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财通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财通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财通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所涉事项进行表决。 会议投票表决时间自2026年3月17日起至2026年4月17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指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6年4月20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6年3月16日,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统计,参加本次大会有效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48,850,730.4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2,040,548.20份的93.87%,达到本次大会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为:48,850,730.46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6年4月20日表决通过了《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 1、《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 (1)《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内容由“《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调整为“《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七)临时报告”项下,“26、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删除。 (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更新相关表述,并更新基金托管人的简况信息。 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2、《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更新相关表述,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简况信息。 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 3、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即自2026年4月20日起,《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本次修订生效。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根据上述修改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四、备查文件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