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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1358 证券简称:兴欣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2 |
|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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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21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星期二)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星期二)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路2号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二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汀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80,473,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1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80,306,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8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167,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6%。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代表股份7,209,7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7,042,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6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1人,代表股份167,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6%。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471,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07,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0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471,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07,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471,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07,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9%;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00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471,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07,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00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06,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07,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9%;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关联股东叶汀、吕安春、绍兴上虞璟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鲁国富回避表决。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有关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471,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07,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7%;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0,471,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6%;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07,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6%;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07,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9%;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07,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9%;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关联股东叶汀、吕安春、绍兴上虞璟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鲁国富、沈华伟回避表决。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王星洁、胡振楠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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