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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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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023年8月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3、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3年8月3日至8月14日,公司在内部OA(云之家企业云盘)公告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有员工反馈意见。通过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公司监事会未发现有关激励对象人员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情况。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就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于2023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3年8月1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高建萍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8月29日(周二)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8月10日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6、2023年8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公司自查,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8月2日),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7、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8、2023年9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9、2023年12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0、2023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1、2024年1月29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5,0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55,600元减少至260,750,600元,股本总额由260,755,600股减少至260,750,600股。
  12、2024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2024年6月4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50,600元减少至260,716,100元,股本总额由260,750,600股减少至260,716,100股。
  15、2024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激励对象名单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6、2024年7月,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授予并登记完成,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4年7月18日。本次预留部分授予并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16,100元增加至260,961,350元,股本总额由260,716,100股增加至260,961,350股。
  17、2024年8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相关事项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8、2024年12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9、2024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2025年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74,0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961,350元减少至260,887,350元,股本总额由260,961,350股减少至260,887,350股。
  21、2025年3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2、2025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3、2025年5月6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887,350元减少至260,837,350元,股本总额由260,887,350股减至260,837,350股。
  24、2025年5月28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8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54,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357%。
  25、2025年7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6、2025年7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项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股票57,100股。
  27、2025年8月1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8、2025年9月9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35,0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837,350元减少至260,802,350元,股本总额由260,837,350股减至260,802,350股。
  29、2025年9月17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1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219%。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调整回购价格情况
  (一)调整事由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总股本260,887,35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的1,056,100股后的259,831,2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完成权益分派实施。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规定:“除《激励计划(草案)》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是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公司发生派息时,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为:
  4、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根据《激励计划》价格调整方法,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25.9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25.1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三条“激励对象退休”的规定:“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6,200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46,200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0177%,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除《激励计划(草案)》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是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26.75元/股。2024年6月,公司实施了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鉴于上述事项,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26.75元/股调整为25.9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2025年5月,公司实施了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依据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进行再次调整,其回购价格由25.9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25.1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针对首次授予部分,本次回购价格为25.1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2.51元/股。2025年5月,公司实施了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鉴于上述事项,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22.5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21.7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针对预留授予部分,本次回购价格为21.7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回购资金总额与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1,211,834.87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由260,802,350股减至260,756,150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注:(1)本表中的“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2)变动后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3)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同时,不影响本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进行会计处理;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审计委员会意见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总股本260,887,35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的1,056,100股后的259,831,2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完成权益分派实施。根据《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予以调整,由25.9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25.1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鉴于《激励计划》中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6,200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上述调整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事项及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准确,应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误、价格准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七、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根据《激励计划》,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予以调整。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6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公司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6,200股进行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六次会议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议,决议通过。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且尚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所涉及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和股份注销登记,以及注册资本减少、章程修改等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4、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5、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6、《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2
  转债代码:127112 转债简称:尚太转债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2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3,9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935%。
  2、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届满,将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向7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98.1000万股,授予价格为26.75元/股,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8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023年8月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3年8月3日至8月14日,公司在内部OA(云之家企业云盘)公告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有员工反馈意见。通过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公司监事会未发现有关激励对象人员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情况。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就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于2023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3年8月1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高建萍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8月29日(周二)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8月10日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6、2023年8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公司自查,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8月2日),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7、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8、2023年9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9、2023年12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0、2023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1、2024年1月29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5,0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55,600元减少至260,750,600元,股本总额由260,755,600股减少至260,750,600股。
  12、2024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2024年6月4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50,600元减少至260,716,100元,股本总额由260,750,600股减少至260,716,100股。
  15、2024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激励对象名单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6、2024年7月,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授予并登记完成,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4年7月18日。本次预留部分授予并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16,100元增加至260,961,350元,股本总额由260,716,100股增加至260,961,350股。
  17、2024年8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相关事项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8、2024年12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 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9、2024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2025年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74,0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961,350元减少至260,887,350元,股本总额由260,961,350股减少至260,887,350股。
  21、2025年3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2、2025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3、2025年5月6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887,350元减少至260,837,350元,股本总额由260,887,350股减至260,837,350股。
  24、2025年5月28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8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54,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357%。
  25、2025年7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6、2025年7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项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股票57,100股。
  27、2025年8月1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8、2025年9月9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35,0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837,350元减少至260,802,350元,股本总额由260,837,350股减至260,802,350股。
  29、2025年9月17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1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219%。
  30、2026年4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中6名激励对象离职(其中包括5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计划中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6,2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月、27个月、39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首次授予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9月27日上市,因而公司首次授予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12月26日期满,自2025年12月27日起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
  综上所述,公司首次授予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62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能解除限售的情形,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情况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离职,1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合计回购注销以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43,200股。该事宜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除上述情况外,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2人,均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或业务(技术)骨干,不包括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243,900股,占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00%,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935%。具体如下:
  ■
  注:1. 本次激励计划目前在职激励对象共62人,均满足本期解除限售条件;
  2.因回购注销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情况进行了考核、查验,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情形、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可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62名激励对象的243,9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考核结果,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62人,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243,900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限售期届满,按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且尚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所涉及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和股份注销登记,以及注册资本减少、章程修改等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决议;
  4、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审核意见;
  6、《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3
  转债代码:127112 转债简称:尚太转债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中6名激励对象离职,1名激励对象退休,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6,200股。
  该事项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由260,802,350股减至260,756,15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802,350元减至260,756,150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的相关情况
  基于上述注册资本和股本总额的变更事项,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行《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补充之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三、其他事项
  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全部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5
  转债代码:127112 转债简称:尚太转债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况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控股股东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拟提名张江涛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张江涛先生将兼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
  本次提名张江涛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截至本公告日,张江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81%,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 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张江涛先生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张江涛先生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的情形,经查询,张江涛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附:董事候选人张江涛先生简历
  张江涛先生,1984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河南科技学院机电技术教育专业毕业,本科学历,中国共产党党员。2007年8月至2022年12月在洛阳震动机械有限公司历任过程技术员、机械设计二组组长、机械研发室主任、公司副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2023年2月至今任职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尚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截至本公告日,张江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81%,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 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张江涛先生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张江涛先生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的情形,经查询,张江涛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4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及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的“要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要采取更加有力有效措施,着力稳市场、稳信心”的指导思想,落实深圳证券交易所“质量回报双提升”专项行动的要求,积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尚太科技”)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情况,制定了公司“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持续聚焦主业,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公司是业内规模领先的以自建石墨化产能为核心的能够涵盖原材料预处理、造粒、石墨化、炭化、成品加工等全工序全部自主完成、实现一体化生产的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生产企业。得益于先进的装备工艺技术、一体化生产经营模式、高效的基地布局、生产管理效率和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公司拥有较强的市场综合竞争力。
  2025年,面对全球市场波动加剧、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以及海外政策复杂多变的多重挑战,公司紧紧围绕产品研发和提质增效开展工作,研发适应各类应用场景的负极材料产品,在现有石墨化成本领先优势的基础上,持续提升对于负极材料,对于锂离子电池的本源认识,科学化、精细化制定生产计划和生产安排,真正实现降本增效,精益生产。公司整体经营指标保持稳健增长,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79.43亿元,同比增加51.90%,全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46亿元,同比增加12.82%,负极材料销量达到34.35万吨。作为新兴的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企业,公司的发展速度较快,行业地位持续提升。未来,公司仍将以人造石墨负极材料为核心,开展广泛而深入地研发,同时对新技术发展方向、新技术路线如硅碳负极材料等开展深入研究,持续深耕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主业,辅助开展碳素制品业务,力争成为负极材料行业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二、加强研发力量,持续创新赋能
  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在负极材料制备方法、新产品开发、设备工艺等领域拥有多项研究成果,研发能力受到行业的广泛认可。公司始终坚持持续的技术创新和工艺创新发展道路,持续探索信息化、数字化、自动化进行规模生产的设备和工艺。公司检测中心实验室获得国家CNAS国家实验室认证,拥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荣获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河北省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等企业荣誉称号。公司2025年研发投入25,100.98万元,同比增43.17%,新增在研项目十余项,公司累计授权专利58项,其中发明专利18项,实用新型专利40项。
  三、重视股东回报,共享公司发展成果
  1、持续分红,提升投资回报
  为积极推进落实“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公司秉持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合规运作,稳健经营,持续与投资者分享经营发展成果,增强投资者价值获得感。公司自上市以来,连续四年现金分红,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的30%。
  公司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实施连续、稳定、积极的权益分派政策,已制定《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严格执行股东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政策,切实保障股东回报。
  2025年5月14日,公司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2025年5月19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当时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106,100股后的259,731,2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8.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红利207,785,000元。
  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总股本260,802,35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的1,106,100股后的259,696,2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共计派发207,757,000 元。公司拟以总股本260,802,35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的1,106,100股后的259,696,2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103,878,500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364,680,850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数所致)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待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实施。
  未来,公司将继续根据所处发展阶段和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前提下,持续严格落实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公司发展、业绩增长与股东回报的动态平衡,为投资者提供科学、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回报,进一步推动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股份回购,提振市场信心
  为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结合当前经营、财务状况等具体情况,于2024年10月启动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事项,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普通股股份,并在未来合适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
  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决定提前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106,1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241%;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65.5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1.83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69,367,633.00元( 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已超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下限5,000万元,且未超过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上限10,000万元。本次提前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回购股份方案要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提前终止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79)。
  公司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的理念,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了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未来公司将结合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等决定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与投资者特别是长期价值投资者共享发展成果,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且可持续的价值回报,进一步推动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3、股权激励,职工利益共享
  为了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在2023年9月和2024年6月分别实施并完成了2023年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部分的授予。公司计划持续强化员工激励机制,在确保业绩稳健增长和战略目标顺利达成的基础上,充分激发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技术)骨干的积极性与创造力的同时,使员工能够共享企业成长的红利。
  四、夯实公司治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为积极推动方案落实,2025年内,公司依据最新的法规要求及公司发展需要修订制度文件,完成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多项公司治理制度的修订,同时取消监事会设置,重新明确并调整审计委员会职责边界,持续健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持续深入开展治理活动,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为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有力保障。公司内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公司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审计与监督,有力加强了公司的规范运作,报告期内,内审部门开展各基地主动巡查工作、实施关键业务模块事中监督,对重要招标全流程开展实时监督,同时对重要工程的实施过程进行审计,开展内部风险识别与评估,强化公司的风控合规管理,2025年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坚守可持续发展理念,以实际行动践行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理念,推动可持续发展,公司主动适应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持续提升ESG水平,不断拓展ESG信息披露的深度与广度。自2023年以来,公司已连续三年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
  五、规范运作,加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管理
  公司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报告期内,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修订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多元化交流方式加强与投资者的信息沟通。公司高度重视与投资者建立良好关系,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接待投资者调研、参加投资策略会、股东会、互动易、投资者热线、邮箱、官网、公众号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建立多渠道、多角度、多层面的沟通策略,及时传递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管理信息,增强了公司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向投资者传递公司价值。
  上市以来,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一直保持着较高的标准和质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2024-2025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为“A”,公司将继续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持续优化投资者关系管理,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未来,公司将继续秉承长期主义,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在持续提升公司内在价值的同时,通过全方位维护投资者权益,多维度回馈广大投资者,切实做好“质量回报双提升”,为增强市场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积极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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