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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2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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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6年4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26年4月17日在上述规定媒介发布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6年4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20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见《关于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6年4月17日,即2026年4月17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6年4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20日17:00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及其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机构: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
  收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9层
  收件人:陈东东
  电话:010-68779749
  邮政编码:100034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须经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819-8866)
  会务常设联系人:郑维丹
  联系电话:010-68726666
  传真:010-68731199
  电子邮件:service@ncfund.com.cn
  网址:www.nc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五号北京INN大厦2号楼7层B706
  联系人:韩康
  联系电话:010-85197618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一:《关于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附件二:《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并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相关事项。《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二:
  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内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4、本表决票可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委托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6年5月20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中的“基金账户号”,指持有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3、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关于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终止条款的说明
  一、声明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2、本次有权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新华中证A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议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针对上述审议事项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
  1、对《基金合同》中“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进行如下修改:
  原表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拟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基金合同》中“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九)临时报告”删除“25、本基金连续30个、40个、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情形;”
  3、在《基金合同》中“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之“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中删除“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三、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基金合同约定的职权;《基金合同》“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约定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以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本次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案》被否决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提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法律文件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后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新华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重要提示
  1、新华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年3月27日证监许可[2026]634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人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2026年4月23日-2026年4月24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7、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包括: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和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中“八(三)2、其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直销中心销售渠道,投资者如需选择C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C类基金份额如开通直销中心销售渠道,请见届时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如在募集期间增设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9、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0、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上的《新华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新华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销售机构咨询。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咨询购买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基金资产如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机制的具体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新华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A类:027189;C类:027190
  (三)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八)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十)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6年4月23日-2026年4月24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承诺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 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认购方式及原则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①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00份
  即: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得到10,003.00份A类基金份额。
  ②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认购费率为0.80%,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9,920.63+3)/1.00=9,923.63份
  即: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9,923.63份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得到10,003.00份C类基金份额。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三、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与认购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6:30。
  2、办理开户
  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开户业务,可采取临柜及远程办理两种方式,远程办理包括传真及邮件,临柜办理时,应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双录,并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需清晰显示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期);
  (2)指定的客户本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柜台办理)或复印件(传真办理)(投资者开户时预留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填妥、本人签章的《个人投资者账户业务申请表》;
  (4)填妥、本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个人版)》;
  (5)填妥、本人签章的《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6)填妥、本人签章的《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版)》。
  注:上述(2)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活期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借记卡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以下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解放碑支行
  账号:3100021119200059628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50001333600050200834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支行营业部
  账号:31010101040005484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
  账号:023900250010202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
  账号:346010100106814413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认购
  (1)个人投资者到直销中心办理认购手续的需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双录,并提供下列资料:
  1)用于认购业务划出资金的银行凭证;
  2)填妥并由客户本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3)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下午4: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发售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 在发售期截止日下午4:3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户与认购程序
  1、开户及认购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6:30(24小时服务,含周六、周日)。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可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根据提示使用本公司已开通支持网上交易的银行卡进行开户;
  (2)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立即进行网上自助认购;
  (3)请同时参照本公司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上网上交易指南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业务。
  (4)本公司网上交易咨询电话:400-819-8866。
  3、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银行规定收取的转账费用,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及认购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6:30。
  2、办理开户
  机构投资者到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手续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具体以直销柜台规定为准):
  (1)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银行的开户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公章、预留印鉴章、经办人签章);
  (6)填妥的《机构投资者账户业务申请表》;
  (7)填妥的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机构版)》;
  (8)加盖公章的《机构客户股东、董事、高管成员登记信息表》;
  (9)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字的《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
  (10)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字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11)加盖公章的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益所有人类型归属关系相关证明;
  (12)加盖公章的公司章程及修正案;
  (13)加盖公章的公司股权结构图及董监高信息表。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以下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解放碑支行
  账号:3100021119200059628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50001333600050200834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支行营业部
  账号:31010101040005484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渝中支行
  账号:023900250010202
  账户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
  账号:346010100106814413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认购
  (1)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及交易经办人签章;
  2)若15:00前资金未到我司账户需提供用于认购业务划出资金的划款指令或凭证。
  (2)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下午4: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发售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 在发售期截止日下午4:3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投资者无效认购款项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二)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存入基金认购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冻结期间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转换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三)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承诺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 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基金募集失败,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9层、11层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法定代表人:银国宏
  设立日期:2004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9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627,756,410元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成立时间:1997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1〕19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20〕2440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4,363,777,891.00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限期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9层、11层
  法定代表人:银国宏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郑维丹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2)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德胜国际中心B座3、4、12层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网站:www.cnht.com.cn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西溪路569号间9号楼小邮局
  法定代表人:王珺
  企业电话:26888888
  网址:www.fund123.cn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7、23、25、26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企业电话:021-54509977
  网址:www.1234567.com.cn
  (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401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企业电话:88911818
  网址:www.5ifund.cn
  (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王珊珊
  企业电话:13811569475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法定代表人:银国宏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陆奇、狄家璐
  联系人:狄家璐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法定代表人:李惠琦
  电话:010-8566 5588
  传真:010-8566 51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伟、邓冰清
  联系人:邓冰清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0日
  新华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新华数字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6年4月20日在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19-8866)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详细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该基金的具体情况。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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