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6-029 |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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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6年4月17日(星期五)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6年4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2号东方精工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7)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7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6,695,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05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0,229,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929%;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6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466,0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3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7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650,0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3%。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6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466,0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30%。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217,286,340股,其中“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份数量为21,330,000股,该部分股票全体持有人整体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标的股票而享有的股东会表决权;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数量为432股,按有关法律法规,该账户持有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95,955,908 股。 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包含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404,114,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3%;反对1,9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2%;弃权67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4,068,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141%;反对1,9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45%;弃权67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15%。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02,285,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55%;反对1,85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0%;弃权2,5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239,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499%;反对1,85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33%;弃权2,56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67%。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暨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02,393,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21%;反对2,2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7%;弃权2,09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347,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559%;反对2,2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25%;弃权2,09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15%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02,451,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63%;反对1,9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2%;弃权2,3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405,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728%;反对1,9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10%;弃权2,32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62%。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02,561,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36%;反对1,8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0%;弃权2,2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516,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890%;反对1,8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30%;弃权2,2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81%。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01,121,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95%;反对3,352,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42%;弃权2,2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1,076,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856%;反对3,352,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778%;弃权2,2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6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衍生品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01,003,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04%;反对3,342,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19%;弃权2,34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957,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413%;反对3,342,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429%;弃权2,34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57%。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霞、闫倩倩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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