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4月20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8号百家汇创新社区20栋5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傅和亮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刘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顾高洪、秦宏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8.01子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02子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03子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04子议案名称:定价原则和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05子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06子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07子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08子议案名称: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09子议案名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归属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10子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议案名称:《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5、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6、议案名称:《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7、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8、议案名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全部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会的议案5-19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7-19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中,关联股东对议案6-19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晓智、王紫薇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 ● 报备文件 (一)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