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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但不足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但不足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予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四)公司关联交易(不包括为公司关联人提供担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上述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事项,具体包括前款(二)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及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和章程的约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提名董事会秘书人选;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决定除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等。如决定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且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时,则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按照如下比例进行表决: (一)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不包括对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应当取得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应当经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二)公司对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同意,且应当经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十八)款事项,应当经过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四)董事会审议其他事项的,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的审议外,董事会会议所作出的此等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者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后,应当依法提交股东会进行决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3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节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二)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盈利情况、资金供给与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三)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四)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五)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八)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宜。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者带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低于2,000万元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尽量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非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无保留意见、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董事会也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除上述原因外,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三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1/3以上的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供相关的介绍资料。董事会应审查所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如符合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选择聘用。 股东会就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后,公司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后,公司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短信、微信等电子通信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微信、短信方式送出的,以软件载体中显示的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实施合并事项所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深圳特区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深圳特区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深圳特区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不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公司可以定向减资。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深圳特区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深圳特区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三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四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与关联自然人,是指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三至五条定义的主体范围。 (五)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七)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者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第二百零六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超过”、“以外”、“低于”、“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九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3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4月20日上午10: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6年4月17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应参加董事7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7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公直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4人,可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59.3782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78%。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5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678.1347万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35%,行权价格为2.06元/份。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3、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鉴于1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2名原激励对象因无法胜任岗位工作而离职,公司将对前述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对前述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4、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拟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99,394.4778万股变更为199,385.4778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99,394.4778万元变更为199,385.4778万元,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5、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 6、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6年5月11日下午 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34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4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4人,可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59.3782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78%。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4月3日,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25年4月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年4月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5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意见。 5、2025年4月30日,公司完成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8名激励对象授予9,383.269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06元/份。 6、2025年5月7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7名激励对象授予3,127.756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81元/股。 7、2025年8月19日至2025年8月28日,公司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5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意见。 8、2025年9月24日,公司完成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授予2,345.8173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06元/份。 9、2025年9月26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授予781.939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81元/股。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5年4月9日,上市日期为2025年5月7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5月6日届满。 2、满足解除限售期条件的说明 ■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4人; 2、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59.3782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78%。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表: ■ 注:上表中“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合计84人”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均不包含离职人员数及因离职而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因激励对象离职原因造成了激励人数和激励数量的变动。 除上述事项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84名激励对象本年度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且公司2025年度业绩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4人,可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59.3782万股,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注销、解除限售及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价格、数量、资金来源及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及股票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且公司现金流情况良好,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及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将届满,解除限售与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与行权的人数、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3、2026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注销、解除限售及行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5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5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678.1347万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35%,行权价格为2.06元/份。 2、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3、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4、本次行权事宜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4月3日,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25年4月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年4月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5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意见。 5、2025年4月30日,公司完成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8名激励对象授予9,383.269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06元/份。 6、2025年5月7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7名激励对象授予3,127.756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81元/股。 7、2025年8月19日至2025年8月28日,公司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5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意见。 8、2025年9月24日,公司完成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授予2,345.8173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06元/份。 9、2025年9月26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授予781.939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81元/股。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一个等待期届满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行权时间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4月9日,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期为2025年4月30日,故第一个等待期于2026年4月29日届满。 2、满足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说明 ■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相关行权事宜。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2、期权代码:037492 3、期权简称:兆新 JLC3 4、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2025 年 4 月 30 日 5、行权价格:2.06 元/份 6、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本次符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4,678.1347万份,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5人,具体情况如下: ■ 注:上表中“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合计85人”及“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均不包含离职人员数及因离职而回购的股票期权数量。 7、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如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不得行权期间将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1、 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 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五、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公司对于部分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注销处理。根据《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各行权期内未申请行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办理注销。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六、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第一大股东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八、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可行权股票如果全部行权,公司股本将增加4,678.1347万股,股本结构变动将如下表所示: ■ 注:本次股份结构最终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数据为准。 本次行权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管理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股票期权的行权对每股收益的影响较小,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九、本次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十、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行权安排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注销、解除限售及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价格、数量、资金来源及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及股票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且公司现金流情况良好,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及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将届满,解除限售与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与行权的人数、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3、2026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注销、解除限售及行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6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4月3日,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25年4月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年4月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5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意见。 5、2025年4月30日,公司完成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8名激励对象授予9,383.269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06元/份。 6、2025年5月7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7名激励对象授予3,127.756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81元/股。 7、2025年8月19日至2025年8月28日,公司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5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意见。 8、2025年9月24日,公司完成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授予2,345.8173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06元/份。 9、2025年9月26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授予781.939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81元/股。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期权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第九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聘用合同到期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解除限售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终止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其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由公司注销;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由公司注销。 鉴于1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2名原激励对象因无法胜任岗位工作而离职,公司将对前述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对前述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2、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股票期权注销的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涉及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3名,公司拟对前述人员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万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7万份。其中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总金额为16.29万元,回购资金的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且公司现金流情况良好,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1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2名原激励对象因无法胜任岗位工作而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前述人员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万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7万份,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注销、解除限售及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价格、数量、资金来源及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及股票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且公司现金流情况良好,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及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将届满,解除限售与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与行权的人数、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3、2026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注销、解除限售及行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 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鉴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99,394.4778万股变更为199,385.4778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99,394.4778万元变更为199,385.4778万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需变更已发行普通股总数及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具体如下: ■ 除上述修订内容和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9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5月11日(星期一)14:00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就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1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本次股东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30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6年4月30日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34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 2、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提案4、提案9、提案10、提案11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到会议现场登记,也可以书面通讯及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股东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要求: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还须持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登记时间:2026年5月8日(8:30~12:00和14:00~17:3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34层),信函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4、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34层 联系人:赵晓敏 联系电话:0755-86922889 86922886 联系传真:0755-86922800 电子邮箱:dongsh@zettagroup.com.cn 邮编:518063 5、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项影响,则本次股东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附件二格式自制均有效。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1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56,投票简称:兆新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5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26年5月11日召开的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意思表示均代表本公司/本人,其后果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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