  鉴于以上情况和事实,公司多次通过书面函件、邮件、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要求华芯科技、青岛海岳及马晓力等人配合相关工作,同时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前往华芯科技现场要求华芯科技提供相关财务资料,但青岛海岳及马晓力等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对公司的合理诉求长期拖延、不予回应,公司权利无法行使。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华芯科技为公司联营企业,公司作为华芯科技股东的权利无法正常行使,严重损害了公司股东利益。青岛海岳及马晓力等人不配合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基于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目的实施相关程序的事宜,预计将对公司2025年度审计工作造成重大但不广泛的影响;
  2、对于青岛海岳及马晓力等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以及对于给公司及全体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依法主张合法权益,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依当前工商登记,公司持股华芯科技31.41%股权,根据《关于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公司拟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及预计投资损失;
  4、2025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正常推进,预计不存在延期披露的情形;
  5、公司将继续积极与各级主管部门沟通,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推动问题的妥善解决。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诉讼一《民事起诉状》;
  2、诉讼二《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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