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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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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75 证券简称:山金国际 公告编号:2026-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四)年初至报告期末公司主要矿产品相关情况
  ■
  注:合并摊销前为单体矿山营业成本,合并摊销后为考虑评估增值摊销后的营业成本。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实施回购公司部分股份
  2025年4月29日、5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及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依法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9.70元/股(含)。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累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3,454,2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其中,最高成交价为29.65元/股,最低成交价17.85元/股,成交总金额为79,189,508.43元(不含交易费用)。后续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
  2、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进展
  2025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启动公司境外发行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相关筹备工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启动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
  2025年7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25年9月22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为进一步深化公司全球化战略布局,加快海外业务发展,巩固行业地位,同时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优势,优化资本结构和股东组成,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
  2025年9月24日,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了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申请,并于同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资料,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已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的备案申请材料并已获中国证监会接收。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时间安排,2026年3月27日,公司向香港联交所重新递交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并于同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资料。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备案、批准和/或核准。本次发行上市能否通过备案、批准和/或核准程序并最终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03月31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刘钦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忠山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卫民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刘钦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忠山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卫民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 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4月21日
  证券代码:000975 证券简称:山金国际 公告编号:2026-021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4月17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递交的方式向全体董事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以通讯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含当日)前收到全体董事的表决结果。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钦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盛鸿融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鸿”)的少数股东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金铅”),拟通过在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网络竞价的方式公开转让其持有的上海盛鸿3.4038%股权,挂牌价格为1,606.55万元。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链战略布局,推动上海盛鸿可持续高质量发展,董事会同意公司公开竞价收购豫光金铅持有的上海盛鸿3.4038%股权,并授权有关管理层参与本次竞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缴纳保证金、确定竞拍价格,并按相关程序办理竞价相关手续、签署相关协议、文件及办理其他相关具体事宜。上述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至本次竞价事宜全部履行完毕止。
  股权收购完成后,上海盛鸿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可以进一步提升管理决策效率和运营管理能力,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本次收购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股权竞拍,公司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国有股权出让的相关程序,能否竞拍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本议案已经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衍生品交易及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衍生品交易及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交易及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四月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交易及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金国际”或“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开展,防范业务风险,确保套期保值工作取得预期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下属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作为衍生品交易及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执行主体,负责具体业务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在境内外从事的商品类衍生业务(指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等)和货币类衍生业务(指以货币或利率、汇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是指通过使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规避和防范由商品价格、汇率等市场因素波动带来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
  第六条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遵守风险中性原则,与现货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实际生产经营的需求相适应,杜绝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第七条 公司在境外开展衍生品交易时,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时,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二章 组织结构与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和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加强对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议和批准衍生品交易和套期保值业务的年度经营计划。
  第十条 公司交易部负责公司及贸易公司衍生品交易和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监管和协调工作,负责公司相关制度的制定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要求,对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贸易公司负责组织相关团队,具体执行衍生品交易和套期保值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基于公司规定制定衍生品交易及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二)负责起草并落实年度经营计划,并按照年度经营计划对公司内部人员进行交易授权;
  (三)负责业务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四)负责衍生品交易账户的开立、注销等;
  (五)负责衍生品交易资金的存取、追加等;
  (六)负责实施具体交易操作等。
  第三章 衍生品和套期保值业务年度经营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11月30日前,交易部根据实际需求起草下一年度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可行性分析报告、风险应急处理预案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报,按照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10日前,贸易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和公司总体规划,制定下一年度衍生品交易和套期保值业务的年度经营计划,明确实货规模、保值规模、套保策略、资金占用规模、止损预警线、止损限额等内容,经贸易公司内部审批通过后,提报至山金国际交易部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十五条 贸易公司根据山金国际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开展衍生品交易及套期保值相关业务,如遇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企业经营计划变更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提交调整申请并履行内部相关程序。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十六条 贸易公司在山金国际授权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贸易公司应当以授权书的形式明确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交易品种和额度,人员职责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严禁企业负责人直接操盘。
  第五章 交易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贸易公司选择经纪公司时,应重点关注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运作规范的经纪公司,优先选择证监会评级为A、B、C三级的期货及其子公司。贸易公司开立交易账户时,应履行其内部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贸易公司订立开户合同应在履行完审批流程后,由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期货交易、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账号、密码及其他账户资料均需在开立完成后进行妥善管理。
  第二十条 期货及衍生品场内交易仅限于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场所或机构进行,不得在未经批准的场所或机构私自开立账户。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管理,贸易公司应尽量集中操作,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开户,原则上对长久闲置的交易账户及时办理注销。
  第六章 账户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贸易公司需设立套期保值保证金银行账户,与交易对手通过银期转账或公对公转账存取衍生品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贸易公司需每日进行资金核算,重点关注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进出及保证金追加情况,避免出现资金不足导致强制平仓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 套期保值对应关系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应当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避免频繁短线交易。
  第二十五条 贸易公司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的规模、期限等应当与实际需求相匹配。
  第二十六条 贸易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开展衍生品业务。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施衍生品交易日常报告制度。贸易公司应于每个交易日收盘清算后,于次日将前一交易日成交情况、现货及衍生品盈亏情况报送交易部。交易部应及时跟踪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九条 审计法务部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要求,至少每半年对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提交至审计委员会。贸易公司需按审计法务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为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极端行情或者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证迅速有效、有序开展应急行动,贸易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启动条件、应急处理方式等,经内部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贸易公司应当针对各交易品种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贸易公司在进行相关考核时,需将衍生品业务盈亏与实货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衍生品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衍生品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等相关信息,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时,交易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时披露。
  交易部应当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损益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测算,发现触及前述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管理层。
  第三十五条 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上一条款中规定的情形时,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九章 档案管理与保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于衍生品交易和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审批流程、披露资料和贸易公司具体执行业务所产生的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权限接触衍生品交易和套期保值相关业务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对外公布本公司的投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衍生品交易相关的信息。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衍生品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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